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編連續三年優秀有何獎勵
親,很高興為你解答:事業編制連續三年優秀的待遇?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三年年度考核優秀的獎勵是可以加一級工資首先,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優秀的情況。很多朋友應該知道,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的給予嘉獎,獎金1500;連續三年優秀的,記三等功,獎金3000。其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有類似的政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人社部規〔2018〕4號)明確: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而浙江省的《關於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1號)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一般應給予嘉獎,獎金標准為1500元。所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最大的好處就是有1500的獎金。其次,講事業單位考核優秀的情況。每一年,地方黨委政府都會對轄區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進行打分,按成績的高低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檔。公務員、事業幹部依據考核確定的等次發放相應的獎金。單位考核等次為合格的發放基礎獎金;考核等次為良好的,基礎獎金會乘以額外的系數;考核等次為優秀的,額外的系數會更高。並且,同為優秀等次的,成績更高的,獎金會再多一些。以我所在的地區為例,考核每多一分,獎金差500元。所以,單位考核優秀的,工作人員能得到的目標考核獎獎金會高不少。綜上所述,不管是單位考核優秀還是個人考核優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而言,最大的利好就是有額外的現金激勵。
❷ 事業單位獎金最高與最低
最高一萬,最低一千五。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分別給予嘉獎、記功、記大功和授予稱號的獎勵。事業單位獎勵可分為定期獎勵和及時獎勵,事業單位集體獎勵不頒發獎金。個人獎勵獎金標准為嘉獎1500元、記功3000元、記大功10000元。
❸ 吉林市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獎勵的管理,發揮獎勵工作的激勵作用,鼓勵工作人員奮發向上,創造性地做好工作,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工作人員的獎勵。第三條獎勵工作應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堅持按績受獎,獎不虛施的原則;堅持同一事跡不重復獎勵的原則。第四條各級政府的人事部門是獎勵工作的管理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內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工作。第五條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作人員,應予獎勵:
(一)鑽研業務,忠於職守,年終考核成績優異的;
(二)勇於改革,大膽創新,在開創本部門或本單位工作新局面中有顯著貢獻的;
(三)在制定或執行計劃中,為國家集體節約人力、物力、財力有顯著貢獻的;
(四)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工作效率或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有顯著提高的;
(五)在某項國際活動中為國家爭得榮譽或利益,或在某項全國活動中為我市爭得榮譽的;
(六)執行某項重大或特殊任務有顯著功績的;
(七)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國家或集體、群眾利益免受損失的;
(八)主動放棄城市優越條件,到艱苦地方工作有突出成績的;
(九)同失職或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護國家、集體、群眾合法權益有功的;
(十)在其他方面先進事跡突出的。第六條獎勵分為先進工作者、模範工作者、記功、記大功、升級、通令嘉獎。先進工作者、模範工作者為定期獎勵;記功、記大功、通令嘉獎為隨時獎勵。第七條各獎勵種類的使用和獎勵標准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本年度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獎勵條件或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可評為單位先進工作者,發給一次性獎金30元;其中成績顯著的,可評為市、縣(市)、區直先進工作者,發給一次性獎金50元;連續三年成績特別突出的,可評為市、縣(市)區模範工作者,發給一次性獎金100元至200元。
(二)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十)項中的一項或幾項獎勵條件的,可以記功,發給一次性獎金50元。
(三)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十)項中的一項或幾項獎勵條件成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記大功,發給一次性獎金100元至500元。
(四)在某項工作、活動和突發事件中,成績特別顯著,在全國或較大范圍內有重大積極影響的,可以通令嘉獎,發給一次性獎金500元至2000元。
(五)升級獎勵一般不單獨使用,可以和市、縣(市)、區直先進工作者,模範工作者、記大功、通令嘉獎獎勵合並使用。被授予升級獎勵的,不再發給一次性獎金,不影響其正常工資晉升。
授予隨時獎勵的人員,可參加高於其受獎種類的定期獎勵的評選。第八條獎勵對象一般應結合年度目標責任制總評工作,從認真履行目標責任制的優秀工作人員中產生,經民主評議、組織考核、領導集體討論後,填寫《獎勵審批呈報表》,附事跡材料,並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單位先進工作者,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批。
(二)市、縣(市)、區直先進工作者,由同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審批。
(三)市、縣(市)、區模範工作者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四)授予工作人員記功、記大功、升級獎勵和通令嘉獎的,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記功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審批;記大功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升級的,報市人事局審批;通令嘉獎的,按規定上報審批。
(五)副縣級以上(含本級)領導幹部,授予記功、記大功、升級獎勵的,由所在部門單位提出意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按規定上報審批。
有特殊貢獻的可隨時申報,並按上述規定許可權審批。
凡報政府審批的獎勵種類,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送人事部門審核並備案。第九條獎勵審批機關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搞好審批或下達批復文件。呈報機關在接到批復文件後,應通過一定形式在群眾中公布,同時將《獎勵審批呈報表》裝入本人檔案一份。獲各種獎勵的人員,由授獎機關發給省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