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參照公務員事業單位遲到早退處罰條例
、黨政機關工作的公務員遲到、早退:公務員不能遵守上下班時間,每月累計遲到、早退五次以下,予批評;五次以上,十次以下,扣發當月一半加班費;十次以上,扣發當月全部加班費;對懲罰批評無效,影響正常工作的,要責成本人寫出書面檢查,並視認識錯誤的態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缺勤(曠工):公務員未履行請銷假手續,無故缺勤每月累計達五天的,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當月全部加班費;年累計缺勤達十五天的,取消年休假資格;連續缺勤達十天或全年累計缺勤三十天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直至開除。
請假:公務員請事假、病假年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取消年休假,年休假已休的,則取消下年度年休假。對長期患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其工資福利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