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怎麼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禁止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相關規定。
1、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事業單位職工開公司怎麼辦擴展閱讀
公務員的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Ⅱ 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怎麼處理
公職人員經商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是指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其他從事公職事務的人員,也就是通常說的「幹部」。
公職人員的概念內涵和外延,也在隨時代和國家形勢發展而不斷變化。
公職,即公共職務,主要指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位,主要對國家或集體的公共利益負責。
國家工作人員的人員分類具體包括: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單位,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Ⅲ 事業單位人員經商辦企業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經商辦企業,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Ⅳ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怎麼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是不允許經商的,如果有這樣的行為,是明顯違規違紀的,是可以向其所在單位進行投訴及舉報
Ⅳ 事業單位員工可以注冊公司嗎
事業單位員工不可以注冊公司,具體如下:
1、但是不是公務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注冊公司;
2、人社部文件表明事業單位人員可以經商辦企業;
3、個人欠債的債務數額比較龐大並且沒有到期償還的人不能注冊公司;
4、原本是公務員,現在已經辭職或者退休,如果原來是領導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和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是不可以注冊公司的;
5、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員不可以注冊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