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後任職定級的有關政策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細則》其中第43條規定了在事業單位中有關職員定級相關規定。
2020年3月3日發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三條事業單位列入參照管理范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
(二)使用事業編制,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1)夏縣縣鄉事業有關政策是什麼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
2019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的通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指定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
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Ⅱ 2014夏縣事業單位考試,服務基層的在職人員可以參加嗎
運城夏縣事業單位招聘對象:
1、鄉鎮衛生院醫生、醫技、護理等崗位招聘對象為國家承認的具有中等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且具有醫師(助理)、護士執業資格的人員,招聘對象具有中醫醫師(助理)執業資格不受學歷限制。
2、縣鄉其它事業單位招聘對象為全日普通高校專科及以上畢業生。
3、「服務基層項目專門崗位」的招聘對象,為參加山西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含晉西北計劃)到2014年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人員;參加山西省「選聘大學生村官工作」到2014年服務期滿、考核合格(含到2014年服務滿兩年,考核合格),現仍在職的人員;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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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在鄉鎮上班編制在縣有車補嗎
這兩年,中央一直在強調要求各級加大對基層特別是鄉鎮機關工作人員的傾斜力度,提高鄉鎮補貼並根據實際適當給予鄉鎮工作人員車補,確保鄉鎮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不低於甚至高於縣直機關。這是鄉鎮事業單位發放車補的大背景,但是此前一直處於只聞樓梯聲的狀態。去年底,隨著山東、河南、河北等地鄉鎮事業編車補政策的陸續出台,標志著該項政策正式落地實施,預料接下來很快會在全國全面普及,不久的將來鄉鎮事業編將正式迎來車補時代。
換言之,給鄉鎮事業編發車補是大勢所趨。這是鄉鎮事業編的利好。不過從已經實施的地方來看,並不是所有鄉鎮事業編都可以享受車補待遇。給鄉鎮事業編發車補,適用的范圍只是針對在鄉鎮機關工作、隸屬於鄉鎮的事業編制人員。這意味著在鄉鎮至少有兩類人事業編制人員不能享受車補待遇:
第一是鄉鎮教師,包括醫護人員因為不屬於鄉鎮機關事業單位范疇,目前文件明確是不能享受車補待遇的;
第二類是縣直事業編制人員, 包括縣直事業單位在鄉鎮工作的在編人員,按照規定也不能享受車補待遇, 目前只能按照縣直事業機關通用的實報實銷方式解決公車出行問題。
總的來說,目前鄉鎮事業編只有編制在鄉鎮、崗位在鄉鎮機關的在編人員在車補發放范圍內,除此之外,其他不論是縣直還是市直亦或是省直事業單位人員按照規定都不能享受車補待遇。
發不發車補主要看編制,目前大部分地區執行行政和參公事業編制有車補,事業單位沒有車補,不過已經有個別地區(如山東)鄉鎮事業單位人員開始發放車補了。
1、車補發放范圍
目前大部分地區車補只是針對公務員和參公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發放的,所以不管你在哪裡上班,主要看你的編制是什麼性質。如果是行政編制或參公事業單位編制,那麼就有車補,如果是事業編制,那麼就沒有車補。
首先車補的定義是中國政府為公務員發放的現金補貼,用於補貼公務員在辦公過程中所花費的市城區內交通成本,同樣道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會發生辦公城區內交通費,按照同等條件事業單位也應該發放車補。
3、個別地區事業單位車補政策
以前事業單位人員是沒有車補的,不過現在已經有個別地區事業單位也開始發放車補了,比如山東省的鄉鎮級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經執行車補政策,標准參照公務員標准。
所以看你的人員編制,如果是行政或參公就會有車補,另外看你所在地區,如果是事業單位也發放車補的地區,那麼即使是事業單位也有車補。
沒有的。
車補、鄉鎮補貼原來只面向鄉鎮公務員。
現在有些省份出了政策,也開始給鄉鎮的事業編發車補。像山東、河南等。
畢竟,現在的鄉鎮政府是混編混崗的。事業編和公務員們干著一樣的活。
也要包村,也要去扶貧走訪。但是,單位的公車少,申請流程繁瑣。
