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數可不可以大於編制數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數與編制數沒有必然關系。
事業單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要與本單位的職能、任務、目標直接掛鉤,即所謂因事設崗。在設置崗位時,不能孤立地、局部地重視某一類別或子系統的崗位設置,而應該從各類別或子系統之間,從各崗位之間的相互聯繫上,從總體上去把握設置。因此,在考慮設置崗位時,不僅要強調向主業崗位傾斜,還要考慮到輔助或支持系統的崗位設置。崗位設置的關鍵在於高、中、初能級結構比例的合理,只有這樣才能使崗位作用發揮出經濟、協調、科學、高效。事業單位設崗時,既要分清主次,又要注意協調配合,要根據單位的性質與特點,使各類能級崗位層次,高、中、初級崗位結構體現出層次的合理與適當。
崗位管理要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這是確保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個崗位的人員協同配合工作的基礎。聘用制度為崗位管理提供了平台和制度基礎,所以崗位管理必須與聘用制度相結合,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Ⅱ 現聘崗位什麼意思
現聘崗位指目前正在招聘的崗位。
從用人單位來說,現聘崗位是指目前對外招收人才的崗位。從應聘者來說,是指想要競爭的崗位。
職位是隨組織結構定的,而崗位是隨事定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因事設崗。崗位是組織要求個體完成的一項或多項責任以及為此賦予個體的權力的總和。一份職位一般是將某些任務、職責和責任組為一體;而一個崗位則是指由一個人所從事的工作。
注意:企事業單位招收殘疾人也應明確其崗位職責,使其有明確目標。切記,既不可由於其特殊情況忽略其崗位職責,使其工作毫無歸屬感和定位;也不能不考慮其特殊情況而亂定崗位職責,使其承擔不應承擔的工作職責。
崗位與人對應,通常只能由一個人擔任,一個或若干個崗位的共性體現就是職位,語義拓展則代表職務,即職位可以由一個或多個崗位組成。
比如:製造型企業的生產部門的操作員是一個職位,這個職位由很多崗位的員工擔任。如果具體到某個工序的,即是崗位了,比如鑽孔操作員,操作員的職位可能由鑽孔操作員、層壓操作員、絲印操作員等崗位組成。
(2)事業單位因事設崗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崗位設置
「以教授為例,他們也將實行等級劃分,分級別拿工資。」據省人事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次崗位設置將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其中,管理崗位分為8級,即由高到低為三至十級職員崗位。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崗位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工勤技能崗位的等級設置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崗位,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Ⅲ 什麼是事業單位核編崗位合同工
事業單位核編崗位合同工是指不屬於事業單位編制內(公務員)的合同工,屬於核編定員,比編制內待遇相對差一些。
一、核編定員原則:
1、因事設崗原則:
根據各部門、分公司、管理處的管理職能、服務流程、服務內容進行配臵相應的人員,達到因事設崗、人事相宜的目的;核編定員能促進公司規范化管理不斷加強的原則。
2、精簡高效原則:
崗位人員的配備應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在進行崗位編制時,隊伍精幹是提高效能的前提,應遵循精幹高效原則,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保質保量。
3、總量控制,結構優化的原則:
在公司核編定員的基礎上,嚴格控制不符合人力資源結構的人員在重要崗位,必要時可根據崗位任職要求,實行公開競聘上崗或人才引進的形式進行崗位定員。
4、堅持人員配備與職能任務相適應的原則。
對於管理職能弱化、服務任務減少的部門、分公司、管理處,配備的人員只能減少,不能增加;職能任務增加的,人員可適當調劑補充。
二、核編定員依據和標准:
核編定員是根據公司既定的發展戰略,在現有管理架構的基礎上, 結合各職能部門、分公司、管理處所擔負的職責、管理層級和范圍、項目規模、服務需求,採取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編制、崗位、人員進行優化調整,並通過定編、定崗、定責,合理配臵人力資源,構建科學的崗位管理體系,從而提高公司整體的運行效率,減少人力不必要的浪費,提高員工的工作能力與工作主動性。
Ⅳ 事業單位設崗5個是什麼意思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是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事業單位試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關系事業單位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做好試行工作。要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結合起來,與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結合起來,與促進事業單位用人機制轉換結合起來。要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從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出發,從維護廣大職工的根本利益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要深入細致地做好廣大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確保改革工作平穩順利推進。
人事部17日公布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及其實施意見規定,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一到十級職員崗位。
任職條件
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級、二級職員崗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四、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專業技術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即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為一至七級共7個等級;中級崗位八至十級共3個等級;初級崗位十一至十三級共3個等級。實施意見規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改革辦法結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人事部17日公布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明確,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1:3:6。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工勤技能
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一至五級共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實施意見還規定,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政策措施嚴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
實施意見同時對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做出規定: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文件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應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四條 事業單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國家確定事業單位通用的崗位類別和等級,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規模以及隸屬關系等情況,對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人事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有關行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置的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
第二章崗位類別
