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臨時工2022年新政策
一、2022年事業單位臨時工新政策辭退可以獲得賠償,賠償的標準是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進行確定的,一般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事業單位職工節假日加班工資支付規定是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三倍工資。
二、2022年事業單位臨時工新政策辭退可以獲得賠償嗎
2022年事業單位臨時工新政策辭退可以獲得賠償。 提醒,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規定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即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事業單位職工節假日加班工資支付規定是什麼
事業單位職工節假日加班工資支付規定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不低於平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四、勞動法適合於事業單位嗎
勞動法適用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中的正式在編人員不適用《勞動法》,編外工作人員適用《勞動法》。對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規則並不一樣,企業是「構成勞動關系」,只需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哪怕沒有簽署勞動合同,都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從實踐用工之日起適用《勞動法》。而事業單位是「樹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假如沒有和事業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就不適用《勞動法》。因而,要判別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能否適用《勞動法》,關鍵在於能否樹立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翻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❷ 2012事業單位改革中臨時工怎麼改
新華社北京4月16日電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1年3月23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動公益事業更好更快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現就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探索事業單位改革,不斷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穩步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行業體制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推進改革奠定了基礎。事業單位提供公益服務總量不斷擴大,服務水平逐步提高,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以解決。
3.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事業單位公益服務水平、加快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必須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堅定不移地把這項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4.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科學分類為基礎,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為核心,總體設計、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
5.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把提高公益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特點,實施改革和管理;堅持開拓創新,破除影響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鼓勵進行多種形式的探索和實踐;堅持著眼發展,充分發揮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公益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樣化;堅持統籌兼顧,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注意與行業體制改革、政府機構改革等相銜接,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6.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今後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基本完成,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三、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7.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9.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四、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
10.嚴格認定標准和范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從嚴認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11.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特別是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五、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
12.推進轉企改制。周密制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轉制單位要按規定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依法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變管理機制,並依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逐步與原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其國有資產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13.完善過渡政策。為平穩推進轉制工作,可給予過渡期,一般為5年。在過渡期內,對轉制單位給予適當保留原有稅收等優惠政策,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在離退休待遇方面,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有條件的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要進一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六、推進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
14.明確改革目的。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進一步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充分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大力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15.改革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准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制定機構編制標准,合理控制總量,著力優化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據編制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對其他事業單位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實施績效工資。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改革進程,探索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分步實施到位。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9.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統籌考慮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
20.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加強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21.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黨的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系,選好配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促進事業發展、完成本單位中心任務中的領導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在事業單位的貫徹執行。
七、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
