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慈善事業是一種什麼性質的單位何任人都能創建嗎
慈善事業是指社會公眾建立在自願基礎上對於社會弱勢群體的無償救助行為。它通過合法的組織形式, 根據特定的弱勢群體需要, 聚集並配置資源。筆者認為,慈善事業以社會成員的慈愛之心為道德基礎,以關愛主義為思想基礎,其經濟基礎多以社會捐助為元素,組織基礎多以非政府組織的民間公益團體為核心,以社會成員的自願廣泛參與為發展保障,它屬於社會第三次分配的一種形式,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柔性元素之一。一、慈善事業發展的必要性分析1.縮小社會差距,緩和社會矛盾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將慈善事業列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某種意義上,慈善事業是社會第三次分配的一種形式,是社會的保障補充體系。第一次的分配是生產部門的初次分配;二次分配是強制性的徵收賦稅;慈善事業是在自願基礎上的分配,有益於彌補前兩次的分配不足和缺陷,從而有利於縮小社會差距,促進社會平等。第三次分配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它所發揮作用的領域是市場和政府調節無法比擬的。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的層層深入,我國的經濟水平也得到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然而,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貧富差距顯著拉大,環境污染加重,地區之間發展失衡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加劇,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單純依靠政府調節或政策保障是遠遠不夠的。2.改善社會文明度和提升道德指標慈善事業作為公民主動自願發出的行為,是公民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積極參與社會慈善活動,可以從另一個側面表明社會成員的道德素質和道德意識在不斷得到提升,慈善事業的發展對公民振作精神,陶冶心靈起到良好的輔助作用。從目前社會和諧的大背景來講,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對於構建和諧社會,關注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都起到了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換個角度來講,一個國家慈善事業發展的情況如何,能夠直接反映這一國家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準的高低,甚至經濟水平如何。二、慈善事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由於慈善事業是以人們的道德和思想認識為基礎的,因而這些基礎的某些變態特徵也造成了慈善事業發展過程中的諸多問題。慈善事業的發展缺乏社會成員公認的整體氛圍,且慈善事業的參與者素質參差不齊。因此,發展慈善事業,是一個價值觀的升華和普及問題。另外,慈善作為一種事業,其聚集的人力資本能量級與其所受到社會重視和認可的程度成正比。我國的一些慈善組織及從事慈善工作的人員,只是將慈善事業看成是單純的淺層意義上的道德事業,卻忽略了它是社會分工產物並不斷發展的社會事業的事實。從而在具體運作理念上,也與發達國家慈善事業存在著一定的差距。而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某些負效行為,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其他成員對於慈善事業的接受和信任。三、我國政府對慈善機構行政管理的創新對策1.政府對慈善機構的政策性管理 政策性管理是政府對慈善機構進行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通過制定適合於慈善事業發展的靈活的政策,達到正面上的積極引導和支持,從而為慈善事業營造良好的生存環境和自我發展空間。因為只有政策化的管理,才能使慈善事業社會化、規范化,並為國家和慈善組織減少不必要的內耗和浪費。需要闡明的是,政策性管理並非是指讓我們的政府來直接承擔慈善事業,也不是讓政府直接控制慈善機構,而是要求政府從慈善組織自身內在特點和外部社會大環境出發,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政策和制度。2.政府對慈善機構的價值性管理在轉型期的社會發展階段,我們所提倡和建立的政府應該是「公共性、服務性」政府。就是希望政府在管理國家社會事務方面,管好該管的事,放權不該管的事,並有效的管理該管的事。價值性管理就是從這樣一個基點出發,政府引導慈善組織為中國的經濟發展服務,而不是插手慈善組織的各項事務,留給慈善組織足夠的活動空間,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創造價值。在創造價值這樣一個目標定位下,推進慈善組織的健康發展。在這里有一點值得強調的是:政府對慈善機構進行價值性管理的前提條件是,必須重視對慈善組織自身的能力方面的建設,如慈善組織自身的信譽度建設。另一方面,還必須加強慈善組織內部的行業自律。建立強有力的內外監督制約機制,尤其是對慈善款項的來龍去脈有較好的監督辦法。 3.政府對慈善機構的社會教育性管理慈善事業是以自願捐獻為原則的,是無償的社會救助和社會援助的行為。那麼如何使自願原則推廣到更深的社會階層當中?如何讓更多的人在有精力的同時能關心、顧及慈善事業的發展呢?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便是政府需要加強對慈善機構的社會教育性管理。就是在社會成員當中,通過專業人士、各類機構包括中小學、大學等的教育和宣講,讓社會成員們認識到慈善組織的重要性,認識到個人力量對慈善組織的重要性。一般來講,樹立典型與大眾參與是慈善事業的兩個重要方面。富人階層中應當有熱心於慈善事業的人士。政府應發揮這些榜樣的力量,同時尋求與富人的合作,帶動更多的社會成員參與慈善事業,對於改善慈善事業的財政狀況,樹立富人階層的新形象,促進社會發展都是非常有意義的。