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事業單位的負債
行政事業單位的負債
(一)借入款項
事業單位的借入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其核算特點:一般不預計利息支出,實際支付利息時,為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而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計入事業支出;為開展經營活動而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計入經營支出。
(二)應繳款項
事業單位的應繳款項包括按財政部門規定應繳預算的資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財政專戶款)、按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相關稅費(應交稅金)等。
1、應繳預算款
事業單位的應繳預算款,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取得的應繳入財政預算的各種款項。應繳預算款項主要包括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事業單位應當設置「應繳預算款」科目,核算各項應繳預算款的收取和上繳情況,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該科目應無余額)。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預算款」科目,上繳時,借記「應繳預算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應繳財政專戶款
事業單位的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事業單位應當設置「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核算各項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和上繳情況,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該科目應無余額)。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借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B. 事業單位的負債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各種應繳款項等。
借入款項包括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借入有償使用的各種款項。
各種應繳款項包括按財政部門規定應繳預算的資金、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上級單位規定應上繳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