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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合同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3-02 18:06:28

⑴ 事業編制聘用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事業編制聘用合同到期,應到當地的人事檔案局提取自己的檔案,為今後工作做准備。我國的檔案部門對這類人員的檔案實施歸檔處理,相關的當事人可以在工作日進行說明並提取相關的檔案。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⑵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屬於正式在編的嗎,怎麼還簽的五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後怎麼辦

屬於聘用制的公務員,不屬於在編人員,如果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那麼雙方不再有勞動合同關系。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
法律分析
在我國,公務員分為聘任制公務員和委任制的公務員。委任制公務員,需要經過公務員考試以及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中調入的人員。而聘任制公務員,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一般要求實用性的人才或者科研型、專家型人才。聘任制公務員不像委任制公務員一樣,有獨立的編制。它是根據各地的需要來進行的,一般都沒有編制。不實行編制管理而是實行合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要求,有的單位聘任制公務員在聘期內每年均表現稱職或者聘期滿之後評定為優秀的,可以申請為委任制公務員。否則,勞動合同終止後,就終止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條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第一百零三條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⑶ 事業編制合同如何解除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業單位的編制合同也是屬於勞動合同的一種,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推出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⑷ 事業編簽合同5年違約怎麼辦

法律分析:和事業單位簽訂五年合同一般是不可以毀約的,但提前離職一般不是毀約。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等法規及其配套規章政策規定,事業編制受聘人員主動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有的需要得到單位批准,特殊崗位人員還不能辭職,對一般受聘人員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必須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滿六個月後,才可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故事業編制聘用人員辭職權利有一定限制和禁止,但事業單位限制工作人員辭職權利應依法行使,不得濫用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⑸ 事業編制合同如何解除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業單位的編制合同也是屬於勞動合同的一種,想解除可以協商解除,也可以按照法定情節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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