22.大力發展公益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要,不斷拓展公益服務領域,增加公益服務品種,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不斷增強公益事業發展活力。通過改革,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廣覆蓋、多層次的公益服務。
23.強化政府責任。按照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優先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基本需求和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公益服務,促進公益服務公平公正。加快發展農村、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公益事業,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益服務水平差距,切實滿足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醫療、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務需求。優化公益服務資源配置,合理規劃布局,科學設置事業單位,打破條塊分割和行政區劃界限,推進資源共享。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完善購買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24.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完善相關政策,放寬准入領域,推進公平準入,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進入公益事業領域。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並切實加強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贈公益事業。大力倡導和發展志願服務。
25.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公益事業領域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為社會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推動相關產業加快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26.加大財政對公益事業發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構建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長效機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財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對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財政支持方式。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結合不同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合理制定標准,實行動態調整,健全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用。對公益一類,根據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根據財務收支狀況,財政給予經費補助,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進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體系,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強化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與執行,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收費項目和標准審批。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
九、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29.加強領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任務復雜艱巨。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堅定信心,精心組織,攻堅克難,確保改革順利推進。為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建立中央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負責交流改革情況、研究共性問題、提出工作建議等工作,具體工作由中央編辦承擔。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新聞出版等部門要按照現行的領導體制和政策規定,繼續推動行業體制改革。中央和國家機關負責組織所屬事業單位進行改革。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指導做好相關工作。各省(區、市)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改革負總責,要建立領導小組,健全工作機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並抓好組織落實。
30.穩步實施。堅持分類指導、分業推進、分級組織、分步實施的工作方針,注意把握節奏,加強統籌協調,做到條塊結合、上下結合,條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暫不具備條件的允許過渡,不搞「一刀切」。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不斷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嚴禁突擊提拔幹部、嚴禁超職數配備幹部或違反規定提高幹部職級待遇。切實加強新聞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改革氛圍,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公益事業健康發展。(完
❸ 事業單位臨時工2021年新政策
國家對事業單位臨時工待遇有什麼新規定嗎 - : 最近國家加強了對事業單位臨時工的監管力度,因為社會上出現的許多違法亂紀行為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臨時工自我約束力差,專業知識淺顯造成的,所以現在國家對事業單位招聘臨時工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臨時工待遇我們是個事業單位招了很多臨時工有的都在這里工作了五年以 : 你好: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你應該是該單位的聘用人員. 按照合同法規定: 1、單位必須跟你們簽訂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必須為你們購買「三金」(養老金、醫療保險金、房改公積金);甚至「五金」(養老金、失業金、工傷保險金、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金) 3、你們應該享受國家規定節假制度,每周如果少於4天,那麼單位應該支付加班工作:200%~300%的加班費.
我今年四十六歲了在事業單位做臨時工已經二十年了工資還只是一千? : 按照道理來說,你可以退休了,而且有五險一金,而且有退休工資
在事業單位工作20多年,一直是臨時工待遇一直要求轉正式工未果到退? : 你在事業單位從事臨時工作已20多年.按規定,在事業單位工作的臨時工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統籌(即繳納保險),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就可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即正式退休). 看你的陳述,應該是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不夠.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補繳養老保險.
年行政事業單位臨時工現在有什麼說法嗎? : 看你怎麼想了,如果你覺得像好好發展一下建議你辭職,做臨時工本來沒有什麼的可是與本單位正式職工的待遇相差太大而且很多場合臨時工的處境比較尷尬,長期在這樣的環境下工作會讓你不自信二對你的職業生涯產生不好的影響.本人就原來在一個中央企業做臨時工,覺得很不好現在辭職做銷售和原來工作形式和內容差不多,可是工資高兩倍,只是沒有住房公積金可是我現在活得比原來快樂沒有那麼多覺得不公平了.而且你不用關注國家的提高臨時用工待遇了,這個政策就是出台了也不會對你有多大的好處,因為單位設置臨時工就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的,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啊,如果自己有能力就別再那樣的單位浪費時間了,現在臨時工就是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我是事業單位的職工,沒有編制,是臨時工,10年簽的合同到12年,? : 這個沒有什麼辦法,改革就是這么回事,努力找工作吧,如果年紀不大,可以報考一下各地的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事業單位的工作經歷也是一種優勢. 當臨時工的時候就應該有一種緊迫感,難道會以為臨時工可以干一輩子么.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對於原來在行政事業單位工作20 - 30年的臨時工有何保障措施,國家有沒有一些規定? - :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改革能否終結臨時工 - : 事業單位是計劃經濟時代一直延續下來的.「臨時工」也是計劃經濟時代的概念,是與固定工、合同工相對應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由於誕生於「同一個時代」,有著一定的「親緣」關系,他們「攜手」邁入市場經濟時代,仍然經常「合作」.就業形勢嚴峻,找份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也是不容易的.不出事時,單位與臨時工都「不聲張」;出事時,臨時工就「站出來」.
