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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事業單位改革存在哪些問題

發布時間:2023-03-14 10:39:51

Ⅰ 事業單位改制應該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1、改制准備階段

改制單位的主管部門及改制單位成立改制工作領導小組及工作班子,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改制的組織實施工作;改制單位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改制或清理 撤銷的總體方案,由主管部門報省屬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後,予以批復;組織幹部職工學習相關文件,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形成共識。

2、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階段

改制單位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展開資產清查工作;主管部門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改制單位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審計評估結果在改制單位內部公示。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並以正式文件出具審核意見,連同公示材料一並報省財政廳備案,涉及政府房產或土地使用權的,應按規定評估後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或省國土資源廳核准或備案。如有不良資產,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核銷。

3、改制實施階段

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改制單位制定改制實施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實施方案要充分聽取職工意見,職工安置方案要徵得多數職工同意。經主管部門批復的改制方案的實施,分別由省財政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人事廳、國土資源廳、社會和勞動保障廳進行資產處置、人員分流、社會保險關系銜接等相關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按《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規程》負責組織資產轉讓。省編制辦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省工商局負責新組建企業的名稱預核。

4、新企業組建階段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新企業做好組建的各項籌備工作。召開由全體投資者或改制後企業職工參加的改制創業大會,按法定程序和有關規定產生管理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

5、辦理登記注冊階段

新創立的企業,應持行政主管部門對改制方案的批復、省財政廳對凈資產處置的批復、省勞動廳對調整職工勞動關系和接續社會保險提留費用的批復、省國土資源廳對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批復、產權交易機構對國有資產轉讓的報告等文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創立公司制企業的,還應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提交相應的登記材料。

Ⅱ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義和難點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指將現有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即「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

意義:無論是出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還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無論是旨在提高公共服務質量,還是加強社會建設水平,事業單位改革都已是刻不容緩了。改革要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深化機制體制改革為核心,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

難點:改革面臨利益的權衡。我國的事業單位有數十年歷史,中間又歷經從計劃向市場的轉軌。復雜的歷史沿革形成了盤根錯節的利益格局、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如何協調好利益既是改革的重點,也是改革的難點。
四大難點:一、改革動力仍然不足
事業單位改革實質上是政府自身改革,但目前改革動力仍然不足。一方面,從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的目的出發,社會公眾均對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持積極態度。另一方面,事業單位利益相關方對改革仍存在遲疑或觀望態度:首先,部分主管部門不願意改革,一旦改革將導致其利益受損,因此改革積極性不高。其次,有的部門領導習慣現有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對事業單位改革後的發展有擔憂和顧慮,缺乏改革信心;有的則擔心改革帶來不穩定而不敢改革。
二、相關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完善的配套政策是順利推進改革的保證。而改革的相關優惠政策主要由中央確定,地方政府難以提出相應的激勵機制和政策。目前,組織人事、收入分配、社會保障、財政管理等配套政策還不十分完善,成為制約改革順利推進的瓶頸。
三、現有法律法規和制度滯後
現有體制和法律法規框架下建立新的制度缺少法律支撐,而且相關部門目前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深入研究,難以及時為實踐提供指導,導致改革推進難、到位難,影響了改革正面效應的發揮。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改革,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撐,理事會的決策機構定位與黨管幹部原則需要探索和研究銜接政策等等。
四、社會力量參與不足 目前國家公益服務提供或財政投入雖然有了大幅的增加,但還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社會事業的舉辦主體還是以國家為絕對主力,社會力量還沒有充分進入社會事業發展領域,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積極性還沒有充分發揮。促進社會力量舉辦公益事業,不僅可以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使人民群眾有更多的選擇,而且有利於打破壟斷,對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產生壓力,形成相互競爭、共同發展的局面。

Ⅲ 事業單位以後改革和發展的方向是什麼

事業單位改革和發展方向:

1、落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

一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立法進程。推動出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貫徹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加快出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獎勵、考核等單項配套規定。

二要完善聘用合同制度。規范合同管理,探索完善聘後管理機制,研究制定聘用合同規定。

三要完善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崗位設置動態管理機制,開展管理崗位職員制試點。研究制定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實施方案,做好首批實施准備工作。

四要落實和規范公開招聘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推動分業分類實施,提高公開招聘組織實施規范化水平。

2、規范央企負責人薪酬管理

一要完善企業工資制度。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加快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探索發布重點行業工資指導線。同時,積極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范圍,推動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探索建立最低工資標准評估機制,穩慎調整最低工資標准。

二要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研究建立工資調查比較制度,繼續做好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試調查。

