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層人大代表的選舉過程
基層人大代表選舉過程如下:
大代表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在直接選舉中,按照選民居住狀況或者是按照選民生產單位、工作單位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按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候選人要獲得參加投票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在間接選舉中,按照選舉單位提名代表候選人產生代表,如省級人大代表是由省轄設區的市、自治州、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
(1)事業單位人員在哪裡進行選民登記擴展閱讀:
人大的優越性
人民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了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權益。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有力地保證了全國各族人民當家做主,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廣泛的民主權利自由。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動員了全體人民以國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了國家機關的協調高效運轉。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權利,同時對國家的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有明確的劃分,使國家權利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能夠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協調一致的工作。
(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
(5)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有力地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經過國家權利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或者做出決定,把自己的主張變成國家意識,變成全體人民的共同行為規范和自覺行動。
(6)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人民代表大會
❷ 人大代表的選舉流程是怎樣
依據:2003年10月出版的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縣鄉人大代表選舉流程》一書。主編陳斯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伯鈞: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副局長。說明,本文重點選摘了推薦人大代表候選人部分。
人大代表選舉流程摘要
一、縣(包括城市中的區,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屆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額:縣級基數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額分配:一次足額分配到各選區。
四、選區劃分的依據: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的人口數或單位登記的人口數為依據。農村選區:一個村或幾個村為選區,城市選區:一個社區居委會或幾個社區居委會為一個選區。每一選區按1—3名代表劃分。
五、年滿18歲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政府應在選舉日前21—25天完成選民登記。
七、選民一般在戶口所在地選區登記,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單位所在選區登記,也可在居住地登記選舉。
八、在選舉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場所公布選民名單,名單要保留20天。
九、在選舉日5天前把選民證頒發到選民手中,或用身份證領取選民證。
十、人大代表候選人產生:
1、各政黨人民團體可聯合或單獨提名代表侯選人;
2、選區選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選人。
A.聯名提名候選人不受選民小組限制,可在本選區內徵集聯名,但不得到本選區以外徵集聯名;
B.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必須是本選區或本縣區選民。每個選民提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的應選代表名額;
C.地方選舉領導小組可以廣泛發動,放手提名,盡量讓選民將具有先進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來,政黨、團體提名作為選民提名的補充。
D.選區選舉領導小組可以召集選民小組長進行布置動員,講清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的意義、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項;
E.在選民小組會議上發動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將《代表候選人推薦表》發給選民,由選民自行商量,聯名推薦,填表並簽名,然後收集。
F.選民在聯合提名前,要做到幾個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選區、明白本選區應選的代表人數、明白代表的素質和結構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時間。
3、選民可以自薦當候選人。自薦候選人必須徵得10名以上選民聯名提名,才能成為初步代表候選人。再經過醞釀、協商或預選,為較多數的選民所同意,才可以成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4、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應注意的問題。
A.主要看參加聯名的人是否具有選舉權利,是否是本選區選民,候選人是不是本行政區域選民;
B.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都要以書面形式提出,認真填寫《代表候選人推薦表》,寫明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及推薦理由,並由本人簽名或蓋章。要將《代表候選人推薦表》按規定的時間交選區選舉領導小組,由小組匯總報選舉委員會。
C.選舉委員會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後,候選人提名工作即終止,任何人不得更換代表候選人,不得擅自刪減代表候選人名單。
D.要使所有代表候選人具有均等機會,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體代表候選人。不得對選民所提名候選人進行種種限制,不得搞攤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選。
5、選舉委員會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
A.在選舉日的15日前公布名單,並分別在各選區專用公告欄張貼。
B.無論以哪種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凡符合選舉法規定的,都應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
C.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選舉機構,對依法產生的代表候選人都不得隱瞞、調換或增減。
D.公布代表候選人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黨派關系、工作單位、職務職稱以及推薦者等基本情況,有條件的還可以將其業績一並公布。這個名單還要印發到各選民小組。
6、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醞釀和確定
A.小組長要向選民介紹本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情況,組織各選民小組進行醞釀、討論,(建議)用票決制選舉產生。根據本小組選民贊成的應選代表候選人票數多少順序,按應選代表名額提出本小組贊成的候選人名單報選舉委員會。
B.選舉領導機構可召集由選民小組長、有關方面負責人、和選民代表開會,對各小組上報名單進行民主協商,(建議)用票決制確定新一輪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
D.將協商選舉產生的名單下發到選民小組徵求選民意見。可進行反復醞釀討論,直到按本選區多數選民意見,確定符合本選區應選代表數及差額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選人。
E.代表候選人的產生無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把持包辦,不能採取由領導指派或者上級硬性下達代表構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黨、團體或者少數人不經過選民充分民主協商就擅自決定,不應岐視任何一個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選人。
7、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A.統計各小組選民的意見,可以採取「徵求意見票」的辦法,進行量化掌握,提高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透明度。在此期間,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得票多於被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應以得票多者為准。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選人多於應選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C.不能把政黨、人民團體推薦的候選人視為當然的正式代表候選人不交選民討論。