新勞動法對工作在事業單位的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簽合同工一樣適用勞動合同法,和其他企業單位待遇是一樣的 你妹妹與單位屬於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法律規定,只要構成勞動關系,單位就應當給你妹妹繳納各項保險,簽訂勞動合同 另外由於2008年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你妹妹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2008年2月起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我是一名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在崗21年現面臨單位強制辭退問題有沒有關於臨時工這塊有沒有最新規定或實施辦法 - : 《勞動法》實施後,對用工性質的界定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其中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用工近似於此前的臨時工.但以你在事業單位工作十年的經歷看,顯然不符合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❹ 事業單位臨時工新政策
法律分析:工資的支付按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標准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資分配製度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事業單位改革對合同工臨時工的安置規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❺ 事業單位深化改革之後,「臨時工」該怎麼辦
事業單位深化改革,其實和臨時工沒有多大關系,臨時工所享受的待遇還是沒有變。只是部分事業單位改革之後,可能不需要那麼多的臨時工了,部分臨時工將面臨著事失業問題。要麼換一份新的工作,要麼努力靠近體質內。
只要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上,就不用擔心自己的工作問題。這邊的工作幹不了,就做其它的工作,說不定收獲的更多呢。而且,臨時工的工資很低,不管出去做什麼工作,工資幾乎都會比臨時工來的高。
因此,即使事業單位深化改革,臨時工們要下崗也不用擔心自己沒飯吃,只要肯努力,只要勤勞,多的是你能做的工作。
❻ 事業單位改革轉公務員臨時工怎麼辦
行政機關里只有兩種編制,一種是公務員編制,一種是工勤人員編制,一般情況下臨時工轉為工勤人員是需要進行考試的,在編人員就是說你和機關是永久性的依存關系,只要你不被辭退或開除就永遠都是這個單位的人,退休後享受單位的退休金和醫療待遇。臨時工不存在往上爬的問,其實工勤人員都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管理者或領導一般都是公務員身份,工勤人員最多也就是管管業務或是幾個其他的工勤人員。工勤人員的工資是財政拔付的,當然也有一些是由單位自己解決的,但是和臨時工完全是兩個概念,臨時的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❼ 關於事業單位改革對合同工臨時工的安置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7)雲南事業單位臨時工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1986年中國用工制度改革以後招收的各類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
企業招用合同工採取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合同工與所在單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實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於,打破鐵飯碗、大鍋飯,真正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企業勞動者的素質。
臨時工究竟是什麼工?其真實的生存狀態什麼樣?該如何看待「臨時工現象」?
「臨時工」,一個在計劃經濟時代耳熟能詳的詞彙,一個在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的用工形態,如今卻大量存在於多個行業,並引發「臨時工現象」。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突發事件中,「臨時工」往往成為最後的責任人。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石秀印表示,「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記者了解到,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在一些窗口行業,櫃台人員大多數都是派遣工。
在許多崗位上,既有在編的正式工,也有勞動派遣人員,幹完全一樣的活兒,混合使用。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
其中大量勞動派遣人員已經長期在固定的用人單位中的主營業務崗位上服務,但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簽協議。
這些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雖然有可能會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與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新的人想來干,會被隨時裁掉,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說成為「長期固定臨時工」。
❽ 事業單位臨時工有可能轉正嗎臨時工的發展路徑是怎樣的
回答《事業單位臨時工能轉正嗎?臨時工的發展路徑是怎樣的?》
我參與進來,談三點看法。
第一點看法。回答什麼是事業單位?:我理解事業單位是政府政策決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置的單位,經政府人事局審核,確定編制,由財政撥款,政府直接管理的單位,不以營利為目標的單位。叫事業單位。最大的特點,人員編制固定,財政撥款,不以營利為目標的單位。往大說。政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學校,往小說,鄉鎮政府,再小說,土地管理所,農經站,行政管理機構,有的4,5個人,它是行政管理,所以給編制,它是國家機器的一個鑼釘,必設置。
第二點看法。回答事業單位臨時工能轉正嗎?我的回答,沒有這方面政策,因為編制是固定的,靠時間入編制,不可能。固定工,還在改變合同制,臨時工怎麼會進入編制呢?
