⑴ 事業單位工傷認定標准及賠償
根據工傷事故造成傷殘的等級大小,賠償標准如下: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准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2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准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6個月)
(二)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准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2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⑵ 事業單位工傷賠償標准
與事業單位有勞動合同或者已經訂立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因工緻殘被認定為三級傷殘的,應當保持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首次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發放,標准為三級傷殘為20個月工資;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發放,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