一般都是開自己的車,所以,鄉鎮給車補是合理的。
但是,這種發放資金補貼一般都是有明確規定的。
鄉鎮在編在崗。合同工臨時工沒有。
縣直部門派駐到鄉鎮的人員沒有。
之前我們這里剛剛發的時候,因為司法所垂直到縣里。這些人不能發錢去找。
也解決不了。
所以,題主你的關系在縣里,就不要想了。百搭發不著的。
你關系在縣里,去鄉鎮幹活的話,要麼是渡渡金,然後開始大展手腳,那樣的話就不要在意車補這仨瓜倆棗的了,鍍鍍金趕緊調回去吧。前途最重要。
要麼是得罪人流放了,那就安穩趴著吧,不要給自己惹事了。
沒有。
鄉鎮事業編在崗人員車補基本上都是從2020年開始發放,一月一發,按照科員、副科、正科等不同職級分類發放。 公務員車補的發放要早幾年,基層事業編幹部反映比較強烈,明顯的「同工不同酬」啊。鄉鎮是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的主戰場,幹部下鄉工作量大,車補是不得不考慮的重要問題。所以全國各省從去年開始發放車補,極大地提高了幹部工作積極性!
但是事業編車補有嚴格的規定。必須是鄉鎮黨政機關事業編在崗人員!鄉鎮黨政機關、事業編、編制在鄉鎮、在鄉鎮崗位上,這幾個條件缺一不可!
現在鄉鎮事業編待遇越來越好,有鄉鎮補貼(大部分地區按照在鄉鎮工作年限長短、距離縣城遠近發放不同等級補貼)、車補,基本上和公務員持平。
只有你是公務員,不管在機關還是在鄉鎮,都會有車補。如果你只是事業編制,不好意思,沒有,而且下鄉還只能開自己的私車,還不能報銷油費,自己倒貼。所以,想要有車補,就加油吧,考個公務員就有了。
Ⅳ 鄉鎮政府機構改革方面的政策及文件
2001年12月28日
第5期
關於對我市鄉鎮機構改革的調查與思考
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是新形勢下推動行政體制改革,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大力促進體制和機制創新,探索農村加快實現工業化、現代化進程的重要途徑。在縣(市、區)機構改革已基本結束的背景下,鄉鎮機構改革已逐漸地提上了議事日程。本文在對我市部分鄉鎮進行深入調查的基礎上,作了一點粗淺的思考。
一、當前我市鄉鎮機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由於體制原因產生的問題。
鄉鎮作為基層的一級黨委和政府,受行政體制的影響,其運作和管理具有較強的指令性特徵,它的行政區劃或受歷史沿革的影響,或受交通通訊和自然地理條件的制約,而有時往往與目前的地方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它的機構設置往往更多地考慮到與上級機構的對應,而與精簡高效的原則不相符等等。鄉鎮機構管理由於體制上的原因產生的諸多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規模小,行政成本高。
按照去年年底的統計數字,全省共有鄉鎮1754個,平均每個鄉鎮人口為2.06萬人;與此相比,我市鄉鎮的規模要小得多,全市共有194個鄉鎮,總人口248萬,平均每個鄉鎮為1.28萬人(因為我省其它市及我市有關鄉鎮在進行鄉鎮撤並工作,鄉鎮數及鄉鎮平均人口都在變化中,所以本文例舉的是去年年底的統計數字)。以蓮都區為例,原來農村20個鄉鎮人口16.8萬,平均每個鄉鎮人口不足1萬,最少的鄭地鄉常住人口只有2400人。鄉鎮規模偏小,一方面很難發揮其對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形成集聚功能和空間重組,資源共享性差,制約了其發展步伐和城鎮化進程;另一方面,鄉鎮規模小,並不意味著鄉鎮政府機構的精簡和效率的提高,相反,由於存在鄉鎮內設機構講究上下對口配套的問題,因而「麻雀雖小,五臟俱全」,行政成本高,從一定意義上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以松陽、龍泉兩縣市為例,去年兩縣市20和17個鄉鎮,總人口分別為23.1242萬和27.4213萬,財政供養人數(包括教師)為3125人和3529人,平均74和78個農民要供養一個「吃皇糧」的。
2、機構散,服務功能缺。
目前,我市鄉鎮內設機構條塊分割過細,機構眾多,但卻職責不清,一定程度上存在推諉扯皮,效率不高的問題。以蓮都區水閣鎮(現已撤鎮建辦)為例,在編幹部31人,卻有黨群、組織、宣傳、民政、工業、綜合政法辦、計生辦、文書檔案辦、城建辦等15個機構。機構眾多並不意味著鄉鎮具有較為完備的服務功能,林業、工商、財稅、司法、治安、土地等「垂直」管理後,使鄉鎮的政府功能殘缺不齊,給群眾的生產生活帶來很多的不便。同時,鄉鎮作為一級基層政府由於部分服務功能的喪失,群眾有事辦不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鄉鎮黨委政府的威信,對加強和鞏固基層政權不利。
3、人員雜,總體素質低。