第三點看法。臨時工發展路徑怎樣?也就是臨時工怎麼進入編制?臨時工要想進入編制,唯一路徑,參加國家相關考試。我舉一個實例,某法院書記員,是臨時工,己經好幾年了,沒有入編,碰巧,國家進行法官考試,這位書記員,平時努力學法,參加這次法官考試了,一嗚驚人,考中了,被錄取在編法官。從此,成為有編制的法官了。可見,需機會,需考試,臨時工也能轉為正式工。
以上三點看法,僅供參考。
在體制內干臨時工,有三點一定要明白:
第一,不要寄望轉正成為在編人員,這是非常不現實的想法。機關事業單位現在逢進必考,想不經過考試就獲得編制只有一種可能,你是特殊人才,比如博士、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等,可以不用筆試直接面試考核進入。你是人才嗎?顯然不是,否則也不會到事業單位干臨時工,既如此,不如趁早放棄轉正的想法,好好准備考試,努力考上岸,而不是天天在這里做白日夢。
第二,不要考慮待遇問題,這只會挫敗自己的信心。在體制內,編內和編外同工不同酬的現象非常普遍,你再有意見也改變不了現實,糾結於此純粹是自己給自己找不痛快。換言之,工資低是臨時工固有的屬性,想賺錢就不要干臨時工,反之就要接受現實。因此,在選擇臨時工崗位之前,首先要衡量一下自己的家庭條件,有條件從事臨時工無所謂,反過來家庭條件不好,建議不要考慮從事這份工作,會相當煎熬,無數人已經用親身經歷證明這一點。
第三,不要考慮前途問題,臨時工沒有編制,不能轉正,更無法提拔晉升,何來前途?如果有臨時工動不動談前途,就是個笑話。
從臨時工的特性和現狀來看,臨時工只適合兩種人從事,一是立志考公考事業單位的人,在沒有考上之前,將臨時工崗位作為過渡,一方面可以解決生計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多了解體制,為考試增加成功率;二是家境優渥之人,沒有太多想法,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又考不上,出於面子和穩定考慮,進入體制干長期性的合同工,這樣的人在體制內不少見。除此之外,任何人想從事臨時工,一定要慎重考慮。
轉為正式編制難度很大,現在都是合同制,是金子在那兒都能發光發熱,好好熱愛本職工作,不斷努力奮斗,臨時工照樣為 社會 著貢獻。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
事業單位臨時工轉正也有可能,但機會不大。要想轉正除非你為 社會 或者單位做出了突出貢獻,引起了 社會 的廣泛關注,這樣才能得到市縣領導們的重視,給你解決事業單位的編制問題,屬於特別情況。例如在今年年初的援助武漢抗疫中,就有部分醫護人員是不在編制內的,他們不怕苦不怕累,冒著被傳染的危險戰斗在第一線,最終圓滿完成了任務,組織上也為他們解決了編制問題,特事特辦,轉為正式醫護人員。
再有一種情況就是你要有足夠強的硬體,學歷比較高,學識淵博,業務能力強,在自己業務范圍內是高手,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顯著成績,這樣的話也有可能轉正。
總之,在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想改變成分變成正式員工是難上加難,有的甚至幹了一輩子也沒有轉正,現在事業單位用人制度越來越嚴格了,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統一錄取,你如果平平常常,甚至碌碌無為,那麼轉正的機會是很渺茫的。
2007年,全國取消臨時工,以新《勞動法》的用工標准,統一稱為派遣工。現在事業單位也不叫臨時工啦吧?應該叫公益崗吧?個人覺得,隨著用工的規范化,並且 社會 公平程度的進一步改善,還是有希望轉正的,耐心等待吧!
