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方法有哪些
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方法主要有3方面
1,財政杠桿,國家一般採取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非積極的財政政策二種:採取積極的財政政策,其目的是為了增加國有貨幣資金在我國社會經濟和市場領域的投放量和保有量,促進國有資金的流通速度,增加社會購買力,從而促進我國經濟的加快增長。國家採取非積極的財政政策,其目的是為了防止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勢頭過熱,經濟領域呈現物價指數過高,貨幣貶值,通貨膨脹以及財政赤字過大等問題出現,避免經濟出現大的波動,從而影響社會和經濟的穩定發展。但是,不論國家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或者是非積極的財政政策,目的都是為了促進社會經濟的長期穩定和發展。
2,稅務杠桿,國家採用稅務經濟杠桿,一般是為了達到調節國民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領域里的佔有比重和份額,強化和減弱國庫資金入庫率,從而達到調節國民經濟的目的。 ,
3,金融杠桿,由於金融行業是經濟運行和資金運作的重要管理環節,所以,金融領域運行的安全性就顯得十分重要。因此,金融杠桿的運用,除了發行貨幣,調整貨幣資金在社會和市場中的流通量以外,在目前世界經濟競爭激烈,金融貿易國際化的狀態下,應當強化金融行業經營效益,及時處置不良資產和貸款,提高金融資產的良好性和有效性,適應WT0和國際貿易金融市場規則,提高我國金融行業的運作質量和競爭力。確保我國金融業的運行安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從而確保我國國民經濟運行安全和國家安全。,
『貳』 交通行業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交通行業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促進各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資金,根據《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
(一)國家財政核撥事業費的單位;
(二)上級部門核撥經費和補助經費的單位;
(三)經費自給的事業單位。第三條定期審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部門(或專職審計人員,下同)對本單位及附屬單位(以下統稱為被審計單位)各項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性等進行的審計。定期審計一般分為季度審計和年度審計。第四條部審計辦在各單位進行定期審計的基礎上,對部屬一級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定期審計或組織聯審。
未設立審計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每年必須委託具有對中央單位審計查證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定期審計。第二章審計內容第五條審計內容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的內容控制制度、預算、各項收入和支出、各專項基金的收支、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等。
公安經費中的特費可不進行審計。第六條內部控制制度
(一)是否制定了有關貨幣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對外投資管理、票據管理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第七條預算及決算報表
(一)是否編制年度預算,預算的編制及調整,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二)決算報表的編報是否事實、准確、完整、合規、合法,賬表是否相符。第八條收入
(一)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准和范圍是否合規、合法,有無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准等問題;
(二)財政和上級補助收入及取得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各項收入是否及時全額入賬,有無隱瞞、設置賬外賬和「小金庫」現象及虛增收入等問題;
(三)應上交財政或主管部門的收入是否及時、足額上交,有無拖欠、截留等問題。第九條支出
(一)各項支出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准,有無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及虛列支出等問題。
(二)在使用財政補助時,是否按計劃控制用款,是否隨意改變資金用途。
(三)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正確計提和足額、及時上交各種稅費。第十條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的分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第十一條貨幣資金及有價證券
(一)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在銀行開立賬戶,有無公款私存和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戶等問題;現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有價證券的購買及其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賬務處理是否正確,保管是否妥善、安全。第十二條往來款項
(一)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有無利用往來賬隱瞞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支等問題;
(二)往來款項是否及時清理,有無長期掛賬,尤其是長期被其他單位和個人佔用款物等問題;
(三)有無利用往來賬,違反規定對外投資,或私自借貸資金及濫發錢物、套取現金等問題。第十三條固定資產和庫存材料
(一)固定資產和庫存材料的管理是否嚴格執行驗收、保管、登記、領用制度,是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
(二)固定資產的分類及增減的審批手續、賬務處理是否合規,有無賬實不符等問題。第十四條對外投資
(一)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著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了資產評估;
(二)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和接受的捐贈是否按規定納入決算,有無隱匿、轉移、截留或直接用於福利開支和發放現金等。第十五條國有資產有無被外單位或個人無償佔用和流失等問題。第十六條專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先提後用、專款專用;各項專用基金的收支是否合規、合法,賬務處理是否正確。第三章審計程序第十七條各單位審計部門應將定期審計項目列入本單位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第十八條審計實施完成後,要寫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審計報告要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根據有關規章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建議。
審計部門對審計中查出的屬於貪污、行賄受賄和因瀆職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等問題,報請本單位主管領導,按有關規定處理。
『叄』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離任審計如何審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離任審計實際就是對離任的領導進行實事求是地評價,既要由實地表述成績又不隱瞞弊端,讓離任者進一步認識到自己在剛上期間哪些做的還有缺陷、哪些值得發揚下去,這樣經過審計客觀的描述使上級滿意、自己滿意、群眾滿意,通常情況下對以下方面進行:
1,將近年來的財務報表進行對比,看其單位資產保值增值成度;
2,檢查會計賬目所登記的事項是否合規;
3,檢查會計憑證有沒有違法亂紀行為、或不應該核銷而核銷的情況;
4,檢查賬外記錄信息,有沒有損害單位利益的情況;
5,審計單位資產的保值情況以及低價處理從中餘力的現象;
6,單位的人事關系處理情況等。
『肆』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
A.財務收入方面
1、未經省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批准進行收費。
2、應繳未繳財政專戶和沒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及坐支應繳未繳收入。
3、賬外資金形成「小金庫」。
4、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收費票據。
B、財務支出方面
1、發放各種補貼、獎金未經財政部門批准。
2、應交未交各種稅金及附加。
3、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4、虛假發票報賬。
5、亂列支出。
6、虛列支出。
7、購置固定資產未記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賬。
8、超越單位許可權處置資產。
9、購買控辦商品未辦理控辦手續。
C、財務其他方面
1、在往來款賬中長期掛賬。
2、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