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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怎麼申請

發布時間:2023-02-15 13:38:44

①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准、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編制和標准管理

第六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准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標准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八條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准。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准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准,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采購。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五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建設。各地區應當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管理,採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可以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范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地區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計匯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注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二十五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1月6日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② 行政用車包括哪些

行政用車又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2017年12月11 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如下:

1、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2、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3、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4、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2)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怎麼申請擴展閱讀:

一般公務用車被取消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指出,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2018年8月28日,武漢市召開全市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部署大會,公布《武漢市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指導意見》,正式啟動武漢市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明確武漢市推行參改事業單位公務出行保障社會化,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實行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保障辦法。市屬事業單位車改工作應於2018年9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市垂管系統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與市屬事業單位同步完成。

③ 機關事務管理局不能申請公務用車

不能。經查詢公務用車的申請原則得知,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允許新增公務用車編制,所以機關事務管理局是不能申請公務用車的。公務車(Officialcars)是指國家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為了執行國家公務而專門配備的車輛。

④ 機關事務管理局免費公務用車訂單申請要幾天

你好,很高興為你回答,機關事務管理局免費公務用車訂單申請要7個工作日。

⑤ 事業單位公車管理規定範文

事業單位制定公車 規章制度 ,可以規范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配備和管理,現在就和我學習一下事業單位公車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事業單位公車管理規定 範文 1
為使機關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務車輛,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製定本制度。

一、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機關所使用的公務車輛,行政辦公室負責車輛派遣及使用,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障辦公車輛的有效使用。

二、 車輛使用管理

(一)用車人員原則上應提前1~2天通知辦公室分管派車工作人員做好派車准備。正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出差時,兩人(含兩人)以下的原則上不派車。

(二)用車人員需提前填寫《派車申請單》里的時間、地點等信息送至行政辦公室,用車結束後用車人員及駕駛員共同完善《派車單》並簽字確認。

(三)公務車輛駕駛員在收到派車通知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通知要求按時出車。

(四)申請用車的部門或個人在辦理業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單位,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單位,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原因,獲得批准後向行政辦公室備案方可延時返回單位。

(五)公務車輛駕駛員辦完事後應及時返回單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單位的,應提前向行政辦公室說明原因,獲得批准。

(六)公務車輛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三、車輛用油管理

公務車實行定點加油,行政辦公室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設備物資科、資產財務科輔助配合監控管理。行政辦公室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四、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一)工作職責

1.機關公務車輛維修實行定點維修制。

2.駕駛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能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二)工作流程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①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②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③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或更換。

④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⑤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⑥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⑦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⑧車輛日常補胎及小零件更換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取得正規發票,不允許抵票報銷。

2.定期保養

①駕駛人員要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定時對車輛進行保養。

②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 修理 廠。

③駕駛員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數填寫運行記錄,經行政辦公室負責人核實後,報車輛管理人員方能進行車輛保養。

④駕駛員須辦理完審批手續後方可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不允許未經平準先辦理,否則費用自理。

⑤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

⑥如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並徵得行政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匯報,請示處理方案。

⑦突發修理的操作流程:原則上在普洱市區發生的故障必須到指定的維修廠維修,出差(超出普洱市區)過程中發生的故障首先口頭向行政辦公室負責人進行維修申請---獲批准後進行維修---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行政辦公室負責人簽字。
事業單位公車管理規定範文2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和《平陽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切實降低車輛運行成本,特製訂本管理辦法。

一、車輛調度

1、根據縣紀委及相關規定,為減少車輛費用開支,公車實行上下班公勤車制度,具體名單附後。如領導加班加點則須提前和綜合辦聯系,以便於綜合辦統籌安排車輛。

2、管理制度:綜合辦專職副主任具體負責車輛及駕駛員管理事宜。一般工作由綜合辦專職副主任負責,重大事項逐級向上匯報、審批。

3、公車使用范圍:黨委、人大、政府及工、青、婦、機關科室等領導工作用車;黨委、人大、政府邀請客人接送用車;其他因工作需要,經過批准用車。

4、派車原則: 保證書 記、鎮長用車,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不再配備固定用車和專職駕駛員,所有公車由綜合辦統一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使用,下屬社區公車由社區確定專人負責統一集中管理。嚴格實行先遠途,後近途;先急事,後一般;先考慮主要領導用車,後一般幹部的用車原則。城區內一般不派車。

