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快四十了,越來越想辭掉事業單位的工作,我這是怎麼了
人過40了之後卻越來越不想上班,甚至還想把自己的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給辭掉,這樣的想法在很多人看來都是無法理解的,如果你有這樣的想法,小編只能夠說是因為你的生活太過於無聊,所以想要追求一些新鮮感或者是樂趣,但是辭掉工作的這個想法暫時還是打消。當一個人的年齡到達40的時候,基本上事業已經穩定了,包括家裡面的孩子也上初中了,家庭情況也比較穩定,生活過於安逸,所以才會有這樣沖動的想法,這個時候只需要去做一些自己感興趣的事情就行,沒有必要辭掉工作。
40歲的男性這個時候也要知道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已經不只是為自己了,還要為這個家庭,有些人是上有老母,下有妻兒。也許家裡面的人都指望著你這個頂樑柱,而如果你在賭氣的情況下直接撂挑子不幹了的話,家庭肯定會突然間陷入危機,到時候只能夠全家喝西北風了。所以有這樣想法的人,小編還是要勸你不要率性而為,畢竟事業單位是很多人削尖了頭都想往裡鑽的地方。
2. 想從事業單位辭職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3. 考進事業單位(有編制),安排我做外勤工作,不想干又捨不得,怎麼辦
考進事業單位,被安排做外勤工作,不想干又捨不得,在小匠老師看來,不應該因為被安排做外勤工作,就因此想要有辭職的想法,畢竟自己好不容易才考上了事業單位,如果就這樣放棄了,那就屬於半途而廢,那麼當初自己所付出的努力就白費了,能夠有編制考上事業單位是許多人所羨慕的事情,因此,小匠老師認為還是應該要懂得堅持。針對於這個問題,小匠老師下面來分享幾點個人看法。
第三:如果認為自己真的不喜歡做外勤工作,適應不了,那麼可以選擇辭職在小匠老師看來,如果被事業單位安排做外勤工作,自己又不喜歡,不能夠適應外勤工作,感覺工作起來很壓抑,其實也可以果斷一些選擇辭職,或者也可以向領導申請做別的工作。
如果自己真的不喜歡從事外勤方面的工作,領導也不允許變動工作,那麼其實要懂得果斷一些,辭職另找別的工作也並非是壞的選擇,這樣就不會被“沉默成本”拖垮了自己,當然,小匠老師並不建議裸辭,因為裸辭是有一定的風險的,如果辭職以後自己一直找不到工作,可能經濟負擔就很大了。
針對這一個問題,你們是如何看待的呢?歡迎大家發表不同的觀點和看法。
4. 事業編不想幹了能直接辭職么
事業編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這樣違反了《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業編制員工想辭職,也應當提前三十天和單位打招呼,表達辭職的意向。經過和單位協商,雙方開始辦理離職手續,員工配合交接工作,上交相關物品。5. 事業單位做不來財務想辭職
可以
如果在行政事業單位是合同制的,個人認為辭職是可以的。畢竟會計要找工作也比較容易,而且會計是越有經驗越值錢。但是如果說你是因為不喜歡在現在的單位做會計所以想辭職,那還是考慮一下吧,因為在哪裡做會計都一樣,無區別,除非你想從事另外的職位。
不想在事業單位干財務,那主要出路為:一是加強學習,提升綜合能力,尋找適合自身發展的行業。
二是提升自己學歷要求,繼續參加學歷、學位考試,待攻讀完成學業時,再找工作。三是雖不想在事業單位干財務,但可以申請調整其他崗位工作。總之,要規劃好人生職業。
6. 真的不喜歡體制內的工作,到底該不該辭職呢
關於這個問題呢,我會從下面這幾個方面來仔細闡述以下:一,首先不建議你急著辭職,要認真思考今後怎麼辦。自己靜下心來好好思考一下,當初自己可是費了好大勁,過五關斬六將的考取了體制內工作,多麼不容易,來之不易更要加倍珍惜。換個角度想想你辭職了,又要開始找工作,體制內估計你不會再考了,那就到企業單位找工作,建議你可以多向幾個目前還在企業工作的親戚朋友打聽一下,企業工作好不好,開心不開心?現實情況可能與你想像的相反,企業工作競爭激烈,壓力更大,也可能更憋屈。
7. 事業單位職工不想上班,又不想辭職,最好辦法求指點
一是停薪留職,不要工資,保留職位,五險一金自已繳也可以單位繳。二是請長期病假,病假一般會保留工資或發部分工資,有的單位要求你自已出錢請臨時工頂替你的工作。三是提前退休或內部退養。不管哪種方法,前提是與單位領導關系融洽,領導不想得罪你。與同事之間也要低調,不使同事與你攀比,不向上級部門告狀。當然各地各單位總有個別"大俠",扭住某個問題不放,借故刁難領導,不上班或偶爾單位轉轉,工資一分不能少,這種人在單位基本被大家"例外"了,風險也較大。
8. 不想在事業單位幹了是辭職好還是離職好
都不太好,
世界編制很難搞到
為什麼不想幹了?
