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長期病假規定
【法律分析】
1.長期請病假,按管理許可權,在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履行請假手續。職工在徵得原單位簽字同意後,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或者非領導職務人員,由組織部核准;一般幹部或者工人由當地人社局核准。2.長期請病假,應該出示縣級以上診斷證明。根據醫生的診斷證明,以及病情實際情況,確定治療、療養時間,核定請假允許的時間。3.長期請病假,工資減額發放。請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內,一般不低於本人工資的80%;請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上,一般按本人工資的60%發放。具體數額參照本人工作年限,分10年工齡以內及10年工齡以上,發放數額不同。長期請病假,其個人年終獎、精神文明獎、績效等在崗職工享受的福利、獎金不予發放。4.嚴格請銷假程序。對於違規長期請病假,或者病情不嚴重的,開據虛假證明的,逾期不上班的,統一按職工管理條例處理,按吃空餉人員對待,停發工資,如果本人堅持不上班,可以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 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三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二十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四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