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合同無效原因有哪些
《 勞動合同法 》規定 勞動合同無效 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 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B. 無效勞動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無效勞動合同的原因有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違背公序良俗等。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C. 聘用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D. 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無效勞動合同 的原因有: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 變更勞動合同 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 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無效勞動合同的原因有五點,分別是: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F. 事業單位考試怎樣認定聘用合同為無效合同
根據國人部發〔2003〕61號《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下面四類合同為無效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2、採用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3、權利義務顯失公正,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聘用合同;
4、未經本人書面委託,由他人代簽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異議的。無效合同由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
G. 聘用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是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或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都是無效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H. 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是什麼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原因:1,勞動合同內容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部分無效。2,訂立勞動合同因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而無效。3,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I. 什麼情況下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9)什麼原因事業聘用合同無效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