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深圳經濟特區捐贈公益事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捐贈人和受贈人的合法權益,鼓勵、規范捐贈行為,加強捐贈管理,發展社會公益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捐贈人的捐贈行為和受贈人的受贈行為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捐贈,是指捐贈人自願、無償捐助、贈予款物(包括貨幣、實物或無形資產),受贈人接受捐贈款物,用於公益事業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的捐贈人,是指捐助、贈予款物的公民、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境外個人和組織。
本條例所稱的受贈人,是指接受和承辦捐贈的公益性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具有公益性的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
國家行政機關和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不得接受捐贈。但特殊情況下,以其名義接受承辦而不享用的捐贈除外。第四條捐贈用於的公益事業包括以下范圍:
(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二)救災、救濟、扶助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救助、社會服務;
(三)保護與改善城市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
(四)其他社會公益福利事業。第五條捐贈應當遵循自願捐贈和尊重捐贈人捐贈意願的原則。
捐贈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公共利益。
捐贈款物屬於公有財產的,應當事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第六條捐贈人捐贈的款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毀損。受贈人應當依法使用和管理。第七條深圳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保護公益事業捐贈,對捐贈工作應當依法加強管理,注重效益。
受贈人的主管部門負責捐贈指導工作,對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第二章捐贈保護第八條捐贈人有權自行決定其捐贈款物的種類、數額、質量、方式、用途和受贈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捐贈人的意願勸募,不得擅自改變捐贈人的捐贈意向,不得擅自改變捐贈款物和捐建公益項目的性質、用途。第九條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捐贈人捐贈款物用於建設公益項目的,應當與受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捐贈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捐贈人、受贈人;
(二)捐贈款物的種類、數額、質量、方式和用途,或捐建公益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管理事宜;
(三)對捐贈款物使用的監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認為應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條捐贈的成立以受贈人實際接受款物為准。捐贈一經成立,捐贈人對其捐贈款物不再享有所有權,但對捐贈款物的使用有監督檢查的權利,對捐建公益項目有權直接或委託主管部門、其他有關單位、個人進行檢查,可以提請審計部門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第十一條對違反捐贈人捐贈意願或捐贈協議的行為,捐贈人有權要求受贈人的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和處理。第十二條在深圳經濟特區捐建較大型公益項目的,捐贈人要求命名紀念的,應當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或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批准;要求塑像紀念的,應當經市政府批准。
國家法律、法規對捐建公益項目的命名或塑像紀念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章捐贈待遇第十三條受贈人按照捐贈人捐贈意願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按外匯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匯出手續。第十四條境外捐贈物品,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第十五條經批准進口並經海關驗放的捐贈物品中可享受減免稅的,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按規定已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捐贈物品,一般不得改變用途或變賣。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用途或變賣的,經捐贈人同意和原審批機關批准後,在監管期內報經海關核准,依法補稅。第十六條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第十七條公民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第十八條捐贈人為維持捐贈公益事業而興辦的企業所得,經市政府同意和稅務部門確認後,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第十九條經各級政府批准捐建的公益項目,計劃部門應當優先立項,所需徵用、使用土地,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優先辦理,供水、供電、通訊等配套設施由有關部門優先安排。
② 捐贈如何做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捐贈物資一般情況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小規模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 財稅〔2016〕36號 )。
③ 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管理條例(2010修改)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鼓勵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是指華僑個人、華僑社團、華僑投資企業無償捐贈財產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用於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
(四)其他社會公共事業和福利事業。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受贈人,是指接受華僑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
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接受捐贈,興辦公益事業,但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第四條鼓勵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華僑捐贈興辦的公益事業,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五條接受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應當遵循自願捐贈和尊重捐贈人意願原則。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迫華僑捐贈或者向華僑攤派。第六條受贈人應當公開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對華僑捐贈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參與對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捐贈工作。第八條華僑捐贈財產需要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為捐贈人提供幫助。第九條對捐贈興辦公益事業作出成績和貢獻的華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表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捐贈人的權利第十條捐贈人有權決定受贈人及捐贈的方式、數量、用途。第十一條捐贈人有權監督捐贈財產的使用,有權指定捐贈財產監管人。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為其捐贈興辦的公益事業項目留名紀念。
捐贈人為其捐贈興辦的公益事業項目命名的,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捐贈人提出的其他正當要求,受贈人和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辦理。第三章捐贈財產的管理第十三條受贈人接受現金捐贈相當於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下的,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申報確認;相當於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申報確認;相當於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的,向省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申報確認。第十四條華僑捐贈人民幣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用途在所在地銀行開立專戶;華僑捐贈外匯的,受贈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上述捐款應當專款專用。第十五條華僑捐贈的進口物資,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予以確認;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捐贈物資清單和確認文件審核驗放。第十六條捐贈人捐贈財產興辦公益事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第十七條受贈人不得將捐贈的進口物資轉讓、出售。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出售的,應當事先徵得捐贈人書面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八條受贈人接受捐贈人的捐贈文書和捐贈財產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憑據;對捐贈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妥善管理,按照捐贈意願書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條華僑捐贈公益事業的財產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向捐贈人說明理由,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和原審批機關備案。第四章捐建工程的管理第二十條捐贈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的,捐贈人與受贈人應當訂立書面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使用和移交作出約定。
捐贈人要求設立工程項目籌建機構的,受贈人應當負責成立由捐贈人或者其受託人、受贈人代表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人員組成的籌建機構。第二十一條華僑捐贈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的立項及其實施,應當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合理布局,講求效益。第二十二條捐贈人捐建的工程項目,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土地徵用等有關手續,所需費用由受贈人負責,但捐贈人自願負擔的除外。第二十三條捐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受贈人應當將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第二十四條受贈人不得隨意更改工程項目的規模和標准。捐建工程項目結餘款項應當按照捐贈人意願處理;超出原捐贈數額的工程支出部分由受贈人負責,不得要求捐贈人追加捐贈款額,但捐贈人自願或者捐贈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④ 公益性捐贈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公司的公益性捐贈做賬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採取在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營業外支出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累計折舊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收到雙方協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最後結轉清理損益,計入資產處置損益,不再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②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營業外支出
⑤ 事業單位收到捐贈的會計處理怎麼做
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收到的捐贈,根據捐贈物不同,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如果接受捐贈物是固定資產,則需要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如果接受捐贈物是固定資產,則需要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鼓勵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第四條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第五條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第六條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損毀。第八條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扶持和優待。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第二章捐贈和受贈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第十一條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第十三條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第十四條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條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第三章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條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第十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⑦ 村委會收到捐款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捐贈屬於一個民事行為,捐贈可以是公民個人或者某個單位做出,由公民個人或者由基金會如紅十字會這類基金會來接受。而村委會是不可以接受捐贈的。各地農村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的存在,是不具備營利性,只負責村民內部的事情。村委會沒有接受捐贈的權利,但可以將捐贈物資轉交給公益團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助法》 第十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⑧ 公立醫院收到社會捐贈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公立醫院收到社會捐贈應當計入捐贈收入,具體賬務處理可參考《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規定:
一、本科目核算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捐贈資產的用途和捐贈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捐贈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接受捐贈的貨幣資金,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 「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庫存物品」、「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本科目。
(三)接受捐贈的資產按照名義金額入賬的,按照名義金額,借記「庫存物品」「固定資產」等科目,貨記本科日;同時,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運輸貨等,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貨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餘,借記本科目,貨記「本期盈餘」科目。
四、期末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