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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次級計量標准如何考核

發布時間:2023-01-21 20:04:21

Ⅰ 什麼是企業次級計量標准

企業只有最高計量標准,而且必須考核合格.
企業次級計量標準是俗稱,是指依據企業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准,建立的下一級計量標准.按計量法,可不考核.

Ⅱ 計量標准考核的原則有哪些

「逐項考評」原則是指計量標准考核堅持100%考核的原則,每 項計量標准均應進行考核,考核方式可依據實際情況有所不同。

「考評員考核」原則是指計量標准考核應實施考評員考評制 度。
從事計量標准考評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計量標准考評員證 (測量標准考核為主考員)。考評員/主考員承擔的考評專業 項目應與其所取得的考評/考核項目一致。

Ⅲ 計量標准考核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計量標準的考準的是對其用於開展計量檢定,進行量值傳遞的資格的計量認證。第三條社會公用計量標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准,是國家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准,必須按本辦法進行考核。第四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建立的,作為統一本地區量值的依據,並對社會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的各項計量標准。
部門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專業特點或生產上使用的特殊情況建立的,在部門內部開展計量檢定,作為統一本部門量值的依據的各項計量標准。
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根據生產、科研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單位開展計量檢定,作為統一本單位量值的依據的各項計量標准。第五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計量標準的考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標準的考核工作。第六條計量標準的考核按以下責任范圍分別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其它等級的,由組織建立計量標準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各項最高計量標准,由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計量標准,由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鄉鎮企業建立的各項最高計量標准,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第七條計量標准考核的內容和要求:
(一)計量標准設備配套齊全,技術狀況良好,並經主持考核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二)具有計量標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溫度、濕度、防塵、防震、防腐蝕、抗干擾等環境條件和工作場所;
(三)計量檢定人員應取得所從事的檢定項目的計量檢定證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計量標準的保存、維護、使用制度,周期檢定製度和技術規范。第八條任何單位建立國家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准,均需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
申請考核應按照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規定填報計量標准考核申請書。第十八計量標准考核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有關技術機構承擔。考核工作由考評員執行。
考評員須由承擔考核的單位報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定聘任,也可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直接聘任有關單位的技術人員擔任考評員。

Ⅳ 計量機構在考核時主要有哪些內容啊

我國《計量標准考核辦法》規定社會公用計量標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准,是國家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准,必須按該辦法進行考核。根據該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計量標准考核的內容和要求有以下四類:
(1)要求計量標准設備齊全配套,技術狀態良好,並經主持考核的有關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需要的溫度。溫度、防塵、防震、防腐蝕、抗干擾等環境和工作場所;
(3)計量檢定人員應取得所從事的檢定項目的計量檢定員證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質量管理手冊。包括計量標準的保存。維護。使用制度、周期檢定製度和技術規范。計量標准考核分別由有關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計量標准考核證書,並確定有效期。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持證單位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復查。復查合格的,准予延長有效期。

Ⅳ 計量標准復查考核前應做哪些准備工作

在提交《計量標准考核(復查)申請書》之前,應當按JJF1033-2008第4章「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的規定進行准備,這些准備工作是申請計量標准必要的前提條件。具體准備工作如下:

(1)申請考核單位應當根據相應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的要求,配置計量標准器及配套設備,包括必需的計算機及軟體。配置應當做到科學合理、經濟實用。

(2)計量標准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應當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社會公共計量標准。於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及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准,其計量標准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或校準來保證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計量設備可由本單位建立的計量標准或由有權進行計量檢定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或校準,並取得有效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

(3)新建計量標准應當經過試運行,考察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及穩定性。試運行時間一般在半年以上。在此期間考察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及穩定性。具體方法按JJF1033-2008附錄C中C.1、C.2的要求進行。

(4)申請考核的單位應當完成《計量標准考核(復查)申請書》、《計量標准技術報告》的填寫。《計量標准技術報告》中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穩定性考核、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以及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等內容的填寫應當符合JJF1033-2008附錄C的有關要求。

