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雙重法人
一個社會組織享有兩個民事主體資格。如本來是企業,卻又披上個事業單位的外衣。
② 事業單位有法人嗎
事業單位有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各項社會公益事業的各種組織。包括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事業的單位。機關單位只有第一責任人,法人主體是國家由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向事業登記管理局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接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
一、法人的定義
法人,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應對民事權利主體。法律上的人與通常所稱的人的概念不同,其不限於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我國民法典第57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就在法律上確認了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二、法人的具體表現如下:
1、獨立的名義。所謂「獨立的名義」,是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在法院起訴應訴。獨立的名義也表明法人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典》第58條第2款第1句規定:「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表明法人是由民法所規定的主體(人)。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地位。法人成員的死亡、退出,不影響法人的存續。法人所享有的權利也不同於自然人享有的權利。任何人和法人交易時,是和一個組織起交易,而不是和自然人交易。法人具有組織上的統一性,從而極大地降低了交易費用。
2、獨立的財產。所謂「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所具有的獨立於其投資人以及法人成員的財產。無論是營利法人還是非營利法人,都應該有自己的財產或經費。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是法人能夠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基礎,也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保障。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也決定了其責任的獨立性以及法人成員的有限責任。法人的財產區別於法人成員的財產,其財產獨立性越明確,就越能夠防止法人成員及設立人侵害法人的財產,由於法人的財產與出資人的財產分開,所以在法人內部要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建立健全的組織機構。
3、健全的組織機構。法人的組織機構是對內管理法人的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機構的總稱。法人的團體意志總是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才能形成,並且只有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才能具體實現。當然,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組織機構是各不相同的,例如營利法人應當具有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實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相互獨立、權責分明、相互制衡的機制。其他類型的法人也應當具有自己的意思形成和執行機構。
4、獨立的責任。我國《民法典》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所謂「獨立的責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自己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的成員及設立人僅以其出資或認繳的出資為限對法人債務承擔責任。既然法人能夠享受權利,就應對自己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創立人和成員對法人的債務不負責任。從民事主體制度的發展趨勢來看,其早期強調團體的主體地位,即團體只要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便承認其法律地位,並沒有從責任角度來塑造法人制度。但實際上。其並不是法人的典型形式,法人成員承擔有限責任才是法人的典型形式,在此種法人組織形式下,其成員的有限責任是法律賦予法人這種團體所享有的一種特權,它也是區分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重要特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內容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據此,在公司被吊銷後,作為公司股東,有義務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職責:清理公司財產、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解業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餘財產、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等等。
③ 兩個法人公司歸入事業部可行嗎
不可行。
事業單位不能有雙重法人,不合規,按法律規定也是不允許的,要歸入事業部,只能保留其中的一個法人。
④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法人可以是雙重身份嗎
你說的法人,其實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國家單位法定代表人,只能擔任一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從這一點兒上說,其身份是單一的。
但是必須在企業內部任職,從這一點兒上來說,他又有著雙重身份。
⑤ 雙重法人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一個社會組織享有兩個民事主體資格。如本來是企業,卻又披上個事業單位的外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⑥ 兩個事業單位的法人可以是一個人嗎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資格條件並沒有規定不得同時擔任其他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說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限制,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由一人同時擔任倆個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允許的。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