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是一家事業單位的編制外合同工,工齡已有22年,請問這次事業單位改革象我這樣的去向如何
事業單位改革是根據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能來劃分,通常歸類為行政類、公益服務類和生產經營類。簡單點非官方說法可以理解為:第三類通常是要求轉企改制清理出事業單位隊伍的;公益服務類維持現狀,行政類或是職能劃轉或歸到行政機關。因為不知道樓主的單位性質也不好給建議,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事業單位改革並不是針對單位員工的,更不是針對編外合同工。當然這是大方向,具體到各個單位,自然有可能不同。
『貳』 事業單位改革合同工怎麼辦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叄』 鄉鎮林業部門的事業編人員能改合同制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不能。事業編不是全面轉為合同制,鄉鎮林業部門在改革完成之後,單位的事業身份屬性依然保留,鄉鎮林業部門的事業編制人員將全部消失變成合同制員工,編制人員是沒有權利改合同制的。
『肆』 合同工怎麼轉編制
考上教師是不是就意味著考上了教師編制?回答當然不是。
教師崗位分兩種,一種事業編制的,一種非事業編制的。
而合同工就屬於非事業編制,僅與招聘學校簽訂了用人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招聘單位可單方解約或者續簽。關於合同制教師怎樣轉編制,可以往下看:
首先,通過你所在的單位需向編制辦要事業編制名額,然後要通過當地政府人事主管部門的招聘考試,可以成功轉為事業編制。其次,報名當地學校事業編制教師招聘考試,通過考試也可轉為教師編制人員。
事業單位正式編制人員的唯一錄用條件就是國家公開招考(公務員考試、教師編制考試等)。而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這兩種都是聘用制的。
所謂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家(人事部門)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現在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
如果你是浙江的合同工教師
那麼可以通過以下教師編制考試
浙江教師省統考
每年僅考一次,一般年底至年初發布報名公告,4月中旬筆試。參考地區:紹興、麗水、台州、舟山、金華、樂清。筆試內容教育基礎知識和學科專業知識2門。(編制教師崗位和非編崗位均有)
杭州教師統考
每年兩次考試機會,上半年4月左右發布公告,5月份筆試,下半年12月發布公告,次年1月筆試,筆試內容為學科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1門。(基本為編制崗位)
其他各地社招溫州、寧波、衢州、湖州、嘉興五個地區不參加統考,各地單獨組織教師招聘,一般上半年集中在3-4月出公告,筆試6-7月進行。筆試內容以各招考公告為准。
『伍』 鄉鎮政府下屬的全額事業單位會怎麼改革人員會被撤編嗎
事業單位改革一直是事業單位職工關心的話題,關繫到自身的待遇、編制、前途,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轉企合並,不再佔用編制,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或將劃分到公務員序列中,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劃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
網友B:原來一個地方市公路管理局挺厲害的,建設、路政管理、養護、費收。嗯,改革後,建設權利、行政審批收回交通局,路政管理收回綜合執法支隊、費收取消,只剩一個養護。
網友C:懂的人自然懂。像上次一份方案裡面發的一個什麼城市發展服務中心,裡面的單位合並起來,我都不敢想像權利有多大?還歸市政府直屬。。。總體來看還是往好的方向。
『陸』 事業單位的合同工怎麼入編
1、事業單位的合同工一般是沒有機會直接轉為事業編制的,除非自己參加事業單位編制的考試,考上之後才能擁有事業編制,當然部分省份的三支一扶或者是大學生村官除外,有些地區的這類人員如果有空編是可以直接轉為事業編的。
2、事業單位的合同工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勞務派遣工,另一種是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工,也就是人事代理制。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合同工在待遇上面,晉升上面以及地位方面都有著不同。從待遇方面看,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的工資待遇比較有保障,各類獎金補貼等都很完善,比如績效,公積金,住房補貼,年終獎金等等,而合同工一般工資普遍低於編制人員,同時五險一金的繳費比例也會低一些。從晉升上面來看,編制人員在事業單位中是有機會升職,或者通過考職稱升級的,但是合同工在事業單位中的晉升機會比較少,發展空間比較有限。
所以大家在考事業單位的時候能夠考事業編制盡量考事業編制,當然如果沒有機會的話合同工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至少在沒有犯錯的情況下一般是不會隨意辭退你的,工作相對比較穩定,待遇也還可以。
事業單位的合同工怎麼入編
『柒』 事業單位合同工如何轉正式編制
嚴重排1樓。
我想說樓上(2樓),現在事業單位還會有正式編制計劃未招滿的?你是沒有在事業單位混過吧…
那我就現身說法吧
1.事業單位正式編制人員的唯一錄用條件就是國家公開招考(也就是公務員考試形式)
【ps:當然即使它招考的形式是國家公務員制,但正式編制後享受的也未必是國家規定公務員的薪資待遇哦.至少本單位如是】
另外就是托關系,如果你是處級幹部的子女保證享受正式編制待遇【本單位就有好幾個,那叫"潛"】