(5)計量標準的環境條件應滿足相應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的要求,並具有有效的監控措施和相應的記錄。

(6)每項計量標准至少配有兩名持證的檢定或校準人員。所謂「持證」是指持有本項目《計量檢定員證》,或持有《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項目《注冊計量師注冊證》。

(7)每項計量標准應建立一個文件集,文件集至少要包括JJF1033-2008中規定的18個方面的文件。申請考核單位應當保持文件的完整性、真實性、正確性和有效性。

Ⅵ 計量標准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計量標准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准,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考核。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計量標准考核,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計量標准測量能力的評定和開展量值傳遞資格的確認。計量標准考核包括對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和對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計量標准考核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標准考核工作。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及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准,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持考核;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准,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持考核;各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建立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准,由組織建立計量標準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持考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准,由同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持考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准,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准,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持考核;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准,由該企業登記注冊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持考核。第六條 進行計量標准考核,應當考核以下內容:(一)計量標准器及配套設備齊全,計量標准器必須經法定或者計量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應當通過校準、比對等方式,將量值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准),配套的計量設備經檢定合格或者校準;(二)具備開展量值傳遞的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技術規范和完整的技術資料;(三)具備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技術規范並確保計量標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溫度、濕度、防塵、防震、防腐蝕、抗干擾等環境條件和工作場地;(四)配備至少兩名具有相應能力,並滿足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要求的計量檢定或校準人員;(五)具有完善的運行、維護制度,包括實驗室崗位責任制度,計量標準的保存、使用、維護制度,量值溯源制度,原始記錄及證書核驗制度,事故報告制度,計量標准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六)計量標準的穩定性和檢定或者校準結果的重復性符合技術要求。第七條 計量標准考核堅持逐項考評的原則。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採取現場考評的方式,並通過現場實驗對測量能力進行驗證;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可以採取現場考評、函審或者現場抽查的方式進行。第八條 申請新建計量標准考核,申請計量標准考核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遞交以下申請資料:(一)計量標准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准技術報告;(二)計量標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准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Ⅶ 化學工業計量標准考核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七條、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化工系統貫徹〈計量法〉實施辦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計量標準的考核是對其用於開展計量檢定、進行量值傳遞的資格的計量認證。第三條化工部門各廳局、各化工公司計量所(站)和企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必須按本辦法進行考核。第四條化工部門和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本部門的專業特點或生產上使用的特殊情況建立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在部門內部開展計量檢定,作為統一量值的依據。第五條計量標準的考核按以下責任范圍分別進行。
化學工業部及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計量標准,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各化工公司、計量站以及化企業、事業建立的各項最高計量標准由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並對所轄二級標准進行量值傳遞和考核。第六條計量標准考核的內容和要求。
1.計量標准設備配套齊全,技術狀況良好,並經主持考核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2.具有計量標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溫度、濕度、防塵、防震、防腐蝕、抗干擾等環境條件和工作場所;
3.計量檢定人員應取得所從事的檢定項目的計量檢定證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計量標準的保存、維護、使用制度,周期檢定製度,衛生制度和技術規范。第七條任何單位建立本部門單位最高計量標准,均需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主持考核的部門申請考核。第八條計量標準的考核由主持考核的部門授權有關技術機構承擔。考核工作由考評員執行。考評員由承擔考核的單位報主持考核部門審定聘任;也可由主持考核的部門直接聘任。第九條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負責考核的單位認定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部門審查後發給計量標准考核證書,並確定有效期。第十條計量標准考核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持證單位應向原發證單位申請復查,經復查合格,准予延長有效期。第十一條經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計量標准,在有效期內由主持考核的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停止其使用或吊銷計量標准考核證書。第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追究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有關申請書,考核證書由計量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第十四條申請計量標准考核,應按規定繳納費用。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計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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