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婚後事業 > 商業廣告牌如何在事業單位處擺放

商業廣告牌如何在事業單位處擺放

發布時間:2023-01-26 08:09:48

㈠ 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建成區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場地、公共交通工具、低空飄浮物等載體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設施及公益宣傳設施。
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置的,標示其名稱、字型大小、商號的招牌、匾額等戶外招牌設施。
本條例所稱指示牌,是指除依法設置的公共信息標志外,利用公共場地設置的指示牌、標識牌。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各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市容環衛監管機構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具體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對戶外廣告和招牌、指示牌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綠化、城管執法、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舉報投訴受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第六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合理布局,規范設置,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區塊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周圍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第二章設置規劃與技術規范第七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總體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區域、位置。第八條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詳細規劃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城市重要節點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控制性要求,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體量、造型、色彩要求,明確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與公益宣傳設施的配比。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技術規范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技術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第十條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相關規劃以及設置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相關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和其他相關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位置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
(二)透景圍牆、護欄、道路隔離帶;
(三)房屋屋頂;
(四)國家機關的辦公場所;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建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設置的區域、位置。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指示牌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通信設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二)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合法使用的;
(三)利用違法建築、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設置的;
(四)在綠地、河道、湖泊、濕地等生態敏感區域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及其他戶外公共場所設置獨立式戶外廣告設施的;
(五)利用民用航空器在市區上空進行廣告宣傳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㈡ 福州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觀,提升城市綜合功能,促進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本市市區從事戶外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下列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一)在道路、廣場、綠地、水域、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地或者非公共場地的空間、建(構)築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種形式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

(二)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置與其單位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招牌廣告。第四條 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福州市戶外廣告和燈光夜景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燈管辦)具體負責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轄區內沿街道路一層店麵店牌店招設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

市工商局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資格審查及廣告發布內容的登記工作,發放《戶外廣告登記證》。

城管執法、公安交通、園林、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實施辦法。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設置許可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按有關規定報批後,統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證城市景觀的整體美觀。

市城鄉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工商等相關部門,根據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及有關標准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鼓勵廣告設置使用新材料、新技術等,並在日常廣告設置審批管理中予以指導。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和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集中辦公場所的區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文物保護建築、紀念性建築物、教育、文化設施用地范圍內;

(三)違章建築、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

(四)交通標志、信號燈、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五)立交橋、高架橋等各種橋梁及機動車下穿地道(隧道)的內外側和上下方;

(六)建築物坡屋頂或不宜改變原有造型的建築物頂部;

(七)在廣場、道路交叉口和鐵路道口50米范圍內;

(八)測量標志、消防栓、進水井、各類檢查井、路燈桿以及閘閥設施周圍3米范圍內;

(九)橋涵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即大中型橋梁基礎周圍60米,小型橋梁和橋涵基礎周圍30米;

(十)寬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場地與設施。第七條 利用城市公共視覺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廣告、公益性廣告除外。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申請設置戶外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許可,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福州市戶外廣告建設項目申請表》;

(二)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廣告經營單位營業執照;

(三)廣告位位置示意圖、現狀照片、廣告立面彩色效果圖(白天、夜景)、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應作整體設計方案;

(四)房屋產權證、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證明文件、委託發布廣告的證明文件。

申請設置店牌店招,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福州市戶外廣告建設項目申請表》;

(二)廣告主營業執照;

(三)店牌店招位置示意圖、現狀照片、廣告立面彩色效果圖;

(四)產權證、租賃合同等經營場所證明文件。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及設置技術規范對設置申請進行審查,對申請設置位置進行實地勘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申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為二年。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後,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主需要延續設置的,應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㈢ 江門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安全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鎮建成區和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活動。
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在建築物、構築物外部空間,道路以及各類公共場地等載體上,採用各種形式設置,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設施。
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經營場所或者建築物設置的用於表示名稱、字型大小和標志的標牌、匾額等。
招牌附帶商品推介、服務宣傳的,或者在辦公、經營場所以外設置的標牌、匾額等,適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規定。第四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設置招牌的,應當符合招牌設置規范。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築物、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並符合安全要求。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統一領導。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門,監督、協調和指導縣級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縣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市場監督管理、交通、公路、公安、安全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依法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第七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信息管理平台,並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向社會公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信息。第二章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第八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區、縣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公眾和行業組織等方面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信息管理平台長期向社會公布,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第九條依法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是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報請批准。第十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准,突出江門僑鄉特色,體現地方文化。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城市不同區域功能要求,劃定戶外廣告設施禁設區、嚴控區、展示區。
禁設區內不得設置任何戶外廣告設施。嚴控區內應當嚴格控制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展示區內可以設置形式多樣的戶外廣告設施。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形式、具體位置、規劃點位編號;
(二)戶外公益廣告設施比例、具體位置;
(三)設施辨別標識印刻的位置;
(四)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材質等;
(五)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等要求。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或者遮擋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無障礙設施,妨害其正常使用的;
(二)利用涵洞、立交橋、跨線橋、跨道路鐵路橋、人行天橋和車行隧道的;
(三)利用危房、違法建築物與構築物或者破壞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的;
(四)在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護范圍的;
(五)在各類地下管線、架空線和其他管線工程保護范圍的;
(六)利用行道樹、綠化隔離帶、綠籬或者損毀綠化,影響綠化景觀的;
(七)在經批準的設計方案中未規劃廣告位的居民住宅樓和商住樓樓頂、外立面;
(八)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
(九)在市政道路紅線范圍內設置的,但利用公共汽車候車亭、路牌燈箱等設置的附屬式戶外廣告除外;
(十)其他需要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

