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降級降職處分期滿後怎麼恢復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法律依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 第一條 第三項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㈡ 事業單位降職降級後如何恢復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2
㈢ 事業單位降級處分降幾級我是機關事業編制科員 2016給的降級處分 降級處分是科員降到辦事員嗎 多少
摘要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崗位等級處分,兩年內會不會影響漲工資取決於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制度,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是同一類別的崗位,不需要重新考職稱。
㈣ 事業單位管理崗八級職員受降級處分為九級職員怎樣計算任職年限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08
㈤ 人社部發201268號第被事業單位處降職兩年的處理。兩年處理已過被降級處分的工資怎麼恢復一條第三項
降職是因為受到了撤職或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所致,正常晉升要等處分期滿並辦理了解除手續才可以,沒有恢復說法,只能根據新的職務職稱重新正常晉升。
㈥ 事業單位受到撤職處分的工作人員,在處分期間是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嗎可以做低於自職位的工作嗎撤職只是
原單位上班是可以的,但是原職位職級是沒有了,必須降下來,工資職級也要降下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撤職處分是針對有職務的人,沒有職務的人是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結果是一樣的。
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的處分種類有哪些期限多久
摘要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㈧ 受處分降級降工資後,幾年可恢復
根據規定,降級降工資後,不恢復,但不影響解除處分後重新晉級。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
(1)警告,六個月;
(2)記過,十二個月;
(3)記大過,十八個月;
(4)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8)事業單位降職處分為期多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4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修正,並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㈨ 事業單位在職期間因錯降薪處分幾年後可恢復正常原有工資
事業單位任職期間因錯降薪處分。一般是表現好的,一年以後可恢復正常原有工資。如果表現不好,也可能永遠不會恢復原有工資。
㈩ 降職處分恢復期限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第五章處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後解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後,自然解除處分。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原處分決定單位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形成書面報告;
(二)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三)印發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並在原宣布處分的范圍內宣布;
(五)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存入該工作人員的檔案。
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迴避。
第三十六條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該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三十八條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在處分期滿後一個月內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