以蓮都區碧湖鎮為例,其工作人員包括鎮機關黨政綜合辦、農辦、工辦、黨群辦、計生辦和城建辦六個辦公室的在編幹部,各類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區部門派駐的司法、派出所、工商等行政單位等三大類。其中,在其各類事業單位中又分為鎮屬的農業綜合服務站、文化站、廣電站、計育服務站,區部門派駐的林業站、水管站、衛辦等9個機構,市部門垂直管理的土管所、城建規劃所等;在身份上,又可分為公務員、招聘幹部、固定工人、合同工人等;在人員經費來源上,又可分為全額撥款、定補(2000元/年)、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等,工資待遇標准不一。由於人員眾多,再加上來源渠道不一,因而總體素質不是很高。具體表現在,一是文化素質參差不齊。鄉鎮的「七技人員」主要是以前鄉鎮從農村招聘的幹部,相對文化素質較低,例如碧湖鎮農技站在編的28名幹部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就有6名;二是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特別是農技隊伍,知識陳舊,本領單一的問題相當突出,往往是農科站的不懂農經,農經站的不懂農機,而且有些地方農民早已不養蠶桑了,卻依舊設有蠶桑員,仍然拿財政工資,人浮於事現象比較突出;三是工作責任心參差不齊。由於目前鄉鎮工作人員有一部分非公務員序列,在工資、福利待遇上與公務員存在較大的差別,因而配合政府中心工作不是很主動。
4、財力弱,調控能力差。
由於我市城鎮化水平比較低,因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比較明顯。以蓮都區為例,1999年地方稅收15170萬元,其中城區13963萬元,佔全區地稅收入的92%,而其它20個鄉鎮地稅收入1207萬元,僅佔全區的8%。同時,隨著土地、林業、治安等部門垂直管理以後,預算外收入銳減,而鄉鎮需要花錢的內容卻在不斷增多,財政開支增大,鄉鎮財政往往入不敷出,赤字累累。松陽、龍泉兩縣市,2000年鄉鎮財政收入分別為1554.2萬元和1124萬元,財政支出卻達到3224.5萬元和3851萬元。除雲豐和霧溪兩個鄉外,雲和縣其它13個鄉鎮去年財政均出現赤字。鄉鎮財政困難,政府對資金調控能力減弱,有些該辦的事情由於資金缺乏而辦不了,間接地減弱了政府的行政和服務功能,不利於鄉鎮幹部隊伍的穩定和政府威信的提高。
(二)由於機制原因產生的問題。
體制不順必然帶來機制不活。鄉鎮與部門的關系,鄉鎮與縣(市、區)部門派駐單位的關系,鄉鎮與所屬事業單位的關系,涉及到具體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利益關系的分配,紛繁復雜。不能很好地理清這些關系,必須直接影響到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機構的正常運轉。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職權與事權相脫離。一是該辦的事情辦不了,存在「缺位」的現象。鄉鎮作為一級政府,本來應該有較為完善的功能,方便群眾辦事。但目前鄉鎮政府功能殘缺不全,政府對這些部門的調控協調力度不斷減弱。群眾需要的服務卻因鄉鎮沒有這方面的職權而得不到滿足。二是不該辦的事硬要辦,存在著「越位」現象。本來按職責農業稅徵收應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一般鄉鎮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徵稅的職權,但在目前的情況下,農業稅徵收工作量多、難度大、成本高。所以縣(市、區)政府對鄉鎮實行農業稅徵收考核,對一時不能完成徵收指標的,缺額部分必須由鄉鎮財政墊交補足。為此,鄉鎮每年都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收稅。因為稅收工作有著較強的政策性,農民群眾對此理解程度不一,如果方式方法不注意,極易造成干群關系緊張。
2、人權與事權相脫離。無論是鄉鎮所屬事業單位還是部門派駐鄉鎮的行政單位,他們的人事歸縣(市、區)部門管理,工資由財政拔付,而工作地點和服務對象都在鄉鎮。這種關系的雙重性最終造成「看得見的卻管不著」,「管得著的卻看不見」的尷尬局面。特別是對一些站所,鄉鎮有承擔工作的義務而沒有人事管理的權力,如每年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責任主體在鄉鎮,而鄉鎮對派出所、司法所的人員、調動等根本無權過問,更談不上人事管理權。人權和事權不能很好地統一,對幹部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約和激勵機制,所以工作人員工作的好壞全憑個人素質,隨意性很大。
3、財權與事權相脫離。作為一級政府,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目前我市各縣(市、區)大多對鄉鎮財政實行包干,除基本工資和辦公經費外,鄉鎮幹部的補貼、會議經費、業務經費等都要鄉鎮自負。此外,各種公共基礎設施、文化衛生、民政福利等需要投入的資金往往需鄉鎮自身籌集,由於我市大部分鄉鎮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方面的原因,財政狀況捉襟見肘,甚至赤字累累,負債運行。此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資金,往往是縣(市、區)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切塊給部門管理的,為了盡可能多地爭取這部分資金,鄉鎮化了本不需要化的財力和人力,盡管如此,有些部門依然隨意截留專項補助經費,群眾對此意見紛紛。
二、對我市鄉鎮機構改革的建議
根據我市實際,當前鄉鎮政府的工作重點就是加快農村城鎮化步伐,加快人口和產業集聚,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的合理流動,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加快農村工業化和現代化步伐。根據這個目標,我們認為在下一步鄉鎮機構改革中應做到五個結合:
