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單位工資調整績效工資怎麼計算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具體發放情況要看不同部門的規定。部分單位以量化分數來進行分配。有一種演算法是,首先將各部門得分與部門人數乘積加總,即得單位績效考核總分。再將事業單位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除以考核總分,即為每分工資數。某部門的當月績效工資總量即=部門得分×人數×每分工資數。在這里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沒有考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崗位等級,各部門內部的分配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分配原則: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分為每月固定發放和年度一次性發放兩部分,按照「多勞多得、不勞不得、優績優酬」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分配,與績效考核掛鉤,根據績效考核情況發放。
目前尚無一個行之有效的、各方達成共識的績效評估辦法,這也是績效工資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所在。
專家普遍認為,首先,事業單位的績效評估辦法不能變成簡單「計工分」的形式,要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在規范事業單位工資、津貼制度的同時,逐步形成合理的績效工資水平決定機制、完善的分配激勵機制和健全的分配宏觀調控機制。
第二,績效管理應該更多關注員工內在的積極性,讓他們有發自內心的對單位的熱愛,有發自內心的主人公感覺,有充足的能量,有高度的責任感。
第三,績效工資改革應該規范事業單位本身的經費使用,使得其更專注於「提高公益服務水平」。
實行績效工資改革方式帶來的工資變化:
績效工資跟以前的「大鍋飯工資」方式相比,更多是工資計算方式的變化,是一種相對規范和相對公平的方式。績效工資改革並不是以漲工資為基本目的的。
國務院會議明確表示,績效工資改革是將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相結合,規范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嚴肅分配紀律。有的專家舉了即將開展績效工資改革的醫療衛生機構為例,現 在不少醫療機構存在收受患者紅包、推銷特定葯品、外出坐堂就診等「增收」方式,但進行績效工資改革,就應該堵住這樣的「後門收入」。
離退休人員的權益保障:
這也是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國務院會議明確表示,統籌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與離退休人員的收入分配關系,不斷完善績效工資政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之前在一些省市推行的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遇到了一些挫折。一些年紀較大的事業單位的員工,他們文化程度不高,在單位也不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在某種意義上講屬於單位的「弱勢群體」。專家們呼籲在績效工資改革中,要充分考慮這一部分「弱勢群體」的利益,以保障社會和諧。
『貳』 事業單位獎金少於基本績效怎麼辦
不能怎麼辦哦,一、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其中一種理解就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工資的一部分,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
這種績效工資的分配方案是這樣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額的70%,隨工資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額的30%,在職工年度考核後,且結果為合格以上,才可一次性發放。比如某事業單位管理崗八級人員,其基礎性績效工資為2205元,則其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為2205/0.7*0.3*12=11340元。
二、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另一種理解就是考核績效獎,也就是年終獎。
『叄』 事業編降工資怎麼回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降工資?這是不可能的。『肆』 事業單位降級處分與績效獎勵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降級處分與績效獎勵的標准按照降級後的級別來確定如果降級後的待遇標准中包含績效獎勵,則會照常進行獎勵處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伍』 降低崗位等級補貼怎麼辦
按新聘(任)崗位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等級,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1級。未明確新聘(任)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聘(任)崗位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