5、派車程序:一般工作用車,事前要與黨政辦專職副主任聯系,由其統籌安排,通知駕駛員出車並填寫出車單;接送任務完成後,車輛應及時開回鎮大院車庫內備用,用車單位(人)原則上不得要求車輛滯留待用。

考慮到會議用車、加班或大型活動用車,須提前半天預先登記,以便於綜合辦統一安排。

6、公車原則上不準出借。其他單位因工作需要調借車輛的,應經綜合辦主任或分管領導同意,憑《出車通知單》方能出車。車輛外借期間的汽油費、過橋費以及意外事故,均由用車單位負責。

7、除公事派遣出縣之外,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鎮府大院車庫內或公車停放點,嚴禁無故在外停宿。非工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車的,必須在事前或事後2日內向鎮綜合辦填報《非工作時間公務用車 報告 表》。節假日和夜間安排值班用車用於應急、公務接待等工作需要,值班車輛安排表應在上一周周五前報鎮綜合辦,以便於綜合辦報備縣紀委黨風室。

8、國定節假日期間,鎮屬車輛,包括辦事處車輛,必須統一集中停放於公車停放點,嚴禁公車私用、亂停亂放。

二、車輛加油、維修、保養

1、公車加油、維修必須到指定單位。

2、車輛保養、維修和零部件更換需由駕駛員填寫專門表格,經綜合辦專職副主任核對登記後,經分管領導審核批准方可維修。500元以下由黨政辦主任批准,500元以上由鎮長批准。

3、10個社區車輛的汽油費、維修費、保養費等費用和機關車輛同等由鎮財政辦統一支付,社區駕駛員年工資待遇與鎮機關駕駛員實行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4、遠途出車加油、維修的,要憑《出車通知單》和有關單據方可報銷。

三、駕駛員管理

1、未經辦公室許可,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違反的,按平紀38號規定執行。

2、車輛出車返回後,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到,以便再次調度使用。

3、駕駛員要隨時接受應急的開車及其他任務,保持隨時出車狀態。

4、駕駛員要嚴格要求自己,經常接受 安全 教育 ,認真遵守交通管理條例,自覺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保證安全行駛。要經常檢查車況,做好車輛的保養工作,保持車輛內外清潔衛生,開好文明車。

5、駕駛員必須備齊所有證件,注意安全保存。

6、駕駛員因公出縣的,每次補貼10元;出市的,每次補貼15元;同日開往縣外、市外等不同地區的,取高標準的補貼計算。報銷時,應附歷次出車單據。

7、車輛報銷項目為:油費、養路費、 保險 費、年審費、過橋費、修補輪胎、里程補貼、加班費、洗車費、安全洗車補等費用。

四、 其它 注意事項

1、用車單位(人)不得直接通知駕駛員出車。

2、鎮機關中的非專職駕駛人員,無論因公無私均不得駕駛公車。因特殊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必須徵得鎮紀委的同意。

3、公車私用或違反規定駕駛公車的,均由鎮紀委、監察室,按縣有關條例給予處理。
事業單位公車管理規定範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配備和管理,保證工作正常開展,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約經費開支,根據上級關於公務用車配備及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區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區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區直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指非生產用車,主要包括轎車、越野車、旅行車(商務車、麵包車)等。

第二章車輛定編與配備標准

第四條 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化管理,公務用車采購納入區財力投資項目管理。成立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人事局、區監察局、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審計局負責同志參加的嶗山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定期研究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調整等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公務用車的具體編制由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根據其職能設置、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工作人員數量情況,合理確定,嚴格控制。

第六條 公務用車配備執行下列標准:

(一)車輛配備數量

1、在編工作人員8人(含8人)以下的部門和單位配備1輛公務用車;在編工作人員超過8人不滿20人的可配備2輛;20人(含20人)以上不滿35人的可配備3輛;35人(含35人)以上不滿50人的可配備4輛;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編人員可增加1輛公務用車。

2、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單位的業務用車,按我區現定標准並參照上級各主管部門規定核定配車數量。

(二)車輛購置標准

1、排氣量: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排氣量為2.0升以下(含2.0升)。

2、價格: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價格為16萬元(含購車費、附加稅、保險費、掛牌費)以內。

3、區領導使用的公務用車按上級規定的標准配備。

第七條 嚴格車輛編制管理,清理超編車輛。部門超編車輛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收回,經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後,調配使用。

各部門由上級部門配備或撥付資金配備的車輛,計入部門車輛編制,車輛日常費用由區財政負擔。

第八條 臨時機構用車,由承擔工作任務的部門負責解決;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公務用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單位負責解決。特殊情況確需配車的,經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批准。

