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層工會委員會換屆後多久交接工作
您好,一般一個周以內肯定是要交接的,不然影響工作的開展,祝您好運
⑵ 工會換屆幾年一次
法律分析:工會主席幾年選舉一次是沒有規定的,工會主席任期屆滿後,應該重新進行選舉,獲選的可以繼承連任。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⑶ 能否中途更換工會主席
不可以。
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企業工會主席產生機制,充分發揮工會主席作用,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增強工會組織凝聚力,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企業工會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主席產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工會主席產生,應堅持黨管幹部、依法規范、民主集中、組織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上一級工會應對企業工會主席產生進行直接指導。
第二章任職條件
第五條企業工會主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工會工作;
(二)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三)作風民主,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
(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六條企業行政負責人(含行政副職)、合夥人及其近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外籍職工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
第三章候選人產生
第七條企業工會換屆或新建立工會組織,應當成立由上一級工會、企業黨組織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工會主席候選人提名和選舉工作。
第八條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以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醞釀推薦,或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上屆工會委員會、上一級工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多數會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名單。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多於應選人。
第九條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工會應對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進行考察,對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予以調整。
第十條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按姓氏筆畫排序。
第十一條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報經企業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審批。
第十二條上級工會可以向非公有制企業工會、聯合基層工會推薦本企業以外人員作為工會主席候選人。
第四章民主選舉
第十三條企業工會主席產生均應依法履行民主選舉程序,經會員民主選舉方能任職。
第十四條選舉企業工會主席應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十五條企業工會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企業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可以與企業工會委員會委員同時進行選舉,也可以單獨選舉。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企業工會主席,參加選舉人數為應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不得妨礙民主選舉工作,不得阻撓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會員到場,不得以私下串聯、脅迫他人等非組織行為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
第十八條企業工會主席出現空缺,應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補選前應徵得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暫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員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五章管理與待遇
第十九條企業工會主席選舉產生後應及時辦理工會法人資格登記或工會法人代表變更登記。
企業工會主席一般應按企業副職級管理人員條件選配並享受相應待遇。
公司制企業工會主席應依法進入董事會。
第二十條企業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與上級工會雙重領導,以同級黨組織領導為主。尚未建立黨組織的企業,其工會主席接受上一級工會領導。
第二十一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依法配備專職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主席的,應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
企業應依法保障兼職工會主席的工作時間及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企業工會主席任期未滿,企業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不得隨意解除其勞動合同。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工會專職主席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罷免、撤換企業工會主席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由上級工會推薦並經民主選舉產生的企業工會主席,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費用等,可以由企業支付,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或上級工會與其他方面合理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聯合基層工會、基層工會聯合會主席的產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⑷ 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多長
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僱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僱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
工會的一般法律性質是社團法人。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⑸ 事業單位的工會主席任期是多長時間如果簽了內退的協議,又返聘後還能不能繼續擔任工會主席,開展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對此並無明確規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只要經過合法的程序任免且沒有被罷免的工會主席,不管他是內退後返聘,他仍然有權擔任工會主席,企業的工會成員有權知道這些情況,只要該內退的職工不系該事業單位的親屬能夠代表各職工成員的利益,那他有權擔任工會主席。
⑹ 工會換屆幾年一次
工會委員每隔3—5年進行換屆選舉。
根據 《中國工會章程》
第二十五條規定: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
《中國工會章程》
第二十五條: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
⑺ 工會幾年一換屆選舉
那要看你們工會的章程裡面是怎麼寫的。2年、3年都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