(一)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行政區劃調整結合起來。既要完善鄉鎮政府功能,又要精簡機構,減輕財政供養壓力,是鄉鎮機構改革的基本目標。要解決好這對矛盾,鄉鎮機構改革必須要和鄉鎮區劃調整結合起來。我省的義烏市就把行政區劃調整和鄉鎮機構改革相結合,採取城區撤鎮改街道,農村撤鄉並鎮的做法,把原來的21個鄉鎮調整為8個鎮和5個街道,在城市發展形態上形成了「一個中心城區、三個副中心、五個特色鎮」的格局,加快了建設現代化商貿名城的步伐。因此,我們進行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必須要與麗水中心城市的規劃目標相銜接,與發展區域經濟的目標相吻合。首先,要拓展中心城市的發展空間,在城關鎮撤鎮建辦的基礎上,在條件成熟的前提下,把城市空間向富嶺、聯城等地拓展,為建設具有一定人口規模的中等城市打下基礎。其次,要重點發展其它八個縣市的城關鎮,增強對其對縣域經濟的拉動力。例如雲和縣把霧溪鄉並入雲和鎮,這是雲和實施「小縣大城」戰略後一個重要步驟,一方面有利於雲和木製玩具業拓展空間,連片形成規模;另一方面擴大了雲和鎮的經濟規模、用地規模,有利於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基礎設施共享度,提高城市品位。第三,要擴大中心鎮規模,對經濟發展較快、交通便捷,具有一定產業基礎的碧湖、壺鎮、溫溪、古市等建制鎮,可以把附近鄉鎮歸並,連片發展,增強其對要素的集聚和合理配置。蓮都區撤銷聯合鄉並入碧湖鎮,碧湖鎮人口從3.97萬增加到4.6萬,面積83.6平方公里擴大到133.53平方公里,輻射半徑明顯擴大,有利於發揮中心鎮對區域經濟的帶動作用。當然,鄉鎮區劃調整還要與其產業特色結合起來,與培育和扶持主導產業結合起來,從有利於產業集聚的角度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使小城鎮真正成為區域經濟的「發展極」。
鄉鎮規模擴大以後,為了便於鄉鎮管理,同時也為了減少村經費開支,有條件的地方時機成熟時也可以撤並行政村。目前,我市有3666個行政村,平均每個行政村人口只有676人。我市農村由於二、三產業不發達,本身村級集體經濟就比較薄弱,甚至是「空殼村」。行政村過多,村幹部數量相應增多,村幹部誤工補貼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因此,在交通、通訊、生產條件改善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撤並規模較小的行政村。
(二)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轉變鄉鎮政府職能結合起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要過多地干預微觀經濟活動,切實把政府職能轉變到提供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促進經濟發展上來。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政府不再干預;凡是民間社會能夠負擔的,政府不再交辦。要徹底改革鄉鎮政府審批制度,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目前我市鄉鎮普遍開設了「便民窗口」,要充分發揮其服務功能,真正能夠為民辦事。同時,要理清思路,把政府不能辦、也辦不好的事真正轉移給企業、市場和社會中介組織。雲和縣雲和鎮的木製玩具業是其支柱產業,企業在產品出口報關、商檢、新產品開發設計以及財務代理等服務上需求迫切,但鎮政府又不可能包攬這些屬於企業內部經營事務,怎樣在企業需求和鎮政府服務職能上找到最佳結合點呢?為此,鎮政府支持有關專業人士成立雲和鎮企業服務中心,按市場經濟規律,以有償服務的形式為企業提供專業、快捷的服務,又大大降低企業經營管理的成本。類似這種社會中介組織既可以充當政府與企業、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又可以為政府承擔一部分管理任務和工作,還可以為政府分流人員提供新的工作崗位和發揮特長的機會,是值得鼓勵大力發展的。
(三)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理順條塊關系結合起來。權責一致才能理順關系,合理劃分事權,理順條塊關系,明確責職,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根據省委的要求,「除已設在鄉鎮的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稅務所等機構外,其它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派駐在鄉鎮的機構原則上都要下放,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管理為主的體制」,克服多頭管理;對與條上業務聯系比較密切、專業性較強又帶有執法職能的工商、公安、法庭等,在保持原體制不變情況下,實行雙重領導,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但在副職以上幹部的任用,最好能徵求當地黨委的意見,年度考核也要綜合當地黨委的考核意見;部門和鄉鎮通過討論協商,從有利於調動幹部積極性的角度出發,可以對部門原屬駐鄉鎮人員在全區范圍內進行調配使用;部門駐鄉鎮事業單位下放給鄉鎮以後,部門要加強對其業務的指導、督促和檢查,不斷提高這些人員的業務水平,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四)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精簡機構和人員結合起來。要達到精簡高效的目標,必須要對人員和機構進行重新核崗定編,最大程度降低人員和機構設置的隨意性,降低行政成本。