事業單位有財政全額撥款的,也有部分撥款的,還有自負盈虧的,即在通常情況下,一般稱為:全額事業單位,差額事業單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無論哪種情況的事業單位,由於受編制的限制和一些特殊崗位的需要,大部分單位要相應的使用一部分臨時工。在實際工作中,有的臨時工承擔的工作量要比在編人員的大,臟活累活分擔的要相對的多一點,因此,他(她)們的付出也會相應的增加,正是因為工作崗位不同,工作的分工不同,最重要的是編制的不同,所以工資的收入也就不同。為了創造更好的工作條件,改善生活環境,爭取有朝一日加入到"正式工」的行列,他們會因此學習更刻苦,工作更勤奮,千方百計的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以期達到或超過"正式工(合同制)」的水平,一旦有機會,他們就可以通過考試、考核後被「轉正「。無論什麼樣的單位,通過這種方式錄用人員都會呈現出三個方面的優勢:
一是可以充分調動這些個"臨時工」的工作熱情,最大限度的發揮他(她)們的聰明才智和創造性,會讓他(她)們更有奔頭,工作上更充滿激情,為單位做出更大的貢獻;
二是可以促使在編人員提高危機意識,不管是什麼編制的人員,一律實行優勝劣汰,能者上,庸者下,不勝任工作崗位的,一樣解除合同,有編制的"正式工」也可以成為"臨時工";
三是,可以營造公平竟爭的工作機制,通過錄用德才兼備的"臨時工」,可以很好的發現和使用人才,鞭策和激勵一少部分混天聊日的「正式工",形成人人努力學習,工作爭先恐後的局面。
綜上可以看出,實行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擇優轉正(錄用),是非常好的人才培養舉措,對各行各業發現人才,培養人才,使用人才,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有百利而無一害!
事業單位臨時工有可能轉正,如果特別優秀還可以擔任領導。
但首先要通過招聘入職考試等各個環節才能成為一名正式的事業編人員,正式入編後要學習專業知識掌握技術職能,通過職稱考核評聘後才能成為真正的事業編技術工作人員。只有付出不懈的努力才能走向人生的輝煌。
一、過去鄉鎮很多的工作人員都是臨時工,因為直接從農民或鄉鎮企業中招聘來的。現在都轉了正式工,有的還擔任領導。
二、要是一些特殊工種,如交通運輸部門和城建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很多都轉正了。
我不知道題主以前從事什麼工作,但你可以參加招聘考試,是人才肯定有用武之地。
現在臨時工基本沒有轉正的可能,除非參加考試。
現在事業單位一般也是逢進必考,只是會接受軍隊專業的人員和村官轉成事業編制,臨時工現在基本上沒有政策,說可以轉正事業編。
臨時工發展基本沒有前途而言,工資低,隨時面臨被解聘的風險。建議短期做做可以,盡快另謀高就。
事業單位現在都需考試公開競爭了,臨時工只能是臨時工,要想成為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需要按正規渠道走,報名參考,但要資格符合才能報考,考上就可以轉正了。
❾ 政府臨時工怎麼轉編制
政府臨時工從根本上來說跟企業、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性質是一樣的,只是工作單位的性質不同。按照現在國家對於政府編制人員准入的政策來看,所有人員想轉為正式在編人員的話,必須經過考試或考核通過才可以。
參加政府工作人員的招錄考試:我國政府和事業單位每年都會定期招錄工作人員,政府臨時工可以邊工作邊復習參加招錄考試,筆試、面試、體檢、政審等一系列流程通過後,即可變成政府編制人員。關注國家或事業單位編制的政策改革,抓住面向政府臨時工考核選拔在編工作人員的機會。例如「三支一扶」的大學生在農村工作滿一定年限後,通過考核後可以成為在編人員。
還有一個方法就是:在現在的崗位上做出重大貢獻,通過申報破格提拔的方式轉編制。
行政事業單位對於錄用正式人員都有嚴格的條件和流程,首先必須公開招考,不能直接從臨時工轉為正式。
政府臨時工一般是用來補充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人力缺乏,比如協警。尤其從財政支出上來說,一個公務員的待遇大約能聘請兩個甚至更多的臨時工,而且又不佔用編制名額。
臨時工應當具備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
2、遵紀守法,無犯罪前科;
3、身份證、暫住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等有關證件齊備;
4、具有適合本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有的技術工人要求持證上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三條 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五條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