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編制可以做法人代表嗎
可以。法人代表是依據法人內部的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務員不得兼職,在編事業單位人員不是公務員,因此是可以從事經商行為。但是我國有很多事業單位它是參公事業單位,也就是說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的,所以你得看看自己單位什麼性質。
企業法定代表,企業法人登記過程中,需要確定一個自然人作為法人與自然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一般來說,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或CEO擔任。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一、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
二、執行刑罰或者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三、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
四、犯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行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吊銷營業執照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❷ 事業法人和企業法人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企業法人強調的是類別,相對來說不強調企業等級:它是企業法人,不是機關、事業單位法人,也不是社會團體法人;但是他法人企業重點強調等級。而不是法人的類別:它是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完全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遇到事情和麻煩不可以逃脫,必須承擔。它不是分支機構企業,也就是說它不是非法人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❸ 什麼是事業單位法人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法人是指依法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學技術、新聞出版等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如學校、醫院、科學院、文藝團體等。事業單位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擁有獨立財產或經費,以社會效益為主要存在目的。
事業單位法人的設立,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其設立程序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另一種是具備法人條件,但只有在經核准登記後,才具有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八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❹ 事業單位法人的權力
事業單位法人的權力是代表一個單位,言行舉止都代表單位,是法人。
❺ 事業法人是什麼性質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各項社會公益事業的各種組織。包括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事業的單位。它們與企業法人的區別就在於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即使從事的是上述事業,也應屬於企業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❻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作用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律效力的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主要作用
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出示合法、有效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相關部門經查驗核實後,方可為其辦理下列事宜。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四)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五)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六)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七)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八)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九)申辦收費項目及標准、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十)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一)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辦海關事宜;
(十三)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時效性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是長期有效,而是有時效性限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只有經登記管理機關對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審查通過,有效期以文字或者年檢標記的形式在證書上標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方可在新的一年內繼續有效,否則失去效力。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規定有效期的主要目的:一是保持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和登記事項的真實性。二是督促事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事項。
(二)關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後果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也就是說: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其法人資格依然存在,所以作為法人重要特性的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也必然不會消失,如醫院的治療、學校的教學等。但是事業單位法人的某些權利在行使上要受到影響,最直接的是事業單位法人基於使用證書取得的權利會受到限制。另外,由於在證明事業單位法人主體資格上存在瑕疵,從而影響一些權利的行使,比如,不能簽訂新的合同,不能辦理證書作用中的事項,不能開展新的活動。但是,也有一些權利並不因證書的廢止而受影響,典型的是事業單位法人的一些財產權。
(三)關於重新申領《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條件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可以依法重新申請有效的法人證書,但需要按照新設立事業單位的條件辦理設立登記手續,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設立登記程序,審查事業單位申領新證書的申請,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單位,頒發新證書並依法進行公告,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單位,不予頒發新證書
❼ 事業單位法人什麼意思
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各項社會公益事業擁有獨立財產或經費的各類法人,包括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公益事業的單位。
事業單位法人,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成立的面向社會直接為國民經濟和社會提供服務,以社會公益為主要目的的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