1、要精簡領導職數。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從嚴控制鄉鎮領導班子職數,可以根據需要,實行黨政領導交叉任職,鄉鎮黨委書記可以兼任鄉鎮長(或兼任鄉鎮人大主席),黨群書記可以兼任紀檢書記,組宣委員一人兼任,分管武裝、政法工作等黨委成員和副鄉長可以交叉兼職。同時,適當增加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非領導職數。
2、要精簡機構。鄉鎮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調整為四個內設機構,即黨政辦公室、建設發展辦公室、社會發展辦公室、綜合治理辦公室。農業、衛生、文化、廣電、水利等部門派駐鄉鎮的事業單位下放給鄉鎮以後,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內容和鄉鎮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合並。例如衛生辦公室和鄉鎮醫院;文化分館和文化站;水管站和水利會;農技站和農技推廣綜合服務站。在此基礎上,把文化和廣電站合並成立鄉鎮文化廣電中心,以社會化服務發展文化廣電事業;把涉農站所合並成立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站,企業化發展涉農服務。當然這些事業單位的合並要與其能否在市場競爭中生存作為前提,否則搞「一刀切」則毫無意義。象碧湖、古市、壺鎮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農機站從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站中剝離出來,成立企業性質的農機服務中心。因為在這些耕地連片的盆地,按照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及農業生產社會化分工的細化,農機服務市場前景廣闊。從現實的例子看,碧湖種糧大戶葉麗榮,在農忙季節利用自家的農機具有償為農民提供機械化割稻服務(每畝70元),很受農民歡迎。
3、精簡人員。首先,可以把鄉鎮機構人員精簡與執行上級有關政策結合起來。對機關人員的分流渠道及政策可以根據麗委辦[2001]13號文件《關於市本級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的若干意見》結合鄉鎮的實際,通過組織學習培訓;離崗退養或提前退休;鼓勵機關公務人員辭去公職,自謀職業等措施分流。對鄉鎮事業單位的人員,按照省委的要求精減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20%。因此,一則要鼓勵提前退休或離崗退養;二則要辭退臨時工;三則要考核不合格者進行解聘。其次,可以把人員精簡與加強中心村建設結合起來。對有條件的行政村,可以採取委派制的方法,把鄉鎮機關人員下派到行政村任黨支部書記,在發展壯大了村集體經濟的前提下,下派人員的工資待遇由財政撥付逐步過渡由村集體經濟解決。第三,可以把人員精減與加快農業產業化結合起來。要鼓勵有技術特長的鄉鎮事業人員按照市場機制參與或創辦經營性實體。雲和縣沙溪鄉並入城關鎮以後,鄉黨委政府就通過政策扶持鼓勵農業技術人員以技術入股的形式參與農業綜合開發,既充分發揮了農技人員的特長,又滿足了農業開發對技術的需求,又減輕了鄉鎮財政壓力,達到了一舉三得的效果。
(五)要把鄉鎮機構改革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結合起來。在鄉鎮機構改革中,無論是行政區劃的調整,還是機關事業人員的分流,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能自行其事。同時,要完善政府運行機制,加強行政管理的制定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建設,特別是原部門駐鄉鎮具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下放給鄉鎮政府以後,鄉鎮黨委政府不能因為自身工作的需要而要求這些具有執法權的站所在執法時「變通」或服從鄉鎮領導的主觀意圖;站所工作人員也要加強學習,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提高執法水平,努力在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配合鄉鎮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之間找到最佳結合點;部門要加強對下放鄉鎮站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不能因為這些站所放給鄉鎮了而減弱了執法力度或者乾脆不聞不問。
