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喪假多少天
目前,國家並沒有對職工請喪假有明確規定,一般為1-3天。
【法律分析】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此外,在請喪假期間,職工工資的計算基數是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准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准確定。(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國家沒有對事業單位職工的喪假有明確的天數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單位基本都會酌情發放1到3天的喪假,且在奔喪期間,其職工的工資不會被扣除,按照上述的工資計算規定計算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