三要完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鞏固義務教育學校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成果。

3、職稱制度改革試點啟動

啟動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試點設崗,實行公開奏,加強統籌協調,做到條塊結合、上下結合。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不斷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嚴禁突擊提拔幹部、嚴禁超職數配備幹部或違反規定提高幹部職級待遇。切實加強新聞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改革氛圍,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4.事業單位人員納入社保

作為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屆時,全國110多萬個事業單位,3153萬在編人員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其養老金將面臨保值增值難題。與各省市養老金結余資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同樣面臨著貶值風險與支出壓力,因此加快全社會養老金委託投資模式頂層設計迫在眉睫。

Ⅳ 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問題

[摘要]從事業單位編制的現狀以及存在的重要問題出發,探索事業單位取消編制以後的影響,在分析事業單位取消編制後可能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提出相關對策。
[關鍵詞]事業單位;取消編制;編制管理
[中圖分類號]D5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283(2017)06-0145-02
[作者簡介]張冰(1992-),女,漢族,黑龍江雞西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理論與方法。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事業單位已逐漸成為提供各種公共服務活動的主要載體,其涉及領域十分廣泛,是我國社會發展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後,各省市不斷探索事業單位編制改革,不斷改進編制工作的體制機制問題,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事業單位編制改革創新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事業單位的相關概念
(一)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我國國家機關操辦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單位利用國有資產舉辦,開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公共服務組織。事業單位在我國獨具特色,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逐步演變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事業單位自身也在持續變化。
(二)事業單位編制
事業單位編制受國家機關的領導,不進

Ⅳ 事業單位改制的難點在哪

事業單位改革的難點之一是觀念的轉變。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和全體員工如何將計劃經濟下「等靠要」的觀念,轉變為市場經濟下「競爭與效益」的觀念,這是一個難點;難點之二是生存發展。即如何在市場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核心能力,推出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和服務,創造效益,求得生存,謀求發展;難點之三是人員的去留。即如何將適應市場競爭需要的優秀人才吸引來、留得住,如何將不適應市場競爭的富餘人員妥善安置。
以上是個人的一點見解,但要是事業單位要轉企改制的話,建議找中大咨詢,有這方面的業務。

Ⅵ 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應該如何改

參公的事業單位有三種情形:一種是黨委下屬事業單位和群團參公事業單位,一種是行政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第三種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參公。
1、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和群團參公。 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參公,是指黨校和檔案局之類的參公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參公管理。黨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維持現狀,沒有什麼新的政策動向。檔案局將其承擔的行政權力職能劃歸黨委辦公室,檔案局在黨委辦公室掛牌,其公益服務職能由檔案館承擔,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

群團組織是指工會、婦聯、團委、殘聯、文聯、科協等,在基層尤其是縣區,由於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總量控制,工青婦使用的行政編制比較少,殘聯、文聯、科協基本不使用行政編制。根據事業單位改革動向,群團組織將和黨委機關一樣,使用行政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參公。 按照《公務員法》規定,行政執法職能只能由公務員身份的幹部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心在縣區一級,設區的市,只保留一個行政執法單位,一般是將市區執法中心整合,以區行政執法中心為主。由於縣區行政編制實行問題控制,行政執法機構主要是大隊或者中心來承擔,使用事業編制,是參公事業單位。

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明確縣區一級成立行政執法綜合中心,或者成立農業、市場、環保、文化、資源等五個行業執法中心。改革後的行政執法單位依然使用事業編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由於執政執法機構龐大,涉及執法人員眾多,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問題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根據遼寧省縣區行政執法改革試點,行政執法綜合中心依然是事業單位,取消了參公屬性,已經參公的人員參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於單位已經不參公,個人身份參否長久保留,情況並不樂觀。

3、行政類事業單位參公。 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部分參公。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被明確要求全部撤銷,行政權力劃歸機關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之前,已經開始將省市縣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撤銷,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保留或者整合,將三類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根據管理許可權,全部劃歸到主管機關。同樣,由於行政編制稀少,而且實行總量控制,完全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將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人員,全部劃歸行政機關,置換為行政編制的可能性極小,絕大多數人員依然會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過渡期後取消參公身份,成為事業人員。

2018事業單位改革席捲全國,根據不同情況,採取「轉企、撤銷、扎口管理」等不同方式分步推進,不少單位涉及其中重要規劃,現在就和大家一起來看看

編制改革從高校和公立醫院入手,工勤崗也被減編
人社部召開的新聞會議上,相關發言人表示,在事業單位的3000多萬人中,教育和醫療系統的人數佔了大頭,教育系統的人數約佔了一半左右。由於參編人數眾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很多崗位不能人盡其才,所以國家財政要開源節流,精編減編。

