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法律依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第五條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第六條 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第七條 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八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2.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法律分析: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法律依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第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