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廢公章怎麼銷毀
法律分析:印章是無法燒毀的,尤其是銅質的印章,可以用刀將印章上的關鍵字給刮掉或切角,然後廢棄。
如果是公司法人印章的話,那麼對廢舊印章實行統一回收、管理和銷毀是印章管理流程的重要步驟,也是容易被忽略的環節。
當法人單位因為注銷、更名、法定代表人變更、內設機構調整,以及印章因長期使用磨損嚴重等原因,印章不能繼續使用時,要將印章繳迴文檔部門造冊封存,並由文檔部門按審批程序辦理手續,安全銷毀。印章管理人應將相關信息及時記錄在案,並注意做好憑證材料的收集歸檔。
如果是公司注銷的話,廢棄的印章應該需要交到工商部門進行銷毀並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② 公章丟了怎麼處理
公章丟了處理方法如下:
1、領取報案證明。需要法人的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以及簽字的委託書,工商營業執照原件,組織機構代碼,社保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到丟失地點所在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2、聲明公章作廢。持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組織機構代碼,社保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在省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
3、公安局掛失。等登報幾天後,法人需親自持整張掛失報紙原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組織機構代碼,社保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一份由法人簽字的說明材料,去公安局治安管理科辦理。
4、刻制公章。治安管理科審核通過會發放刻章許可證,指定去具有合格資質刻章單位去刻制公章。
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准使用。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單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壞、遺失或被盜,除按有關法律、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須盡快向上級及相關部門報告,一面採取相應措施挽救損失;一面盡快補辦手續,盡快補刻啟用新印章,以免貽誤正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③ 公章怎麼收回去
法律分析:印章不回收,由股東自行處理。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
法律依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後,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
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並於十日內送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後予以銷毀。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辦理准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准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准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④ 事業單位不用的財務章怎麼處理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交由相關部門保管隨後銷毀。不用的財務章先不要急著銷毀,暫由有關部門保管,因為事業單位有的手續還要用老公章、印鑒,待確定沒有手續需再使用後予以銷毀。
⑤ 公章丟失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刻制黨政、國有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機構的公章,一律憑本單位的上一級領導部門或批准成立的部門開具的證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發給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證明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公章。學校刻印章,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的縣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廠刻制。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