第八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第九條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條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條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第十二條 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准,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崗位等級
第十三條 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
第十四條 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
第十五條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
第十六條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第十七條 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確定。
第四章崗位結構比例及等級確定
第十八條 根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實行不同的崗位類別結構比例控制。
第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實行最高等級控制和結構比例控制。
第二十條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包括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內部各等級之間的比例)按照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二條 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 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五章崗位設置程序及許可權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四)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五)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人事部核准。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地(市)、縣(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
(一)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並,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二)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三)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第六章崗位聘用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對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變更。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聘用人員。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和初級崗位的聘用條件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應符合準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員的聘用,由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人事部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確保崗位設置工作有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第三十六條 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除經批准參照公務法進行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行業崗位設置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意見。
Ⅳ 因人設職因人設事是什麼意思
因人設崗與因崗設人是相對立的兩個概念。「因崗設人」指的是首先設立崗位,根據崗位需求配置人才填補該崗位。與之相對立的「因人設崗」是根據現有人員的能力水平設立崗位。
在一般情況下,組織初創之際的領導者在組建領導團隊時可以首選「因人設事」這種方式,以便快速實現組織的良性發展。
在組織進入成熟發展時期,領導者在領導團隊建設過程中應該從「因人設事」逐漸過渡到「因事設職」,而避免組織的「肥胖症」。
(5)事業單位因事設崗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具體設置崗位時,還應注意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崗位設置的數目是否符合最低數量原則,即是否以盡可能少的崗位設置承擔盡可能多的工作任務。
2、所有崗位是否實現了有效配合。是否足以保證組織的總目標、總任務的實現。
3、每一個崗位是否在組織中發揮了積極效應。它與上下左右崗位之間的相互關系是否協調。
4、組織中的所有崗位是否體現了經濟、科學、合理、系統化原則。
Ⅵ 崗位性質 :主任職。職級 :六級(+)是什麼意思,我是建築企業
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所稱的崗位是什麼?
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應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崗位是事業單位為實現組織目標而進行組織分工的結果,具體到每個單位而言,崗位是千差萬別的,每個崗位都有具體的職責任務、工作標准,相對而言都會有一定任職條件。國家從整個事業單位管理的需要出發,從適應各個層次事業單位,適應各個層次的崗位出發,提出通用的崗位等級;事業單位則按照規定,將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對應到相應的崗位等級,以便規范管理、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
二、事業單位為什麼要進行崗位設置?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對事業單位推行崗位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踐也迫切要求制定崗位管理的政策規定,使崗位管理制度改革有據可依、有章可循。特別是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的改革,對制定崗位設置管理規定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具體來說有四個方面:(1)推行聘用制度的需要。科學設崗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礎,推行聘用制度需要崗位管理方面的政策配套;(2)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崗位設置是崗位管理的重要環節,是順利實施崗位管理,實現事業單位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的前提和基礎;(3)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收入分配改革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將崗位作為確定工資的主要因素,這就迫切需要制定崗位設置管理規定,為實施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供依據和基礎。(4)激發事業單位活力的需要。通過建立崗位管理制度,有利於激勵和引導事業單位人員積極投身經濟社會事業建設,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有利於吸引和凝聚優秀人才到事業單位工作,優化人才配置,增強群體活力。
當前,規范崗位設置已具備了基本條件。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逐步深入,以聘用制和崗位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新型用人機制逐漸形成,崗位管理已被很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所接受。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和事業單位對崗位管理進行了探索,取得了較好的經驗和效果,為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相關規定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三、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原則是什麼?