㈣ 濱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合理利用公共空間資源,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和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設施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廣告欄、地名標志、宣傳欄、實物模型等廣告的行為;

(二)利用建(構)築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工地圍牆(擋)、模型等繪制、張貼、懸掛廣告的行為;

(三)企業、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型大小、標志等招牌設施的行為;

(四)戶外廣告設置的其他行為。第四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協調美觀、節能環保原則。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

濱城區、沾化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設置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管理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

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安監、規劃、氣象、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設置與維護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制定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第七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眾安全和對居民生活造成雜訊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擋日照等不利影響。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在廣告幅面內右下角標注批准設置文號、廣告發布單位和聯系方式。第八條利用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和行政事業單位建築物等公共產權資源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必須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和經營權。

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築物為本單位作商業性廣告宣傳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徵收標准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二)佔用或者影響無障礙設施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遮擋山體、水域、綠地,影響城市景觀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綠化設施的;

(六)位於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建設控制地帶的;

(七)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設置的;

(八)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設置的;

(九)在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物頂部設置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大型商業建築可以預留牆體廣告位,其他建築物不得設置牆體廣告。第十一條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四)戶外廣告設置場地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設計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申請人利用自有戶外廣告設置位設置自我宣傳性戶外廣告的,不適用前款第(三)項規定。

㈤ 漳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設置與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提升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及城市規劃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城市規劃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城市道路以及各類公共場地等載體,採用各種形式在戶外空間設置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戶外空間設置表示名稱、字型大小、商號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等設施的行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標牌設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本辦法所稱設置人,是指戶外廣告的許可申請人或者備案申請人以及招牌的備案申請人。第四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景觀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應當合法、真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文字、符號、用語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二章規劃與規范第六條市中心城區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市中心城區以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由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縣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七條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在批准後及時公布。

經批准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是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第八條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容貌標准,綜合考慮城市風貌、區域功能、經營業態、自然人文等因素,突出漳州特色、體現閩南文化。第九條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置的總體布局和控制原則;

(二)戶外廣告設置的設施載體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要求;

(三)戶外廣告設置的節能、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四)其他需要納入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的內容。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居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築物、構築物使用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樹、綠化隔離帶或者損毀綠地的;

(六)利用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牆、道路以及橋梁防撞牆與隔聲牆的;

(七)在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護范圍的;

(八)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以電子設備形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超過國家標准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貝限值;

(二)亮度、顏色、閃爍方式、切換頻率不得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相同;

(三)不得在每日二十三時至次日七時開啟,因重大節日、重要活動以及夜間經濟需要,經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批準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㈥ 珠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戶外廣告的設置,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分為戶外商業廣告設置和戶外招牌廣告設置。
本規定所稱的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設施。
本規定所稱招牌廣告設置,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或建築物控制范圍內,設置與其企業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廣告設施。用於表明建築物名稱的屬於招牌,其他設於樓頂的非建築物名稱的標志物屬於廣告范疇,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負責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出讓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
市政、市容、園林、公安、環保、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按戶外廣告設置的技術標准進行設置。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規劃功能分區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安全、美觀,並與周圍環境協調,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第七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原則。第八條 依法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章戶外商業廣告設置准則第九條 設置、發布戶外商業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設施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准,不得粗製濫造。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章建築、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築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置的。
(七)在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區域內或載體上設置的。第十一條 經規劃批準的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交易。
交易方式應以招標、拍賣為主,因城市規劃、轄區地段、市場因素等不適宜招標、拍賣形式交易的,採用掛牌交易方式。第十二條 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三條 拍賣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第十四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所得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並按管轄權隸屬關系進行分配,按照財政體制確定比例執行。
對於廣告位置為非公有場所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與場所權屬人或場所廣告位置使用權人協商並簽署協議,按不超過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交易所得的50%的比例給場所權屬人或場所廣告位置使用權人作為設置佔用費,其餘部分上繳市財政專戶。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劃確定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事務,包括組織編制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文件、擬定交易底價和履約保證金數額、與買受人簽訂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合同、收取使用權交易價款、辦理《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證明書》等。第十六條 凡依法成立的市場主體,都可以參加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競買(投),廣告設置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必須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七條 廣告設置使用權交易在市產權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機構應於交易日七日前發布公告,並在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以約定的方式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參加競買(投)的單位必須遵守競買(投)的有關規定。

