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鄉鎮職員屬於什麼編制
政府!公務員唄。
『貳』 鄉鎮政府下屬的全額事業單位會怎麼改革人員會被撤編嗎
事業單位改革一直是事業單位職工關心的話題,關繫到自身的待遇、編制、前途,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轉企合並,不再佔用編制,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或將劃分到公務員序列中,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劃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
網友B:原來一個地方市公路管理局挺厲害的,建設、路政管理、養護、費收。嗯,改革後,建設權利、行政審批收回交通局,路政管理收回綜合執法支隊、費收取消,只剩一個養護。
網友C:懂的人自然懂。像上次一份方案裡面發的一個什麼城市發展服務中心,裡面的單位合並起來,我都不敢想像權利有多大?還歸市政府直屬。。。總體來看還是往好的方向。
『叄』 什麼事鄉鎮事業單位編制
事業編制,是從事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工勤等崗位,無論是事業單位還是行政單位,這些崗位的工作人員都是事業編制,晉升的路線,如果是政府里的專業技術崗位大概是助理工程師、工程師等等專業不同職稱也有所不同,工勤崗位主要是指工人,如司機,職稱主要有初級工、中級工等等。
事業單位人員編制一般為非公務員序列的事業編制,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
『肆』 鄉鎮改革後行政與事業編制如何劃分
鄉鎮的黨政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設置了行政機構,其中包括一些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相關的機關辦公室,以及紀委武裝部等,整體都是使用行政編制,工作人員大多數都是公務員身份,除此之外的就是一些相關的事業單位,使用的就是對應的事業編制。1、變化比較大的單位:主要是新成立的一些機構,和職能變化較大的機構,對應鄉鎮要有職能承接,事業單位變化較大,新成立的比如應急管理,變化較大的如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林業草原等,要麼將職能從原來的站所中剝離出來,單獨成立對應事業單位;要麼隨縣上部門職能調整,鄉鎮站所職能進行調整、合並。
2、變化較小或者沒有變化的單位:鄉鎮的社會事務中心、經濟事務中心、公共衛生中心、財政所等站所,在前幾年的機構改革中,已經基本改革到位,承擔的職能也比較穩定,或者只是在內部分工進行調整。比如社會事務中心、經濟事務中心、公共衛生服務中心等,承擔的職能側重點不斷調整,工作重心有所變化,但總體原則不變,單位性質不變。3、鄉鎮事業單位變化,機構、編制性質不變,個人身份不變:雖然幾經變化,機構名稱、規格、職能、隸屬關系等都發生了變化,但事業單位屬性沒有變,個人身份和工資待遇大體不變,事業編制性質不變。原來的事業單位,依然是事業單位,隨著參公事業單位的改革,更沒有了參公的可能性。事業編制依然是事業編制,也沒有更多的行政編制進行置換,倒是以前正式職工和退役軍人中使用差額、自收自支編制的,會置換成全額事業編制。
『伍』 2020事業單位改革後,編制分為幾種
一般事業單位就是事業編和參公,改革後,部分人編制不變,部分人取消編制。
『陸』 事業單位鄉鎮是在編嗎
鄉鎮的事業單位包括常見的學校、衛生院等。同時,還有不為人所熟知的各站所,包括林業站、農機站、文化站等等。以上單位均為鄉鎮所屬的事業單位,人員身份情況可能比較復雜。包括全額編制、差額編、自收自支編,工資來源為財政撥款或者單位自籌,具體結合各單位情況而定。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但須參加公務員考試;如設區市的城管。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如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學校等。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設計院等。
(6)事業單位改革後鄉鎮變成什麼編制擴展閱讀: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的任職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中科院士、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領域做出系統的、創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
(3)其他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享有盛譽,業內公認的一流人才。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由國家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確定:
(1)按照行政隸屬關系,事業單位將符合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條件的人選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
(2)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選進行審核後報人事部;
(3)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各部門上報的人選進行審核確定。
確定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實施范圍
1. 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 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以下簡稱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准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