第九條 車輛購置資金按照財政預算實行總量控制。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資金應嚴格控制在財政預算內,根據工作需要及部門車輛編制、現狀,經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集中研究,確定購車的標准、數量。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購車資金使用完後,原則上不再追加,特殊情況下確需突破的,應報區政府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申請配備公務用車的部門向區政府提交購車申請,說明購車理由、購車數量、資金來源及部門現有車輛情況等內容。區政府辦公室將購車申請批轉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匯總,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的有關規定以及部門人員編制和車輛配備狀況,提出車輛配備初步意見,報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第十一條 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每半年(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召開一次會議,集中研究並提出車輛購置意見和采購方案。區發展和改革局將車輛購置意見及采購方案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批,經批准後下達投資計劃。

特殊情況下急需的公務用車配備,經區委、區政府有關會議研究同意或經區主要領導同意,區發展和改革局可直接下達投資計劃,進入采購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突破配備數量和購置標準的,按上級規定和區委、區政府有關會議決定以及區主要領導批示意見執行。

第十二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發展和改革局下達的車輛投資計劃,統一組織采購並撥付資金。區直機關、事業單位不需再申請購車資金。

公務用車的報廢或拍賣,按國家及我區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部門車輛編制內需報廢、拍賣、調配的車輛,按照交舊配新的規定,在部門對原有車輛辦理報廢、拍賣或調配手續後,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並由機關事務管理局交付部門使用。

第十三條 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全區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含

下屬單位)的公務車輛進行登記、核實,建立車輛配備及使用情況台帳,並定期公示,保證帳物相符。區直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辦理有關車輛調配、報廢、過戶等變更事項時,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登記。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應加強車輛管理,做好所屬車輛的日常調度、使用、保養及駕駛員的管理等工作,嚴禁使用公務用車從事非公務活動。違反規定造成事故和車輛損壞的,追究部門負責人及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不得利用職權借用、換用基層或企業的車輛,不得用借款、挪用其它專項經費或集資、攤派等方式籌款購車。一經發現,將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我區今後原則不再增加駕駛員專項編制。對新需求的駕駛員,由部門向區人事局申請,由區人事局按照臨時雇員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等價擇優、等質擇廉的原則,組織對公務用車的保險進行政府采購,實行定點保險,各部門、單位不得自行確定保險公司。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的精神,逐步對公務用車的加油及維修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八條 本規定各街道辦事處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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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哪裡的?雖然大同小異,但資產購置各地審批手續要求是不同的。

例如內蒙古:
一、購置審核程序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 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由各主管部門初審後,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同意,方可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辦理政府采購業務。
行政事業單位列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基本建設計劃的資產購建項目,不納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管理的范圍。
二、報送方式
(一)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購建房屋、機動車輛的,紙質材料和電子流程同步運行。
1、行政事業單位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系統」的「資產購置」模塊中填制《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申請表》,將電子版申請上傳,並列印一式兩份,報自治區財政廳。
2、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公務用車的,需提供自治區紀檢委或駐主管部門紀檢機構審核備案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增公務用車備案登記表》和車編辦審核簽發的《新增公務用車編制通知單》的審批原件。
3、在申報材料中涉及資料復印件的,需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
(二)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購置除房屋、機動車輛外的資產時,僅通過電子流程即可,不需要同步報送紙質文件及材料。
(三)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內蒙古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系統」資產購置模塊的「批復下載」中查詢批復結果。
(附、填報范圍 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發生下列資產購置事項,應填報《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申請表》:
1、建築物:辦公用房、其他建築物;
2、交通工具:小轎車、越野車、客車、卡車、其他公務用車;
3、辦公自動化設備:台式計算機、筆記本電腦、列印機、復印機、投影儀、速印機、掃描儀、多功能一體機、其他辦公自動化設備;
4、通用軟體;
5、電梯;
6、鍋爐;
7、中央空調機組(含末端);
8、檔案設備;
9、會議視頻設備;
10、變配電設備;
11、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儀器或器械、辦公傢具、文體用品等。)

⑦ 私家車怎麼加入公務用車

私家車可以以過戶形式將車輛過戶到政府名下加入公務用車。

公務用車是指由政府財政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需要所配備的車輛,主要分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固定用車和公務人員公務活動用車兩大類。

2011年10月27日,中央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在京召開全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就下一步專項治理工作作出了安排。