這事業單位干不好?
出來就肯定能幹好嗎?
希望你三思再做決定!
目前退職專指職工因病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在年齡、工齡或個人繳費年限方面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退出生產或工作崗位進行安置,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退職生活費,進行休養。和辭職完全是兩個概念,而且您要是選擇退職以後還要有一定保障那最起碼保險要交夠15年
你可以向單位提出申請,辦理提前退休,像你這種情況,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辭職好點
辭職與自動離職有什麼區別?
答:所謂「辭職」,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講法,並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關於「辭職」,如果要用嚴謹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應當表達為「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其重點有兩點:其一,勞動者主動表達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明確意思表示;其二,雙方勞動關系得以解除。
而「自動離職」若用嚴謹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應當表達為「勞動者不辭而別」。講到這里,聰明的讀者已經看出來了:相對於「辭職」,「自動離職」的內涵中有兩個特點:其一,勞動者沒有明確表示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所以是「不辭而別」;其二,雙方勞動關系是否解除處於一種待定狀態。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自動離職」往往並不能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勞動關系的終結。
這樣重大的人生問題,原則上是不應該向網友徵求意見的。
對於這樣的問題,應對的原則就是:
1,人各有志,想干什麼、不想干什麼,應該是由自己決定;
2,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干工作只是為了賺取工資謀生,如果一生不缺錢的人,是否需要干工作,也同樣是由自己決定。
辭職是主動辭去公職。
離職通常是由於年齡等客觀原因,從領導崗位退下來,但是待遇依然和在職人員一樣。
如果你已經找到了一個賺錢比這個多、而且穩定的工作,那你辭職也無所謂。
一、自己辭職。如果你想辭職,沒有任何補償,但被解僱是不一樣的,如果你在單位上班14年,就可以得到14個月的工資補償。 但是,解僱不能得到補償,如果你被解僱的僱主違反勞動紀律,不能夠得到補償,例如,你沒有去上班,他們可以被視為你曠工時間。給你補償。 你表達你的單位仍然是對你有好處,因此,建議進一步的溝通,處理和罷免程序,獲得賠償。
二、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是指國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們不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與價值不直接表現或主要不表現為可以估量的物質形態或貨幣形態。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是國家機構的分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此將與機關體系松綁,有望走入長期平穩增加的通道。
三、基本性質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事業單位包括一些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事業單位進行人事仲裁。
離職和辭職是兩個不同概念,二者的區別如下:
1、辭職屬於離職的一種,每個人離開公司後都可以定義為離職;
2、辭職是在個人原因趨勢下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根據職業與公司規定的不同,一般情況下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申請。
3、離職包含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
當事人想辭職,按照程序,應該書面提交辭職申請,辭職報告簡單一點就好,但是應該真實合理,可以參考以下範文。
辭職報告(範文)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因xxx的原因,目前無法繼續工作,經本人再三考慮,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您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辭職人:xxx
年月日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註: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系過於復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郁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煙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建議勞動者辭職,而且辦理離職手續,拿到離職證明相關證件。不要被開除,開除是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金的,但勞動者去找工作,新單位因勞動者被開除過而拒絕錄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