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營改增後文化事業建設費如何申報
以下回答來自於北京誠力財務代理
國稅局公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文件規定,本市從事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自2012年9月1日起(稅款所屬期)由國家稅務局徵收。具體徵收辦法及徵收時間另行通知。
只能多與國稅聯系索取最新的信息
Ⅱ 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營改增後如何規定
根據《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本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本通知所稱娛樂服務,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娛樂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同時廢止。
(2)營改增後怎麼交文化事業費擴展閱讀
營改增後文化事業建設費規定有兩點變化
變化一:計費銷售額為含稅價。
根據財稅〔2016〕25號及財稅〔2016〕60號兩文件規定,廣告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在這里,所謂含稅價款是指含增值稅價款在內的銷售額。其計費銷售額的表述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表述的「銷售額」意義不同,原規定是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計征,在實際征管工作中通常理解為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營改增後,上述兩個文件特別強調「全部含稅價款」,其原因就在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以下簡稱「辦法」,此文件已廢止)中規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顯然是含稅營業額,因此,在沿襲「辦法」關於銷售額口徑的情況下,營改增的兩個文件對計費銷售額的定義強調並統一為「含稅價款」,仍保持了該項政策的連續性。
變化二:免徵規定隨增值稅。
財稅〔2016〕25號第七條第一款:「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這里應該指的是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中的小規模納稅人;
其免徵依據是為了保持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中關於「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的規定相一致。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財稅〔2016〕25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這里的銷售額筆者理解應該是不含稅銷售額。
同樣,娛樂業則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上述兩點變化應引起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的關注。
Ⅲ 文化事業建設稅是如何繳納的
自2016年6月1日起,地稅機關將不再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由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文化事業費申報繳納相關事宜。
一、徵收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計費依據
1.廣告服務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如某廣告代理公司營改增後,某月廣告收入(含稅)為900萬元,支付給某納稅人的廣告發布費(含稅)為500萬元,則其當月銷售額為400萬元(900-500),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為12萬元(400×3%)。
2.娛樂服務
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免徵情形
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度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申報徵收
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申報期內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式兩份《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申報數據實行電子信息採集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其紙介質申報表按照各省國稅機關要求報送。實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流程與增值稅納稅申報相同。
繳納義務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時,允許從其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相關價款的,應根據取得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逐一填列《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作為申報表附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
四、注意事項
文化事業建設費逾期未申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納稅人在申報所屬期內,必須有有效的營改增增值稅納稅申報,才能申報文化事業建設費。
當《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中「是否允許差額扣除」項為「是」時,繳納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進行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時必須填寫附表《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
Ⅳ 營改增之後哪些納稅人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營改增後需要交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就是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對照你的經營范圍,僅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各類廣告業務需交文化事業建設費,其他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