還有一種崗位也要進行編制的改革,這個崗位就是「工勤崗」。「工勤崗」裡面,也是分為編內和編外的崗位,但是目前很多崗位已經外包出去了,其目的也一樣,精簡資源。

事業單位改轉企業
部分事業單位因其職能消失或嚴重弱化,或資產規模較小,或無固定資產,以及不具備市場競爭能力,或者轉制後難以正常運轉的經營類事業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發展需要,採取國有獨資、混合所有制、私營等多種形式轉企改制。
公車改革在2018提前完成
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在事業單位公車改革部署工作會上指出:湖北省將開始實行公車改革,改革先從省直事業單位開始,其他單位仿照省直單位辦法進行改革,全省改革預計在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事業單位公車改革邁出關鍵性一布,為其他各省進行公車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目前改革正在有序推進,這對於改善政事不分、政事人事管理部分、政事產權不分具有積極的作用,那麼在全國范圍的鋪設也是可以預見的。只是,任何改革並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實踐中步步為營。
文:湖北中公事業單位

參公事業單位,適用公務員法,不在此次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國家目前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三類,即具有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具有公益性的事業單位,這三類事業單位適用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並不是公務員法。到2020年,這三類事業改革完成,即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直接轉為企業,具有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要麼成立行政機構,要麼並入行政機關或者職權收歸行政機關,職權收歸行政機關後的人員一般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最後就是具有 社會 公益性的事業單位,這是需要保留的事業單位,例如科教文衛等事業單位,不利於由 社會 資本配置的事業單位,是必須保留的,體現純公益性目的,也就是說到2021年後,事業單位就剩下這一類了。

至於,參公事業單位是不在此次改革單位內,因為參公事業單位參公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國務院及黨中央的決定等才能參公,必須是依法成立,之所以有參公單位不是公務員行政編制,是因為公務員行政編制總量控制,職數有限,將來合入行政機關也是趨勢,當然需要事先修改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等措施,這是後話,總之目前執行公務員法管理。

事業單位改革似乎是一個永恆的話題,每天都有新鮮事。事業單位職工必須要知道的5件事情。

1.今後哪些事業單位人員可能會被單位「炒魷魚」?長期「請假」的員工將有可能被解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2. 施行聘任制,事業單位人員年齡大了以後會被單位掃地出門嗎?不會的,十年以上員工可申請簽訂「終身合同」對於已經有十年以上工齡的事業單位員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本人可以申請簽訂一直到退休的合同,這一張合同就從十一年以後一直到退休,這樣有利於一些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安心工作,不需要考慮這個聘期到了以後下一步怎麼辦。

3. 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待遇會被削減嗎?福利待遇將向基層事業單位人員傾斜對於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待遇問題,目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差距比較大。未來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方面將會逐步縮小差距,改革會兼顧邊遠地區、基層崗位、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這些政策今後傾斜的力度應該更多地向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傾斜。

4.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人員會漲工資嗎?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水平受市場因素影響,可升可降今後可能會升,也可能往下調,因為要看 社會 的平均工資,看物價,看企業。

5.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需要補繳養老保險嗎?條例施行後在職員工要繳納養老保險,已經退休的不用繳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從7月1日起,逾三千萬的事業編制人員將開始參加 社會 保險。

已經退休的人員還需不需要補繳社保?據說事業單位人員繳納社保可能會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進行實施。

《條例》出台以前的,按照老辦法不用再繳納社保,這樣做有利於穩定退休人員的待遇,退休金的補貼還是要同時考慮共享成果。《條例》實施以後的人員,按照新的辦法來參加 社會 養老保險。

2018年事業單位在全國陸續開展,基本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標準的逐步推進。筆者從梳理各地文件,認為參公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是原樣不懂,就是劃轉為公務員。理由如下:

第一,參公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執法類事業單位。 在全部參公事業單位中,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占絕大多數,而這部分事業單位承擔著具體的行政職能,如果將他們改為一般事業單位或者推向 社會 ,行政職能就會落到公務員身上,這部分工作可能會無力承擔。這種形勢下,參公要麼不變,要麼轉為公務員。

第二,黨校等參公單位已明確要向行政轉變。 在中央的事業單位改革部署中,可以看出黨校將由原來的參公事業單位向行政過渡,也就是說要轉為公務員。

綜合來看,參公事業單位基本上不用太擔心會離公務員越來越遠,筆者認為只能越來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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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主話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大部門的地方,這種編制是在調入行政部門直接轉為行政編的,在車改中也是享受車補。按事業單位改革的進程,這部分單位極大概率是會轉為行政單位,人員為行政編也就是公務員。

