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雇的臨時工意外死亡怎麼辦
法律分析:首先,僱傭臨時工,公司與臨時工建立勞務關系,所以,不能主張工傷死亡賠償。
其次,僱傭的臨時工作不幸身亡,臨時工家屬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主張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㈡ 臨時用工因病死亡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幹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予以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於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范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待遇。用人單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該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當臨時工死亡時,工傷死亡賠償為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項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㈢ 臨時工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怎麼辦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工作時,因突發疾病而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按工傷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㈣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待遇有哪些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待遇:
一、一次性撫恤金:
(一)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離休幹部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
(二)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二、喪葬費。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補助對象;
(二)特殊標准。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㈤ 公職人員意外死亡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㈥ 臨時僱工突發疾病死亡賠償
臨時工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單位應該承擔臨時工的治療責任。
一般臨時工與用工者在法律性質上建立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不同於僱傭關系,由於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㈦ 臨時工突發意外死亡賠償標准
臨時工意外在工地死亡怎麼賠償應視其與工地形成何種關系確定:一、如果屬於勞動關系,工傷死亡,可享受一下賠償:(一)喪葬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工傷待遇)二、如果屬於僱傭關系時,死亡屬於人身損害,誰僱傭了死者,就由誰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地 承擔連帶責任 。
㈧ 臨時工突發疾病死亡的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死亡員工相關補償措施: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㈨ 單位臨時工在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按照勞動法規定,單位沒有臨時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
勞動者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遭遇事故傷害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生前供養親屬每人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30%發個撫恤金(配偶和孤寡老人提高10%,合計不超過本人工資) 。
勞動者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亡,享有工亡待遇;超過48小時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所在省市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為醉酒、吸毒、自殺、違法犯罪或者因為個人恩怨被人殺害,屬於非因工死亡,其中除違反犯罪之外,其餘情形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所在省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均由單位支付。
㈩ 臨時工工作時自身病理突發死亡,公司如何賠償
臨時工工作時自身病突發死亡,如公司給他繳納了工傷保險的,在發病時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只要在24小時內死亡,按國家工傷規定由公司申報國家賠償。如公司沒有給他繳納了工傷保險的,在發病時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只要在24小時內死亡,由公司按國家工傷規定賠償。如發病時不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或超過24小時死亡的,公司和國家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