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內部承包收入怎樣繳稅
如今,有些行政事業單位為節約經費開支,把單位門面房、食堂等交由內部職工承包經營,單位收取租金或管理費。沒收取租金或管理費的,就用房租抵工資、抵應酬費、抵工程款等。稅務部門進行檢查時,責令這類單位繳稅。 無論哪種內部承包形式,行政事業單位都因此減少了開支或取得了其他經濟利益,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並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所以,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承包取得的其他經濟利益應徵收營業稅,並隨同營業稅附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對於表面上未取得房租,而是以房租抵工資、抵應酬費、抵工程款,其實質上取得了其他經濟利益。根據《》相關規定,各地都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政策,對未收取房租但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也要徵收房產稅。 在內部承包業務上,稅基的確定是征稅最重要的依據。根據最新修改的《》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即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對於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採用下列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或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最後,提醒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採取上述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② 承包經營如何納稅
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全年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全年收入總額-必要的費用)×適用稅率。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2)事業單位取得的承包費如何征稅擴展閱讀:
企業承包經營注意事項:
在公司承包經營模式下,承包人往往以發包公司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創設債權債務關系。公司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屬於公司內部關系、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屬於公司外部關系。
在對外關系中,債權人有權直接追究發包公司的民事責任。但是,在對內關系中,發包公司在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之後,有權向承包人追償。
為了防範自身的法律風險、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發包公司可在承包經營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預先提供一定的充分有效的擔保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風險保證金、押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承包經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納稅
③ 企業承包費如何繳稅
一、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承包項目可分多種,如生產經營、采購、銷售、建築安裝等各種承包。轉包包括全部轉包或部分轉包。
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以下幾種情況:(1)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年度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必要費用
其中的必要費用是指每月1600元。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
(一)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承包經營或者承租經營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納稅年度。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的速算扣除數,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的速算扣除數。
(2)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後,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另外,如果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承包人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後,不能提供完整、准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稅務部門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和繳稅方式。
例:2003年1月1日,某個人與事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經營招待所,承包期為3年。2006年招待所實現承包經營利潤85 000元,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每年應從承包經營利潤中上交承包費20 000元。計算承包人2006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1)年應納稅所得額=承包經營利潤—上交費用—每月必要費用扣減合計
=85 000—20 000—1600×12
=45800(元)
(2)應納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5800×30%一4250
=9490(元)
④ 承包經營稅收政策
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承包費收入如何交稅:
1.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這主要看營業范圍,業務范圍中有的,但有不是主營的,就做在其他業務收入中,如果營業范圍中沒有的,就做在營業外收入。
2.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和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照經營合同分得的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承包人、承租人按照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方交納一定的費用,企業經營成果歸承包人、承租人所有的,按照此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承包人、承租人對企業的經營成果沒有所有權,只是按照合同(協議)的規定取得一定的收入,則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企業實_個_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後,承包、承租_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_交納_定費_,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_取得的所得,按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_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年度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必要費用。
二.個人承包經營所得如何繳納個_所得稅:
1.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承包_按_或者按次取得的_資、薪_應當並入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
3.承包經營企業經營成果不論是否分配,均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分配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4.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其中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⑤ 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次徵收所得稅嗎
不是。《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中j明確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中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所以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收入時,只是需要預繳,年度終了後還是需要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
⑥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如何納稅
根據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調整和簡並部分所得項目,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取消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將其中屬於工薪性質、經營性質的所得,分別並入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征稅。
1.征稅范圍
確定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主要依據是企業經營成果是否歸承包、承租人所有。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的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不能按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的規定,在界定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時,應注意如下三點。
(1)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則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①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2)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則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後,不能提供完整、准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並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徵收方式。
商業企業在職職工對企業下屬部門實行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承包、承租經營方式,雖不是對整個企業的承包、承租經營,但其承包和經營的方式基本與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規定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相同。為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395號)明確:上述商業企業的在職職工從事承包、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應比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應納稅額的計算
根據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這里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費用扣除標准(自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按月減除35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減除5000元)。
(1)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收入總額-減除費用標准×月份數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這里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是指在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
(2)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處理。
通常,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應以每一納稅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12個月的,根據《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發布)的規定,應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