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資協議書怎麼寫
法律分析:關於工資的協議書範本
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有關規定,甲、7雙方在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協商就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的薪資待遇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一、工資總額及其構成
工資總額元/月一基本工資元/月+技能工資元月+加班補貼元/月(或依勞動合同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按實計算) + 工齡工資元/月,根據甲方薪酬方案規定及績效考核情況,工資總額可以適當上下浮動。
二、乙方的工資總額及其構成屬於甲方非常重要的管理信息內容之一, 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昔施,屬於甲方公司的商業秘密, 乙方不得隨意外泄。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算薪發薪人員、檔案保管人員等,非經核准外,不得私自向本單位以外的任何人泄漏工資總額及其構成,如有泄漏情況,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三、本協議正本一式一份,由甲方留存。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蓋章)乙方: (簽名),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⑵ 事業編簽什麼合同是有編制的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屬於招聘性質,簽聘用合同,但是沒有事業編制,由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待遇和薪屬酬。
事業單位有編制的職工,現行途徑只有一個,即參加由國家和各省舉辦的事業單位考試,考試合格並被事業單位錄用的,具有事業編制。
二、是否事業在編人員可以看以下幾個特徵:
1、看合同,應該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合同。如果是勞動合同則顯然不是。
2、看工資,是否採用事業工資結構,事業人員一般分為管理類和專業技術類。
3、看保險,事業人員有不參加養老保險的,也有參加養老保險,但是一般參加事業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有區別。4、看編制部門是否將你入編。
5、看招錄部門(人社局、人事局)的入職登記表是否將你作為事業單位人員登記。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一)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二)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2)事業單位統發工資需要簽什麼協議擴展閱讀: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一定是事業編制,一般經過國家或單位公開招考,合格後被錄取的才能進入事業編制,入編的人員在編制部門或人事局的事業單位人員名單中一般會有登記,其工資待遇、參保情況等都會有所區別,入編員工無重大過錯不可開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⑶ 為什麼事業單位有編制的也要簽合同啊和合同工有什麼區別
你說的沒錯,的確是「事業單位有編制的也要簽合同」。
這不存在著你所說的「為什麼」,因為這是行政法規的規定。
現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所謂的「和合同工有什麼區別」,這兒所說的「合同工」應該是事業單位編制外的臨時工。
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執行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規定;而非在編人員的合同,其性質本身就是「臨時用工」。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