㈦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規定_招牌廣告管理有什麼規定

為加強對沿街商鋪設置招牌行為的管理,規范戶外 廣告 和招牌的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商鋪招牌設置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條例: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區門店招牌設置管理,統一城區門店招牌設置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住建部《關於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及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門店招牌,是指臨湘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門店業主(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辦公場所或建築物控制范圍內,設置與依法核准登記的名稱相符的標牌、標志、指示牌、匾額、漏空字、霓虹燈、垂直燈等戶外廣告、門店招牌。

第三條 門店招牌設置管理工作,以建設規范有序、整潔優美、和諧文明的城市市容環境為目標,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劃等為依據,以住建部門行政執法隊伍為依託,有組織、有計劃、按步驟地對門店招牌設置進行規范化整治,努力將城區主次幹道門店招牌設置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審批管理
第四條 設置門店招牌,應當事先報城市住建部門依法審核批准。設置人憑市住建部門核準的《門店招牌設置效果圖》,取得《門店招牌設置許可證》後進行設置。

第五條 新建、改建的建築物,需分戶出租的臨街房屋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市住建部門對各出租戶的門店招牌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設置門店招牌可能對他人生產、生活造成影響或妨礙的,設置申請人應當徵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如有分歧或爭議,由住建部門審定。

第七條 門店招牌的設置應當安全、美觀,與環境相協調,有利於美化市容景觀、城市文明建設和方便人民生活,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製濫造、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缺筆少劃,損壞市容市貌的;

(二)違反城市管理有關規定、城市容貌標准門店招牌設置規劃的;

(三)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的;

(四)妨礙交通、影響交通安全的;

(五)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設施,佔用公共場所、人行道、公共綠地的;

(七)形象醜陋,或者違反法律和社會良好風尚內容的。

第八條 經審核批準的門店業主,原則上只允許設置一塊門店招牌;二樓(含)以上的業主一般不得在建築外牆上設置招牌,可在本大樓的底層設置統一的樓層單位展示牌,或在大樓外牆用霓虹燈、吸塑燈箱等新型發光材料統一、有序設置豎式招牌。

第九條 經核准設置的門店招牌,設置者歇業、解散或注銷的,應當停止使用該招牌,並無條件自行拆除。門店轉讓後,門店所有權人負責完全責任。

第十條 需要變更門店招牌的設置位置、規格、形式、名稱的業主,應當向住建部門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 門店的牆體、立柱、門框、門體、窗體上,不得張貼或設置小廣告、門店招牌、小招牌。

第十二條 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製作,質量、品位、安全性能較高的硬質化門店招牌的最長設置期限為3年;採用普通材料、工藝、技術製作的硬質化門店招牌的最長設置期限為2年;設置期限屆滿時該設置仍然符合有關規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繼續使用該門店招牌設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申請重新設置,否則,按照無證設置處理。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品質控制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的臨街建築物和主要街道、重點區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築物立面門店招牌的設置,不得採用噴繪布加圖象列印製作非硬質化門店招牌。除全國統一的招牌、商標、標識外,臨街建築物的門店招牌,原則上採用硬質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頂板、底板。傳統老字型大小店鋪,其門店招牌的材料可採用木材、石材等傳統材料加工,保持 傳統 文化 特色。

第十四條 設置門店招牌的單位和個人,對招牌設施負有安全責任。門店招牌應當由專業廣告、門店招牌製作經營業或建築裝飾企業進行設計、製作和安裝。圖文陳舊、污濁、脫色、損壞變形,或者燈光顯示不全的,應及時予以更新、修復或拆除,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及時拆除。

第十五條 鼓勵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製作門店招牌。門店招牌應當形式輕巧,盡量避免遮擋建築物立面,影響建築風格。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條例:規格控制
第十六條 門店招牌的設置規格,必須與建築物相協調,使其與樓體和相鄰的門店招牌和諧一致。

