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改革能否取消工人和幹部身份差別,實行全員聘用制
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
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1)事業編制什麼時候改聘用了擴展閱讀
為了規范用人行為,防止用人上的隨意性和不正之風,事業單位凡出現空缺崗位,除涉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人員的以外,都要試行公開招聘。
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崗位的工資待遇;按照崗位的職責和聘用條件,通過公開招聘、考試或者考核的方法擇優聘用工作人員。受聘人員應當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❷ 聘用制幹部的改革歷程
聘用制幹部的改革歷程如下: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法發〔1991〕5號)認為「企業內部實行幹部聘用制,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從優秀工人中選拔幹部的一種重要方式」。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規定「批准調動的聘用制幹部正式辦理調動手續時,原聘用合同即行終止」。按此,如果接收單位是無權簽訂聘用合同的前述事業單位,該聘干也應該自動恢復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加強管理嚴肅幹部人事工作紀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堅決停止個別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轉乾的錯誤做法。
2006年的《公務員法》將一部分原參照管理的單位劃入公務員,原參照試行和參照管理的范圍進一步縮小,並且還有繼續縮小的趨勢。
現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全員聘用制等工作正在緊鑼密鼓的推行。
(2)事業編制什麼時候改聘用了擴展閱讀:
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出,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在我國,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的推進工作已有10餘年。1999年召開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會議提出,今後多數事業單位將推行聘用制度,對行政領導崗位,實行招聘、任命、選舉等多種形式的任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