外聘人員,即合同工,80年代以前還可能逐漸轉成正式工(因為本單位一批老員工就是以此轉正)可是目前的社會聘用制度,那幾率就和你指定任意兩個星球碰撞的幾率是一樣的。
2.按照勞動法規定,單位不能無故解聘,但是有正當原因(例如你犯罪的,違反單位規章情節嚴的重,不可抗力或主觀因素不能勝任工作的),本當有權fire你,但在合同期內解聘後必須賠償違約金。呃不過說實話上層建築也不是吃軟飯的,通常他們都是忍到你合同期截止,然後解聘你。那也只是不續簽合同而已,經濟上不需要給你任何賠償,這就叫鑽法律的空子了。(本單位好幾個外聘同事被開除就是按照以上規則)
最後:送上一句話,外聘有風險,入職要謹慎。
如果你真喜歡目前的工作,那就別去想外聘的事情了,合同工和正式工在同一工種上面的薪資待遇也是不成正比的。一句話:因為在中國,你別談公平。
我的話完了…
『捌』 事業單位合同工如何轉正式編制
法律分析:
1、有無機會進入事業單位編制與您是否事業單位的合同工無關,有機會進入事業編制的主要前提是: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未滿,事業單位有招聘計劃,您符合事業單位編制人員招聘條件,須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考。
2、正常情況下,事業單位沒有編制外用人的許可權。所謂的合同工一般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首次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單位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3、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即「凡進必考」。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第八條規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玖』 關於事業單位改革對合同工臨時工的安置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9)鄉鎮事業單位合同工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1986年中國用工制度改革以後招收的各類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
企業招用合同工採取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合同工與所在單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實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於,打破鐵飯碗、大鍋飯,真正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企業勞動者的素質。
臨時工究竟是什麼工?其真實的生存狀態什麼樣?該如何看待「臨時工現象」?
「臨時工」,一個在計劃經濟時代耳熟能詳的詞彙,一個在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的用工形態,如今卻大量存在於多個行業,並引發「臨時工現象」。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突發事件中,「臨時工」往往成為最後的責任人。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石秀印表示,「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記者了解到,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在一些窗口行業,櫃台人員大多數都是派遣工。
在許多崗位上,既有在編的正式工,也有勞動派遣人員,幹完全一樣的活兒,混合使用。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
其中大量勞動派遣人員已經長期在固定的用人單位中的主營業務崗位上服務,但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簽協議。
這些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雖然有可能會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與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新的人想來干,會被隨時裁掉,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說成為「長期固定臨時工」。
『拾』 事業單位合同工如何轉正式編制
事業單位合同工轉正式編制需要符合事業單位編制人員招聘條件,須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考。
正式編制人員是經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之後錄用後的人員稱為正式編制人員,編制通常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確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編制調配人員,財政部門據此撥款,編制通常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公務員都是行政編制。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其工作人員與公務員是不同的,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第二十八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發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