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因上班感染新冠單位怎麼辦
法律分析: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也已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Ⅱ 公職人員感染新冠開除嗎
法律分析:公司對於確診新型冠狀肺炎病毒的員工是不可以開除的。但如果勞動者感染被認定為工傷,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保的,則由用人單位按法定標准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Ⅲ 在公司上班得了新冠怎麼辦
一、員工上班感染新冠肺炎,不屬於工傷
人社部等三部委發布相關法律,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民日報據此在其公眾號解答,認為所有勞動者上班感染新冠肺炎都屬於工傷,忽略了人社部發文的「預防和救治工作中」等限定條件,屬於誤讀政策。
二、員工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感染新冠肺炎48小時內死亡,屬於視同工傷
根據法律條例,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無論員工什麼時候因什麼原因得什麼病,只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直接死亡或發生不適送往醫院48小時之內死亡,則屬於視同工傷。新冠肺炎屬於疾病的一種,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即可得到僱主責任險的賠付。
員工上班感染新冠肺炎,用人單位什麼時候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在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下,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雖然不是工傷,但是用人單位仍需負管理責任。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做好勞動者保護措施,比如宣傳防護要求、每日測量記錄員工體溫、發放N95口罩,在工作場所消毒、隔離高危人員等。
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雖然不是工傷,但是員工若舉證用人單位未做好相關防護措施,存在管理過失導致自己不幸染病,可依據相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主張一定責任比例的民事賠償。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員工食堂和宿舍(包吃包住)的用人單位,如果未做好相關防護措施導致員工在非上班時間患病,也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三、建議僱主責任險擴展承保新冠肺炎責任
隨著時間推移,大面積復工在即,很多企業難以完全做到防護要求,如有員工不慎在工作場所交叉感染,不僅影響企業生產,還將面臨員工的索賠風險。即使員工未發生死亡,該名員工及同一工作場所內的多名員工隔離治療期間的誤工費損失對於企業來說也是一筆巨大開銷。
綜上所述,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