(市委政策研究室 翁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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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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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李衛良 責任編輯:程鷹飛
Ⅳ 國家扶持農業的政策有哪些
國家對農村的政策有:1.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示範社建設行動。加強合作社人員培訓,各級財政給予經費支持。將合作社納入稅務登記系統,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盡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具體辦法。2.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立穩定的農村文化投入保障機制,盡快形成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設、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3. 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工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相關就業政策支持范圍。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扶持政策,在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登記、信息咨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鄉農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對生活無著的返鄉農民工要提供臨時救助或納入農村低保。4. 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按照著力增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的要求,繼續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推進「鄉財縣管」改革,加強縣鄉財政對涉農資金的監管。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資金穩定、管理規范、保障有力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5.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調整財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對縣鄉財政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逐步提高縣級財政在省以下財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縣鄉財政基本財力保障制度。6.積極開拓農村市場。支持流通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建立區域性農村商品采購聯盟,用現代流通方式建設和改造農村日用消費品流通網路,擴大「農家店」覆蓋范圍,重點提高配送率和統一結算率,改善農村消費環境。7.完善國家扶貧戰略和政策體系。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辦法。實行新的扶貧標准,對農村沒有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實施扶貧政策,盡快穩定解決溫飽並實現脫貧致富,重點提高農村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Ⅵ 支教的政策是什麼國家會怎樣給補貼,去支教的資格。
可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具體的貼息因地區和當地的政策規定不同而有所不同,可以咨詢當地政府了解。
一、政策
1、原服務單位有職位空缺需補充人員時,應優先考慮接收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學生。縣、鄉各類事業單位,有職位空缺需補充人員時,也應該拿出一定職位專門吸納這部分畢業生。服務期滿自主創業的,可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等有關政策。
2、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服務2年以上,服務期滿後3年內報考碩士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各級人事部門要為「三支一扶」大學生建立專門的人才庫,廣泛收集各類用人單位的崗位需求信息,動員各類用人單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學生,有針對性地提供就業指導和推薦,幫助其落實就業單位。