第十七條 設置一樓常規門店招牌,下沿齊一樓門頭,上沿齊二樓窗檯線20cm以下,門店招牌高度必須符合統一設計的規范標准。

第十八條 門店招牌的外沿距離建築物的外牆一般不得超出150cm,有走廊的建築物一般不超過30cm,且不得佔用公共空間,影響公共利益。

第十九條 凡作為寫字樓使用的建築物,不得在建築物樓面設置招牌、指示牌,實行一樓一牌,多個單位一並考慮,統一設置。

第二十條 門店招牌字體的最大高度,不得超過門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內容控制
第二十一條 門店招牌的內容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相一致,門店招牌的名稱、標志、色彩一般用企業(行業)形象識別系統規定的標准實施。設置全國統一的招牌、商標、標識,需持有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門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必須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書寫應當規范准確,無錯別字、繁體字、異體字、缺漏字。書寫的門店招牌和傳統老字型大小門店招牌中有繁體字、異體字的、民族文字的,必須在醒目位置配設規范漢字副牌。門店招牌中的漢語拼音,必須按照《漢語拼音正詞法》書寫正確。門店招牌中的外國文字,必須與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於主要位置。

第二十三條 如需設置經營服務性文字、圖案和電話號碼等商業廣告內容的,按經營性戶外廣告、門店招牌收費許可。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條例:色調控制
第二十四條 門店招牌的色彩處理依據一街一品的原則設置。具有企業識別系統的知名企業出具相關有效證明可以按照其規范用色。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的臨街建築物和主要街道、重點區域、夜間營業的門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築物立面,其門店招牌的設置應當與夜景照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達到白天美化、夜間亮化的視覺效果,符合綠色照明、節能環保的要求,並不得採用外挑燈的辦法實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六條 門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級的背景圖案,做到簡潔大方、素雅協調。同一路段的門店招牌設置,要達到底色協調、簡潔明快,體現現代城市風格與城市人文環境。

猜你喜歡:

1. 門面招牌名字如何取名

2. 加盟商經營管理協議

3. 服務企業創業計劃書

4. 步行街商鋪租賃合同範本

5. 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

6. 商鋪租賃合同範本包裝修

7. 廣告媒體創業准備計劃書

㈧ 珠海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及其相關行為的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包括:
(一)在道路、廣場、綠地、水域、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地或者非公共場地的空間、建(構)築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種形式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
(二)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房地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范圍內設置的與其單位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招牌廣告設施。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
(二)組織公共場地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權的出讓;
(三)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
工商、建設、規劃、國土、公安、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依法取得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章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准則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規劃功能分區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安全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第七條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應當使用統一規劃設計的招牌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設置。
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范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築物使用權益的;
(四)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的;
(五)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
(六)其他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准,不得粗製濫造。第十條設置和使用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對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維修、翻新,許可期滿未重新獲得設置權的應當及時拆除。第十一條設置和使用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承擔安全責任;危及安全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新、加固,遇台風、汛期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第十二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施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安全結構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利用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交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證明書;利用非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交戶外廣告設施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合同等;
(五)利用建(構)築物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供由原設計單位或者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建(構)築物安全證明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設置權後應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置和經營戶外廣告。
對舉報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給予獎勵。

閱讀全文

與商業廣告牌如何在事業單位處擺放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巴經濟發展前景如何 瀏覽:917
微信里健康碼填錯了怎麼重新申請 瀏覽:433
美團偽造健康證被駁回會怎麼樣 瀏覽:551
血淚婚姻最後的結果怎麼樣 瀏覽:306
為什麼古代美女都穿紅肚兜 瀏覽:465
婚姻動數是什麼意思 瀏覽:713
在哪裡查健康綠碼 瀏覽:202
古代稱呼年輕貌美女子叫什麼 瀏覽:508
五個點怎麼編小故事 瀏覽:515
佳星幸福使者用什麼配件 瀏覽:709
美女用海口話怎麼說 瀏覽:960
2021江西省事業編制是什麼 瀏覽:364
哈爾濱幸福橋在哪裡 瀏覽:153
社會該如何關愛心理健康 瀏覽:124
你最想要的婚姻是什麼樣的 瀏覽:272
北京怎麼找美女 瀏覽:903
跟美女一起上班應該聊些什麼話題 瀏覽:808
於榮光在幸福還會來敲門飾演什麼 瀏覽:682
文科工程經濟類專業有哪些 瀏覽:243
愛情觀和別人不一樣怎麼回事 瀏覽: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