四、對慈善機構行政管理創新對策的意義慈善事業作為第三次分配在分擔政府職能方面扮演了一個較為完美的中間人的角色,在分擔政府職能、開展社會救助、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緩和社會矛盾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如果社會成員之間因為社會分配的原因而存在很多的不和諧因素,和諧社會的順利建設是無從談起的,但分配上的不均是社會和政府所無法避免的。因此,通過慈善事業的調節和潤滑,為構建和諧社會添磚加瓦。 慈善事業在我國的興起,表明相當數量的社會成員在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精神文明也在提高,而這一切的提高可以歸結到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市場經濟的競爭使一部分人富了起來,美好和善良的願望和政府的政策及社會的良好風尚促動他們把自己的一部分財富捐獻給慈善事業,承擔社會責任,而得到慈善幫扶的人們,又或多或少有了能力參與市場經濟的游戲,減少了市場經濟造成部分貧困人群的不平等感,推動慈善事業和市場經濟朝著良性的循環方向發展。
⑵ 縣城裡慈善總會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縣城裡慈善總會為屬於民政部門的下屬單位 。
慈善總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全市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慈善總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辦事機構為慈善總會辦公室,辦公室為全額拔款的事業單位。 慈善總會是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並不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但在部分地方,慈善總會參照全額事業單位管理,這類性質單位的招聘,和事業單位高考招聘要求是一樣的,即通過公開招考才能進入。
慈善總會的性質和概念是由從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的單位,以及關心熱愛慈善公益事業的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依法核准登記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慈善總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團結本會成員,依靠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持,廣泛募集慈善資金,大力開展社會救助,為困難群眾服務,促進社會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⑶ 慈善事業是什麼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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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業是一種有益於社會與人群的社會公益事業,是政府主導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種必要的補充。是在政府的倡導或幫助、扶持下,由民間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織與開展活動的、對社會中遇到災難或不幸的人,不求回報地實施救助的一種無私的支持與奉獻的事業。慈善事業實質上也是一種社會再分配的實現形式。
⑷ 什麼是公益慈善事業
公益事業:直接或間接地為經濟活動、社會活動和居民生活服務的部門、企業及其設施。主要包括自來水生產供應系統、公共交通系統、電氣熱供應系統、衛生保健系統、文化教育系統、體育娛樂系統、郵電通訊系統、園林綠化系統等。 公益事業的特點主要有:①外在性。屬於公益事業的部門和企業及其活動一般處在直接生產過程、個別經營活動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之外,獨立存在、並行運轉,並構成相對獨立的系統。②社會性。大部分公益事業主要依靠社會投資和建設,資金依靠國家財政解決,投資主要表現為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③共享性。公益事業的服務是為許多單位和居民共享的。④無形性。公益事業所提供的產品大多是無形的服務,而不是有形的物質產品。⑤福利性。公益事業所提供的產品帶有很大成分的社會服務和社會福利性質。 公益事業的建設、經營和管理一般分為3類:①由私人企業投資、建設和經營,並從中實現資本的周轉獲得一定利潤的純營業性質的公益事業,如電力的生產和供應等。②由國家投資、建設,並交給私人企業經營管理的公益事業,如公共交通公司等。這類公益事業的投資額較大,使用期較長,並且帶有一定成分的福利性質。③由政府投資、建設,並由政府組織或責成有關機構直接經營和管理的公益事業,如公園、游泳池、中小學校等。這類公益事業福利性成分較高,營業收入較低。
慈善事業:私人或社會團體基於慈悲、同情、救助等觀念,為災民、貧民及其他生活困難者舉辦的施捨、救助活動的統稱。其活動對象、范圍、標准和項目,由施善者確定。慈善事業常常採用一定的組織機構來進行,這類從事慈善事業的社會團體和工作機構統稱為慈善團體,如1949年中國民間舉辦的各種慈善堂(如育嬰、養老、恤孤、習藝、施醫、施葯、贈棺、賑災等組織),國外的慈善學校、救濟院、慈善姊妹會,以及現代的各種社會福利院、國際SOS兒童村、各種志願者服務隊等。在現代西方國家,出現了各種將私人財富用於公共慈善事業的基金會,這種慈善基金旨在資助諸如教育、科學、醫學、公共衛生和社會福利等領域的研究或服務項目,通常採用慈善信託公司或非盈利社團的合法形式。1949年前中國的慈善事業,常常由國外勢力或地方封建勢力把持,進行文化侵略活動或從中漁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府對此進行接收改造,使之成為社會救濟福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