4、進入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有接收單位按照所任職務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其職務工資標准;其服務期限,計算為工齡。在今後晉升中高支撐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定。
二、條件
招募對象是省內普通高校和本省生源外省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不含定向、委培生和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其基本條件是:
(1)政治素質好,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2)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有工作崗位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3)具有敬業奉獻精神,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4)身體健康。
三、招募原則
招募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專業上以農村基層急需的農業、林業、水利、醫學、教育、經濟類為重點,同時優先招募家庭經濟困難的畢業生,優先安排高學歷畢業生,優先安排已考取研究生的畢業生,優先安排回生源地的畢業生。
近日,人社部、財政部印發《「三支一扶」人員能力提升專項計劃實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實現「三支一扶」人員每年接受崗前培訓或在崗脫產培訓不少於5天,國家組織示範培訓覆蓋2.5萬人次以上,切實幫助「三支一扶」人員不斷增強政治思想水平,提高為基層群眾辦實事的能力素質,提升服務基層的效率。
Ⅶ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Ⅷ 政策性安置進事業單位的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政策性安置和調配是指:隨軍家屬、退役運動員安置,駐外使館工勤人員、中辦國辦工勤人員、支邊職工選調,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職工、夫妻分居職工、照顧家庭困難職工、工作需要職工調動。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6號部長令2005.11.16)第24條用人單位與擬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報批或備案。
需政策性安置和調配的職工,應如實填寫安置表、調動表、選調表等表格,經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報有關部門審核,再報勞動保障部門辦理。
政策性分配人員,除部分被提拔任用的優秀人才,其他人員能夠使用編制的極少。更有部分縣鄉,在進行編制實名制登記時,將政策性安置人員另立一庫,統一登記為「非在編人員」,以平衡這些人員的編制使用問題,緩解縣鄉編制使用壓力。
這樣做的後果,導致這些政策性安置人員,長期無法使用編制,也無法在事業單位之間自由流動,影響晉升及福利待遇、養老數據採集入庫等個人待遇。同時也給縣區財政造成極大負擔,因為入編意味著個人經費、工資福利待遇、社保費用等由省級財政統籌,無編則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財政狀況良好的地區不成問題,財政狀況差的中西部地區,憑空增加了一兩千吃財政飯的,所有的工資待遇、人頭經費、社保費用,都要財政統一供給支出,給本來就嚴峻的經濟形勢,更增加了一重負擔。
Ⅸ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一、退休許可條件:
(一)、幹部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人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公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申請材料
(一)《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退休審批表》《機關事業單位工人退休審批表》;
(二)工作人員檔案於養老保險手冊。
三、許可程序
(一)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當月,用人單位提交《退休審批表》於養老保險手冊;
(二)核實其檔案年齡、工資標准及繳費記錄;
(三)符合條件的,核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
拓展資料: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