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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選拔的公務員不合格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1-29 22:26:06

Ⅰ 公務員政審不合格怎麼辦

可以很明確的回答你這種情況下是不太容易好處理的,一般情況下需要找任何托關系才能夠處理的,一般公務員如果是屬於內部編制,這個時候政治審核不合格,一般情況下都是父母或者是因為個人的原因有一些個形式上的這種記錄或者是犯罪打人的這種行為,只要是在犯罪記錄里有證明的,這個時候政審都是不合格的,或者說是家裡的家庭人員有直接參與,像其他的一些個違規的這種活動,也就是說一些個對於國家和個人安全產生不良影響的這個時候,對於你自身來說以後的政治審核或者是當兵都會有很大的這種影響。這個時候只能申請公務員為編外的這種編制。

Ⅱ 事業單位試用期不合格怎麼辦

由用人單位判定,有爭議的提請人事爭議仲裁。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勞動者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由用人單位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判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判定不服,可以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試用期內,應當對職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並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判定是否合格應當在試用期滿之前作出。
中組部 人事部 總政治部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國人部發〔2007〕109號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

人事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其中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Ⅲ 事業編二次體檢不合格怎麼辦

事業編二次體檢不合格就會直接被淘汰,但是事業單位考試體檢不合格的話,相關單位會通知考生進行復查,復查只會進行一次,如果復查也不通過的話,就會直接被淘汰。有些指標會在當場進行復查。
復檢不等於不合格,復檢是因為某些項目檢查結果可能沒有達標,為確保不是由於檢測誤差或偶然性導致的,才去復檢一次無論復檢是否通過,都以復檢的結果為准。
事業單位考試體檢不合格的話,相關單位會通知考生進行復查,復查只會進行一次,如果復查也不通過的話,就會直接被淘汰。
補檢一般都是初次體檢有問題才會進行的。建議您體檢前不要做體檢禁止做的一些事情,以免影響最終的體檢結果。
如果補檢還不合格是會取消錄用資格的。
國家公務員體檢的相關說明:
在體檢中遇到疑難問題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承擔體檢工作的醫院要妥善處理。
對於難以確診的疾病,醫院可組織專家做進一步的檢查。用人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允許提出復檢要求。
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准。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錄用主管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用人單位和體檢醫院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體檢工作,並對考生的體檢結果保密。
對於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參加體檢的考生應當如實填寫相關信息並回答有關詢問。
對於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實的考生,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的體檢項目和標准,由錄用主管機關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或批准。

Ⅳ 事業編在職考公務員,體檢不通過,還能回原單位么

事業編制在職公務員,體檢不通過,如果沒有辭職的話,應該可以回原單位的

Ⅳ 公務員試用期不合格怎麼辦,會被取消資格嗎

按照新公務員法第34條規定:如果在公務員試用期內不合格,同樣有可能會被刷下來。因此,對於公務員試用期,大家必須引起重視。

試用期合格後,鐵飯碗還有變數嗎

公務員一年試用期合格後,一般情況下,就意味著你可以轉正了。此後的工作和生活中,除非你出現了重大失誤,或者觸犯黨紀國法,公務員這個鐵飯碗,你可以一直捧在手心、干到退休。當然,如果你在試用期轉正後,一定要挑戰公務員制度和底線,丟掉鐵飯碗也是有可能的。

Ⅵ 公務員政審不合格怎麼辦

公務員政審不合格,只能退出招錄工作,沒有其他的辦法。
以下為政審不合格常見的項目:
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六)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七)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九)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因政治、經濟和其它問題正在接受審查且尚未有結論的;
(十一)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十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十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十五)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六)自2007年3月10日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2010年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5年3月10日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十八)2009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08、2009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十九)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二十一)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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