領導小組有關負責人指出已經順利完成了動員部署、登記自查、審查核實等目標,全國黨政機關共認定違規車輛17.95萬輛。對於已經審核認定的違規車輛,必須處理到位,該收繳的收繳,該退還的退還,該調劑的調劑,該拍賣的拍賣。

特別強調的是對這幾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的領導幹部調離時違反規定帶走車輛問題,也要列入這次治理工作范圍。對於執法執勤用車相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核編、定編和清理工作,對以前沒有實行編制管理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全面清理。

中央公車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尚曉汀表示,必須重申對於中央的規定和要求,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不得隨意變通,各行其是。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公務用車

⑧ 事業單位車輛確實不夠用怎麼辦

每個單位應配備幾輛公務用車是有規定的,確實因工作上不夠用的話,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增加公務用車。申請的車型不要太高級了,哪樣的話不會給批的,全國要在明年吧(好像是)推行公務用車車改完畢。按現在的風頭要是申請增加很難批復。
建議,找下屬單位或沒有公務用車的單位以他們的名譽去申請購買。這樣能好批些。

⑨ 機關公車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公車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機關公務用車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11〕2號和《省委辦公廳、省 *** 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辦發〔2012〕23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市級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訊、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執勤、監管、稽查、辦案等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市級機關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 *** 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委、市 *** 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委、市人大、市 *** 、市政協辦公室主任和市監察局、財政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級機關管理局。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研究確定車輛編制、新增購車、更新購車、車輛調劑等相關事項。市級機關管理局是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車上牌、保險、維修、加油和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等具體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 *** 機關、政協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群團機關,市委、市 *** 直屬事業單位。

市級機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車輛編制及費用核定

第五條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根據領導幹部實有數、人員編制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市廳級領導幹部用車按實際需要相對固定配備。現職縣處級幹部一般按每人0.6輛、其他人員一般按每20-30人1輛的標准確定車輛編制數。事企合一等單位按領導職數核定。處級以上 *** 幹部不重復核定車輛編制數。核定編制數是最高控制數而不是必達數。

車輛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核定調整一次,可根據領導幹部實有數作適當增減。工作性質特殊的部門,經領導小組批准可適當增加車輛編制數。對新增副處級領導幹部的部門單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

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標准另行規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復配備。

省級以下垂直管理系統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核定。

所有型別和用途的車輛,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含SUV車型、旅行車含大、中、小型客車和接待用車、機關後勤服務用車、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服務用車等,必須納入車輛編制。

上級配送的車輛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

第六條 市級機關管理局每年在市級機關編制下年度經費預算前,對各部門單位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數進行復核並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依據各部門單位車輛編制數和單車費用定額,對車輛執行費用進行核定,並按序時進度核撥,包干使用。

第七條市 *** 不安排各類協會購車資金。

第三章 車輛配置、更新、報廢標准

第八條 車輛配置標准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 *** 優先採購。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的價格為計價標准。不得配備各種型別進口汽車。

各部門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可配備排氣量在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1-2輛,其餘轎車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5萬元以內。商務車排氣量3.0升含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

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以內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配備少量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的,須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

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需配備的,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同意,且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大中型客車,工作需要可租賃使用,已經配備的在車輛報廢後不再更新。

部門單位確需高於標准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九條車輛更新標准市廳級領導公務用車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舊車必須上繳。

符合更新條件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條車輛報廢標准嚴格按照國家四部委《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的規定執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於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於15年。

第四章車輛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車輛使用管理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報或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納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一部門單位車輛使用管理

1.各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排程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車輛不能滿足公務需要的,可到機關汽車服務公司臨時租車,還可推廣在市區辦理公務使用公務公交卡乘坐公交車或使用公務自行車等做法。

2.公務用車應在 *** 采購確定的保險公司、加油站、維修廠家進行保險、加油和維修。

3.公務用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定期統計並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嚴禁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夾帶其他費用。

4.各部門單位要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單位車輛使用、停放、維修、加油及駕駛員管理等制度。

5.市級機關管理局下設機關汽車服務公司,面向機關提供優質、優惠的車輛租賃服務。

二交流幹部用車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廳級領導幹部在本地交流任職的,實行車跟人走。

2.部門單位領導幹部到市區任職或在部門單位交流任職的,一律由新單位按規定解決其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原單位車輛。

