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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3-09 18:31:00

❶ 事業單位財政補助是什麼意思

事業單位財政補助是指事業單位經費不足的地方由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有四種類型: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財政補貼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參公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經費全部由政府財政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是經費由自主運營承擔。財政補貼事業單位的不足的那部分經費由政府撥款補足。

總而言之,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會根據不同事業單位的性質從不同來源處獲得財政補助。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需要自付盈虧代表著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是沒有財政補助的,因此要更加註意在市場中的運行。參公類事業編會參考公務員的補貼政策。

事業單位財政補助是什麼意思

❷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財務管理制度是規定事業單位財政管理原則和財政運行機制,明確事業單位收支范圍及許可權的一系列制度。下面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歡迎參閱。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篇1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准確性。(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並嚴守公司秘密。

第五條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復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條 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數據的准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第九條 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採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 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數據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篇2
為了規范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設置財務科,負責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財務科職能為: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各項財審法律、法規、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負責單位財務監督和管理。

3、編制財務預算,加強核算管理,准確反映、分析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4、做好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好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編制和分析工作,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加強監督管理,做好單位資產的核查工作。

二、財務工作的原則與要求

1、 採取借貸記賬法,以收付實現制為記賬基礎。

2、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4、財務人員應按月及時根據賬簿記錄、編制財務報表,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並報送相關部門。

5、財務人員應逐月復核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款、賬證、賬表相互符合,並且字跡清楚、賬面整潔、日清月結。

6、財務工作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帳錢分離,出納會計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7、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科負責人監交。

三、現金管理制度

1、嚴格按現金支出范圍使用現金。本單位採用定額備用金制度,用於日常零星開支。出納人員及業務部門指定專人可領用5000至10000元的備用金。

2、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款的,應填寫《現金借款單》,經科室負責人證明、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到財務科辦理借款。

四、費用支出制度

1、辦公經費的支出,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註明使用用途,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財務科方可辦理付款。

2、財務科對發票、憑證、票據手續不完備、有塗改現象,人民幣大小寫不正確、不相符、不按規定填寫、粘貼的報銷單據有權拒絕受理。發票開具日期至報銷日期超過兩個月的,會計人員應要求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五、工程支出制度

1、工程支出需結合工程實際進度,按工程合同資金支付條款中規定的付款比列支付工程進度款。

2、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工程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合

同原件,竣工結算的工程最後一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審計報告原件。

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單價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納入公司固定資產核算。

2、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入賬,不提折舊。

3、固定資產要做到有賬、有卡,賬實相符。財務科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與管理,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

4、固定資產采購完畢後,采買人需將完整發票連同采購單交財務科入賬。

5、財務科應定期會同辦公室進行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全面清點實物,核對賬卡,標簽是否相符,並對盤點情況做書面記錄,簽字確認存檔。

七、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本、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2、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並由裝訂人員在封底、封面粘貼處加蓋騎縫名章。整理裝訂後的會計檔案必須建立登記薄,指定專人保管。

3、調閱會計檔案要嚴格履行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閱,經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外單位人員調閱時,要持有正式介紹信,

並註明調閱的內容,經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填寫《會計檔案調閱登記表》後才能調閱;調閱時由本單位會計人員陪同,只能調閱內容有關的資料,不能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拆卷,需要抄錄和復制的要由主管財務領導批准。

第三十一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的保管期為15年,會計決算報表和重要會計資料應永久保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八、本制度由本單位財務科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財務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由縣會計中心統一負責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六條 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七條 單位財務預算是指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

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准根據單位特點、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縣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九條 單位參考以前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根據財務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根據單位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制預算內、外資金和經營服務性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 單位財務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 單位根據年度單位計劃,提出財務預算建議數,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 單位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財務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的,單位通過報請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局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收入是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三條 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 上級補助資金支出,即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發生的支出。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使用,並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相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報表;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開發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 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 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

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❸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准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單位改革要求、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事業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草案。

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由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劑;其他資金確需調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決算是指事業單位預算收支和結余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准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財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佔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保障其單位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厲行節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准;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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