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21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文件
2021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文件具體如下:
1、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從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並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
2、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辦法。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從變動的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准。崗位工資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由較低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高等級的崗位,原薪級工資低於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原薪級工資達到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九條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領導職務、職級、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第八十條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第八十四條 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Ⅱ 公務員調整津貼補貼事業單位怎麼辦
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會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做同期調整的。如果公務員工資上調,事業單位人員也同樣會上調的。
一、 調整范圍
全縣機關工作人員(含參公人員)和經縣委、縣政府及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中,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納入這次調整績效工資范圍。
二、 調整辦法
1、機關公務員(含參公人員)按不同的職級的標准調整;
2、專業技術人員及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按不同的職務、職稱標准調整;
3、工勤人員按技術工二級對應副科,技術工三級及以下對應科員的辦法調整。
三、 退休人員調整生活補貼辦法
1、退休管理人員按同職務公務員退休生活補貼標准執行;
2、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分崗位等級,按照初級對應科員,中級對應正科,副高對應副縣,正高對應正縣生活補貼標准執行;
3、退休工勤人員按照技術工二級對應副科,技術工三級及以下對應科員生活補貼標準的辦法執行。
四、 相關問題
1、離休人員按同職級在職人員津貼補貼的90%執行;
2、退休人員按同職級在職人員津貼補貼的70%執行;
3、退職人員按同職級退休人員的70%執行;
4、退養民師按同職級退休人員的三分之二執行;
5、退休時既無行政職務又無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近科員及以下的標准執行相同的退休生活補貼;
6、雙肩挑的退休人員,按退休時核定退休金的工資類別為准執行相應的生活補貼標准;
7、事業單位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按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領導小組明確的辦法執行 。
五、 幾類特殊人員的填報方法
1、調動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調進調出人員,分別由調進調出單位分時段填報。調出單位只在各冊上填寫調出人員補發津貼補貼或基礎性績效工資情況,匯總表上不反映人數,只填補發金額;
2、職務(崗位)變動人員:在花名冊上分別按變動前和變動後職務(崗位)等級標准填寫兩欄,分段計算補發金額,在匯總表上只反映變動後的職務(崗位)情況;
3、退休人員:應同時填報在職報批表和退休生活補貼報批表兩套表,在職期間的匯總表不填人數只反應補發金額。
Ⅲ 機關事業單位降工資是真的嗎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2016年7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准,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後,職務工資標准由現行的510元至5250元分別提高到585元至7835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准由現行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准相應提高(調整後的工資標准見附表1)。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後,規范津貼補貼標准相應降低(各職務層次、各職級納入額度見附表3),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後剩餘的額度執行。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後,以國家統一規定的納入額度為基數,按現行生活性補貼和工作性津貼在規范津貼補貼中所佔比重,確定各自的納入額度。
在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標准,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調整後的工資標准見附表2)。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後,規范津貼補貼標准相應降低(各技術等級納入額度見附表3),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剩餘的額度執行。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標准。提高後的試用期工資標准為,初中畢業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每月132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1500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161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員相應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減少的額度按錄用後所任職務相應減少。
(二)機關新參加工作的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取得初中及以下畢業學歷的技術工人實行兩年學徒期,學徒期工資標准為:第一年1410元,第二年1470元;取得高中、中專和技校及以上畢業學歷的技術工人,實行一年學徒期,學徒期工資標准為1470元;普通工人實行一年熟練期,熟練期工資標准為1410元。上述人員相應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納入的額度按轉正定級後所聘崗位相應減少。
三、經費來源
此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所需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盟市所需經費,自治區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研究確定。
四、組織實施
此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工作,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一)自治區黨委、政府各部門和自治區人大、政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按現行工資審批許可權,分別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自治區駐盟市的機關單位(少數部門除外)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盟市及盟市以下機關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審批問題,由盟市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自行研究確定。中央駐自治區的機關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即中央及國務院相關部委)授權自治區審批的,由自治區負責審批。
(二)各盟市要按照本方案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擬定本地區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和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的具體辦法,按程序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後組織實施。盟市、旗縣(市、區)機關納入基本工資前的規范津貼補貼標准應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的標準保持一致,避免出現明納實不納或邊納邊漲的問題。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方案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四)此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門務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在審批工作結束後(自治區直屬機關在辦理工資審批時),必須將此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增資《統計表》和具體工資兌現情況,於2016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同時報光碟)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屆時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查落實.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
Ⅳ 事業單位處分可以降工資星級嗎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l級。未明確新聘(任)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聘(任)崗位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技術等級工資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崗位技術等級相應崗位工資檔次,受處分前技術等級為初級工的,不降低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為初級工1檔;津貼補貼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機關普通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至l檔;不降低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解除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Ⅳ 全國事業單位降工資
1.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探索事業單位改革,不斷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穩步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行業體制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推進改革奠定了基礎。事業單位提供公益服務總量不斷擴大,服務水平逐步提高,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以解決。
3.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事業單位公益服務水平、加快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必須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堅定不移地把這項改革推向深入。
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綜上所述全國事業單位降工資有具體的政策,相關政策非常完善,條目清晰,要嚴格按照政策執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崗位等級處分,兩年內會不會影響漲工資取決於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制度,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Ⅵ 事業編制降一級工資降多少錢
法律分析: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崗位等級處分,兩年內會不會影響漲工資取決於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制度,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Ⅶ 開除黨籍處分,怎樣降低工資級別
只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而沒有受到行政處分者,不影響其工資收入水平。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