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管理各部門單位不得以新增處級領導幹部為由申請購車。購置、更新或報廢車輛的,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公務用車采購按 *** 采購有關規定執行。新增購置、更新購置車輛,由申請購車部門單位向市 *** 提出書面請示。市級機關管理局根據市 *** 的批示意見,稽核申請部門單位車輛編制、鑒定舊車,稽核申購車輛的車型、排氣量和價格,經市財政局稽核資金來源後,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提交市 *** 分管領導批准確定。市級機關管理局向市 *** 分管領導批准同意購車的部門單位發放購車申請表。購車申請表經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稽核後,報市 *** 分管領導審批。購車部門單位憑市分管領導審批的「申請表」到 *** 采購中心辦理購車事宜。新增上級配送車的,須到市級機關管理局辦理稽核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舊車處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編上繳的舊車由市級機關管理局統一簽收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提出調劑使用意見或交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拍賣,拍賣所得資金列為車輛購置基金,專款專用。調劑車輛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報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有關部門單位憑車輛調撥單辦理資產增減和車輛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車輛報廢管理達到國家法定報廢標准或經公安交警部門檢測必須報廢的車輛,由相關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申請,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報廢處置。公務用車處置須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處置後須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銷車輛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第十五條車輛牌照管理劃為機關公務用車號段的牌號,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核發。凡列入「公務用車管理單位目錄」的部門單位新車上牌照含使用社會號段的牌號、機關號段的牌號調換使用等,市車輛管理所一律憑市級機關管理局出具的手續上牌。報廢車輛牌號屬機關號段的須及時交市級機關管理局。

第十六條車輛油料及維修管理各部門單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和定點維修含輪胎。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定點維修、輪胎定點采購等的招標和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車輛送修管理車輛大修、二級維護、更換2000元以上總成件,在送修前須經鑒定。由送修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提出申請,市級機關管理局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對符合修理條件的進行拆檢,確定維修方案,出具維修鑒定表,送修部門單位憑維修鑒定表到定點維修廠家進行修理,修理前維修廠家出具預算估價單。不符合修理條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條駕駛員管理

一新增駕駛員一律實行勞務聘用制,其工資由市人社等部門統一核定,納入財政預算。富餘的駕駛人員屬行政附屬編制的應轉崗,其餘的應按規定解除合同。

二部門單位領導幹部調任市區黨政正職的,原則上不自帶駕駛員,確因工作或家庭實際情況需要自帶駕駛員的,須報經市分管領導批准,並辦理人員借用手續;部門單位領導幹部調任市區黨政副職或在部門單位之間交流任職的,一律不得自帶駕駛員。

三為切實維護黨政機關的良好形象,加強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在市級機關繼續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選表彰活動。由市級機關工委、市監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級機關管理局五部門聯合組織,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每年對無交通違法行為和責任等級事故、無其他違紀行為且經所在部門單位推薦的駕駛員,授予年度「紅旗車駕駛員」稱號,給予通報表彰和物質獎勵,對交通違法次數較多的駕駛員,予以通報批評並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九條紀律要求

一不準擅自購車、超編制購車;

二不準購買進口車、超標車,不準搞超過車輛原配置標準的裝修;

三不準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準向下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換車、借車、攤派款項購車,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捐贈車輛;

四不準通過出資後以捐贈、配送名義新增公務車輛;

五不準以掛靠在黨政群機關的各類協會名義購車;

六不準處級幹部配備專車,不準將執法執勤用車等作為一般公務用車使用;

七執法執勤用車應標志著色,特殊需要不標志著色的須報市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八不準公車私用,因特殊情況私事用車時,需經批准並按實際里程數計費;

九不準發生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規定,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帶頭杜絕公務用車使用中的奢侈浪費現象。市紀檢監察機關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查處,並視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我市此前公務用車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關於印發<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泰辦發〔2008〕27號從即日起廢止。

第二十一條各市區依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在不突破市級機關編制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合理確定本市區范圍內的公務用車編制標准,報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稽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釋出之日起執行。

⑩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細則

1.公務用車,首先指的是關於事業單位配備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人防指揮通信車、工具車等按照規定配備的車輛。

2.公務用車需要嚴格按照市財政核定列支來看,相關費用定額標准包括,燃料費、過橋費、保險費、補貼費等。

3.並且公務用車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管理,局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的統一調度以及使用管理。

4.如果需要使用車輛,需要申請,填寫申請單,在領導批准之後,提交辦公室車管人員。需要嚴格登記用車時間、事由、地點等等相關信息。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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