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是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統稱。
行政性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的收費。
事業性收費是事業單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的非經營性收費。第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國家和省兩級審批、分級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第二章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制定第六條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以下列規定之一為依據: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第七條行政性收費標准根據行政管理行為的合理開支制定。
事業性收費標准根據合理耗費制定。第八條行政性收費項目和標准,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費項目經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收費標准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第九條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准,由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其中重要的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准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准,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需要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應當按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第十二條凡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會同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審核。第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設立所依據的規定已廢止或者修改後取消收費規定的,自規定廢止或者取消收費規定的決定生效之日起原收費項目、標准同時廢止。第十四條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核定收費標准,應當嚴格履行申報程序,如實向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必需的資料。第十五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轉發執行。第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超越許可權審批、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超越許可權核定、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
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辦理公務,不準收費;同一管理行為已經批准收取管理費的,不得又對發放證照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設立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不得將職責范圍內的公務交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有償服務名義進行收費,事業單位不得將非經營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第三章收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第十七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制度。
收費單位必須持批准收費的文件到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由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者使用經國家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當地財政行政管理部門驗證的全國統一專用票據,方可收費。
禁止轉借、轉讓、塗改和擅自印製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第十八條禁止收費單位收費後不開具規定的收費票據和擴大收費票據的使用范圍。第十九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合並、分設、改變名稱的,應當報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收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被撤銷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被取消後,應當終止收費。
B. 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哪些項目
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登記、注冊、審驗、仲裁、鑒定、檢驗、培訓、考試、頒發證照等,有費用支出,確需收費補償的收取登記費、注冊費、審驗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培訓費、考試費、證照費等;特許使用國家資源、公共資源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對污染或損害環境的收取環境補償治理費。
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准備事項有哪些:
1、做好年終盤點工作,對企業的資產及債權進行盤點核對,對清理出來的需報批的財產損失,連同年度內發生的財產損失,及時准備報批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批。主要包括:
①因自然災害、戰爭、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交易性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的損失;
②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注意各項目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
④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不包括轉讓損失);
⑤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⑥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⑦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2、檢查有無應計未計應提未提費用,在12月份及時做出補提補計,做到應提均提、應計均計。
①檢查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情況,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情況,對漏計折舊、漏計攤銷的予以補提補計。
②檢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情況,這兩項費用是法定的可以按計稅工資比例進行稅前扣除的費用,是企業的一項權益,應計提。工會經費不繳納的不用計提。
3、查閱以前年度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資料(最好建立納稅調整台賬),查找與本期納稅申報有關系的事項。主要包括:
①未彌補虧損;
②納稅調整事項,如未攤銷完的開辦費、廣告費等。
4、對年度賬務進行梳理,整理本年度發生的納稅調整事項,做到心中有數。能通過賬務處理的,最好在年度結賬前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C.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什麼
1.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法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向特定服務對象實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務時,按照非盈利原則收取的費用。它分為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 2.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單位,為實施社會、經濟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的收費。 3.事業性收費是指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補償性收費。
D. 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哪些項目
一、按收費對象分為: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其他收費等三類。
二、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一)「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許可權分為:中項中標收費、中項省標收費、省項省標收費、其他收費等四類。(一)中項中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中央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中項省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省項省標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其他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委託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按收費類別分為:行政管理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鑒定類收費、考試類收費、培訓類收費、其他類收費等六類。
(一)行政管理類收費。行政管理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行使國家管理職能時,向被管理對象收取的費用。其中,「證照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社會、經濟、技術、資源管理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製發各種證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費。主要包括注冊費、登記費、手續費、審驗費、審查費、簽證費以及各種證照收費。
(二)資源補償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指開采、利用自然和社會公共資源,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費用。主要包括無線電頻率佔用費、水資源費等資源類收費和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使用費;排污費、水土流失防費、林地補償費、社會撫養費等補償和治理類收費。
(三)鑒定類收費。鑒定類收費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檢驗、檢測、鑒定、檢定、認證、檢疫等活動而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檢驗費、檢測費、鑒定費、檢定費、認證費、檢疫費等。
(四)考試類收費。考試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文件規定組織的考試,或實施經人事部批準的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職業資格考試而收取的費用。
(五)培訓類收費。培訓類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強制性培訓活動而收取的費用。
(六)其他類收費。其他類收費指上述五類收費以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拓展資料: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體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還包括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法律規定
(一)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原則。
(1)符合國際慣例或國際對待原則的按國際對待或國際慣例審批收費項目。
(2)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按法規、行政法規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的收費(不屬於行政許可收費),按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許可事項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務,按規定程序審批收費項目。
(5)各類考試費需要上下級分成的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
(二)不符合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事項。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收費。
(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各類證照、資格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檢、年審或查驗收費。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的收費。
(4)具有地方性法規依據,但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收費。
(5)違反WTO規則的收費。
(6)不利於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歧視性收費、地方保護性收費。
(7)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經營服務性收費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審批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四)培訓費政策規定。
(1)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規定開展的培訓,屬法定培訓,具有強制性,應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予以管理。
(2)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舉辦的強制性培訓,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完成指令性培訓任務舉辦的培訓班不得收費。
(3)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面向系統內舉辦的各類型學習班、凡無經費來源的原則上不得辦班,確屬需要又經費不足的需按有關程序報經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