參公事業單位一般都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改革的方向是,行政職能轉移至行政機關,今後事業單位只保留公益職能,也就是說將來只有公益類事業單位,不再有參公事業單位,當然,會有一個較長的過渡期,過渡期人員身份和待遇不變。需要說明的是,參公事業單位人員按照巜公務員法》管理,職務晉升、工資待遇等完全和公務員一樣。《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並不適用於參公事業單位人員管理。

參公事業單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直接轉軌行政執法部門,以後沒有參公單位了。

有的參公單位省上批的,要上面發文件那些參公的轉行政,有些轉公益一類。

總之參公事業單位以後改革中不存在約灰色地帶。因為實際現實中有很多地方弄的參公上級部門沒有批的灰色地帶。甚至同一事業部門有的參公,有的沒參公,都是領導拍腦門決定的,隨意性很大。

參公單位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等上面通知發文那些參公並入行政部門,那些參公轉公益性事業單位。所以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上級部門沒發文取消轉公益維持現狀。

參公單位改革人事調整,各地有所差異,有的地方通過公招的參公人員直接登記公務員,事業編區別對待,有編制的考錄一部分,分流一部分轉公益事業編。也有的政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接近5年退休的不改身份,維持原身份退休,年輕的優秀的機關有編直接考錄。也有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保留事業編並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你好!我一直關注這方面問題,有些認識給大家分享分享:

第一,先說下改革中的分類,分類搞清楚才知道改革方向。2011年中央國務院啟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職能作為唯一分類依據,將事業單位分三大類分別推進改革,行政類,公益類(包括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經營類。

第二,再說下,編制部門日常機構編制管理中分類,事業單位按經費供給形式,也是分為三大類:全供、差供和自收自支。而參公事業單位是人事制度管理方式,即全供事業單位中承擔公共 社會 管理職能,並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承擔相應職能,人事部門確定的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事業單位人員進行公務員登記,待遇與行政機關公務員完全一樣。即全供包括參公。

第三,改革分類與日常管理分類因為依據不同,存在問題,存在問題啊。其他不多說了,只說參公單位改革方向,參公事業單位在改革中有兩種分類,一是列為行政類,一是列為公益一類。

第四,參公單位如列為行政類,則或劃為行政機構,或是將行政職能剝離,保留公益職能。當然劃為行政機構,職工就相應調整為公務員。不過受行政機構和編制數限制,難度較大。

第五,參公單位如列為公益類,一定是列為公益一類,純公益,就繼續保持不變,除非遇到大動靜,人事制度改革才可能變動。公益二類一般是醫院、職業院校等有收入的單位。

總的來說,參公單位都會相對穩定,不用擔心改革走向,運氣好的話會列入行政類,有機會列入行政機關,從事業編制改為行政編制,發展空間會更好,只是待遇不變。

1.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實是改革中的權宜之計,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兩個不突破」,即機構個數限制在現有個數之內,行政編制數限制在現有總量之內。由於行政編制實行的是總量控制,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又不能立即轉成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構,但是國家改革的最終目標是要將法律法規授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公務員制度的。 2.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文件中指出:「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 社會 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3.其實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大家最關注的就是機構劃轉與人員過渡政策。2016年兩辦出台了文化市場執法機構改革意見,可以參考。關於人員過渡安徽省近期出台了《安徽省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人員過渡安置工作實施辦法》,安徽是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省份,這個辦法應該具有一定的示範和指導意義,需要完整文件可以私信我。

Ⅶ 事業單位改革之後,大家最關心的兩個問題是什麼如何解決

事業單位之後,大家最關心的兩個問題是什麼,如何解決?對於這兩個問題,筆者談談自己的理解:

筆者認為大家最關注的兩個問題

一、人員編制問題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事業人員比較關注自己改革之後會成為什麼身份,因為從改革的文件中確定,事業人員可能被改為參公、企業或者維持原樣。當然,大部分人都希望能夠成為參公進而成為公務員,沒人願意成為企業編制。

這三個問題如何解決

在當前事業單位改革中,具體每種性質的事業單位並沒有明文規定該怎麼改,當前對於事業單位的改革也是處於試點之中,已經出台的文件中,也只是提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具體到每種性質中的各類事業單位改革還要根據各地的實際制定符合當地發展情況的改革政策。以目前的速度,筆者認為事業單位改革還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近期全部改革完成的可能性不大。