事業單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從管理學的角度上講,一般組織機構的崗位等級,從高到低可分為四個層次:決策層崗位、管理層崗位、執行層崗位、操作層崗位。在任何組織中,其崗位的等級結構都是呈梯形結構的,合理的等級結構是發揮組織整體功能的重要因素,等級既體現在職務上,也體現在業務水平上,當確定具體崗位時,必須兼顧到這兩個方面。
事業單位設置崗位,從事業單位在設定崗位時就毋庸置疑地與本單位的職能、任務、目標直接掛鉤,即所謂因事設崗。在設置崗位時,不能孤立地、局部地重視某一類別或子系統的崗位設置,而應該從各類別或子系統之間,從各崗位之間的相互聯繫上統籌設置。因此,在考慮設置崗位時,不僅要強調向主業崗位傾斜,還要考慮到輔助或支持系統的崗位設置。崗位設置的關鍵在於高、中、初等級結構比例的合理,只有這樣才能使崗位作用發揮出經濟、協調、科學、高效。事業單位工作崗位的設置是一個系統工程,既要分清主次,又要注意協調配合。在事業單位設崗時,要根據單位的性質與特點,使各類等級崗位層次,高、中、初級崗位結構體現出層次的合理與適當。
崗位管理要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這是在制度層面確保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個崗位的人員協同配合工作的基礎。聘用制度為崗位管理提供了平台和制度基礎,所以崗位管理必須與聘用制度相結合,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四、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主要內容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實施范圍、崗位類別、崗位等級、崗位結構比例、崗位名稱、崗位任職條件、崗位聘用等。
1、實施范圍
事業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都納入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范圍。勞務派遣人員不屬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范圍。
2、崗位類別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我院的專業技術崗位又分教練員崗位、教師崗位、醫務人員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教練員崗位是我院主系列專業技術崗位,教師崗位、醫務人員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為輔系列崗位。
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總數,結合單位事業發展需要綜合確定。運動員崗位設置管理的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3、崗位等級
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
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我院管理崗位設置7個等級,即四至十級,依次分別對應副局級、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科員和辦事員。
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高級崗位一級由國家核定,高級崗位二級由省市核定。
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分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分別對應為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和初級工,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4、崗位結構比例
崗位結構比例有兩類,一是崗位類別的結構比例,二是崗位等級的結構比例。崗位類別結構比例中,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公益服務的體育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一般應占崗位總量的70%,我院屬以專業技術提供公益服務的體育事業單位。崗位等級結構比例中,最重要的是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結構比例。二級、三級、四級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之間的比例為5:5。
5、崗位聘用條件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是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 遵守憲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 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我院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聘用具體條件另行制定。
6、崗位聘用
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是一項全新的用人制度,是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主要內容包括:
(1)公開招聘制度;(2)競聘上崗制度;(3)聘用合同制度;(4)定期考核制度;(5)解聘辭職制度;(6)聘用監督制度。
七、其他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單位首次實施崗位設置管理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由單位根據《實施辦法》,以及相關行業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專業技術各等級崗位的任職條件,參照在職同類人員,單獨進行一次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認定,以重新確定退休工資的基數。其中,專業技術一級、二級崗位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
Ⅶ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是怎麼回事
可參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的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應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四條 事業單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國家確定事業單位通用的崗位類別和等級,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規模以及隸屬關系等情況,對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人事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有關行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置的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
第二章崗位類別
第八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第九條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條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條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第十二條 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准,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崗位等級
第十三條 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
第十四條 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
第十六條 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第十七條 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確定。
第四章崗位結構比例及等級確定
第十八條 根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實行不同的崗位類別結構比例控制。
第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實行最高等級控制和結構比例控制。
第二十條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包括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內部各等級之間的比例)按照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二條 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 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五章崗位設置程序及許可權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四)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五)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人事部核准。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地(市)、縣(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
(一)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並,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二)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三)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第六章崗位聘用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對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變更。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聘用人員。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和初級崗位的聘用條件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應符合準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員的聘用,由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人事部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確保崗位設置工作有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第三十六條 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除經批准參照公務法進行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行業崗位設置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意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