Ⅷ 事業單位改革的主要問題

政事關系錯亂
長期以來,各項事業一直採取全部由政府直接組織方式,大到機構設立、目標確定、經費供給,小到人員管理、具體業務活動組織等等,幾乎全部都要依靠政府。近些年來,雖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全面擴大了事業單位的自主權,但總體上看,由政府直接組織社會事業的體制,特別是政府與事業單位的基本關系模式並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我國政事關系錯亂已成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中存在的最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①政事組織不分
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在法律上雖然屬於兩類不同的組織,由於事業單位法人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來,政府機關不僅通過各種權力、運用多種方式直接管理事業單位,而且政府部門與事業單位之間缺乏嚴格的組織界限,事業單位往往依附於政府及政府的各個部門,有的甚至出現了以「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行政的、事業的)的形式存在的行政事業混編機構。此外,許多事業單位套用行政級別,建立科層制組織形式,按行政機關的形式運行,按政府管理的方式提供服務,形成行政化、官僚化組織模式和運行方式。
②政事人事管理不分
1993年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2002年事業單位全面推行聘用制,逐步將機關人事制度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分離開來,但行政一體化問題依然突出。而所謂的「全員聘用」制度在實際運作中基本上就是「全部聘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擁有的「事業身份」,「國家幹部身份」並未根本取消,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的問題也並未隨聘用制的推行而解決。此外,事業單位領導基本由政府主管部門委任,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機制尚未形成。
③政事產權不分
首先,政府作為事業單位的出資人,無償提供事業單位建設資金和運營資金。目前我國事業單位約60%財政全額撥款,約20%財政差額撥款,各項事業經費支出占政府財政支出的30%以上,事業單位日常運營及基本建設高度依賴政府財政,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事業單位財產的獨立性。其次,個別機關與事業單位資產實行一體化管理,在資產分類上機關與事業單位資產均屬於非經營性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長期以來按照一種體制進行管理,事業單位資產難以同行政單位資產徹底分離。同時,一體化管理不利於事業單位通過盤活資產優化配置進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再次,許多事業單位缺乏獨立的財產權,盡管隨著「搞活」、「創收」等政策被事業單位積極乃至過度使用,事業單位經濟方面的自主權開始擴大,但主管部門調用事業單位財產情況仍經常發生,甚至許多事業單位成了主管部門的「小金庫」。①最後,部分事業單位依託行政權力進行創收,如許多事業單位擁有「政策性收入」權力,「政策性收費」實質是行政權力收費,由此形成的收入明顯屬於政事不分的產物。
缺乏科學、嚴格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及不少地方政府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基本改革內容就是全面擴大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及內部分配製度等各個方面的自主權,並允許事業單位利用所佔有的資源或結合業務內容進行創收,而且創收收入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各個機構自主支配,可以或多或少與員工收入和福利掛鉤。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各種社會事業不僅由政府直接組織,事業單位的所有內部事務也都要接受嚴格的計劃管理。這種僵化體制的結果就是機構及個人都缺乏積極性,運行效率極其低下。
體制僵化、忽視市場作用
在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人們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與傳統公共事業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傳統觀念。例如,長期以來人們認為,科學、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活動都屬於「事業」,而凡是「事業」都應該由政府舉辦,並應由財政供給經費。這些觀念既是形成傳統事業管理體制的理論基礎,又是傳統事業管理體制的現實反映。再加上我國長期以來對公共事業資源配置缺乏明確的目標,各事業部門和單位之間不通有無,相互分割,相互封閉,互不開放,從而導致大量低水平的重復建設,造成公共事業資源的大量浪費。這些傳統觀念已經成了阻礙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公共事業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因素,必須進行徹底的轉變。
法制不健全
首先,從立法角度來看,缺乏公共事業組織單行法。政府雖然承認公共事業組織的多樣性,但對不同性質的公共事業組織仍然採取了「一法統攬」的做法,這樣就使公共事業組織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得不到體現。其次,當前我國公共事業管理法規的立法層次較低,立法的權威性不足,約束力不強。新中國成立以來頒布的三個公共事業管理條例(即1950年的《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及1989年和1998年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都屬於程序性法規。雖然現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較前兩個法規多了一些實體性的規定,但從總體上來看,仍然主要是以社團登記管理為核心的程序性規定,缺乏實體性內容的體統規范。
此外,我國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中還存在政府監管體制不健全,公共事業運行機制效率低下和財務管理不嚴,導致資金嚴重浪費等不良現象,急需推進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的全面改革。

Ⅸ 我國事業單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革的必要性有哪些

事業單位的重新分類,理順政事關系,完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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