D.不能把明顯不夠代表條件的所謂「差額對象」列為代表候選人用來當「陪襯」。
E.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8、必要時可以對初步代表候選人進行預選
A.如果經過反復討論協商,選民意見仍無法集中,選舉委員會可以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採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據差額比例要求,以得票較多的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B.預選時間,應安排在選舉日前15至6日內。
C.參加預選人員應是選區全體選民,也可採用選民代表預選。
D.以選民代表預選的,每5名或10名選民可選一位代表。
E.召開預選大會前,應安排每位代表候選人作簡短陳述,向參加者介紹自己的情況,但不得超時。
F.預選一律採用秘密劃票,不得採用舉手錶決方式。預選選票統一印製,所有投票管理與正式選舉相同。
G.全體選民參加預選的,選區全體選民的三分之一參加投票,預選有效,不足三分之一參加投票預選無效。選民代表預選的,參加預選人員應到80%以上,否則無效,應另外選舉。
H.預選投票結束後,公開計票並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I.以得票高者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9、在選舉日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A.名單以姓名筆畫為序,經過預選的按得票多少為序。
B.公布正式候選人其他基本情況。
C.一般來說,選一名代表,應有兩位正式代表候選人。
10、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和宣傳
A.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和選民介紹初步代表候選人情況。
B.可以在正式選舉前5天介紹正式代表候選人,在介紹范圍、形式、內容上應更為深入和詳細。本應平等、客觀、公開的原則,主要採取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會的方式。
C.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可以通過開會、廣播、電視或書面方式介紹,可把候選人的有關情況印刷成書面材料,向選民散發或者在公共活動場所張貼,要特別安排好代表候選人在公開場所演講的介紹。
11.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民主動自我介紹並表明自己的態度。代表候選人自我介紹或自我推銷是主動參選行為,選舉委員會必須大力支持,並給予認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選人在有關會議上發表供職演說並回答選民提問。代表候選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職演說會,但事先須報選區領導小組備案。
B.代表候選人可在選區張貼分發自我介紹,但事先須報選區領導小組備案。
C.代表候選人可以在選區通過其他媒體(如閉路電視、互聯網)介紹自己,但事先須報選區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批准。
D.代表候選人可以走村串戶、拜訪選民、發放材料等介紹自己。
E.代表候選人演說宣傳一般包括三方面內容,自我介紹、本人願望、當選承諾。
F.候選人的自我介紹費用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G.選舉日當天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自我宣傳和拉票活動。
❸ 不了解怎麼選舉
選舉原則
現代國家通常實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間接)選舉和秘密投票等選舉原則。
普遍選舉
凡達到選舉年齡的公民,除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 普遍享有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制度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平等選舉
選民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每張選票的效力相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也採用這一原則。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
直接選舉指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議員)或其他公職人員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間接選舉指先由選民選出代表或選舉人,再由代表或選舉人選出上一級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土地遼闊、人口眾多、交通不便、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還比較低等國情,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選舉制度。即縣級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直接選舉,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間接選舉。這種制度有利於人民能真正選出自己了解的、信得過的代表。
秘密投票
又稱無記名投票。指選舉時投票人不在選票上署名,填寫的選票不向他人公開,並親自將選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於選民更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願。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都實行無記名投票。
選舉程序
包括設立選舉機構,劃分選區,確定選民資格,進行選民登記,提出候選人,競選,進行投票和計票等程序。
選舉機構
辦理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議員)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選舉事務的機構的通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基層選舉單位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選區劃分
選區指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議員)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時劃分的區域單位,是選民開展選舉活動和產生代表(議員)的基本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層選區是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和居住狀況劃分的,基本上實行後一種原則。
選民登記
選舉機構依法審查和確認公民的選舉資格。公民的選舉資格即選民資格是由法律規定的。辦理選民登記的過程即是將審查合格的公民編入選民名冊,並發給選民證。
投票
投票有公開投票和秘密投票兩種方式。公開投票有歡呼投票、唱名投票、舉手投票、記名投票等方式。現各國一般採用秘密投票方式,並對投票站與投票箱的設置、投票時間、委託投票、投票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
❹ 選民登記的有關規定
選民登記的有關規定:
1、城市居民和農村村民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2、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以及取得選民資格證明的合同工、臨時工、家屬工、亦工亦農人員、在校學生,均向所在單位登記。
3、行政關系仍在原工作單位的退休、離休人員由所在單位進行登記;行政關系不在原單位的,在常住戶口所地登記。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參加選舉,居住地應在取得戶口所在地證明後准予登記。
4、戶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人員,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
5、臨時外出人員,在某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登記。如出差、探親訪友、外出勞動、工作和外出就醫的,均應在戶口所在地地登記。
6、外地流入本選區的無戶口人員,取得原戶口所在地選民資格證明的,可以在所在選區進行登記,如外婚人,持有戶口遷移證待入戶,上級機關派出單位的人員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七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八 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並應當發給選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❺ 哪種人員不能參加縣及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的直接選舉
《選舉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也就是說,未滿18周歲的不能參加選舉,以及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無法表達意志的痴呆病患者,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對是否患病有爭議的,以縣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為准。
以及下列人員的選民登記按照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執行: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
(三)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以上所列人員參加選舉,由選舉委員會和執行監禁、羈押、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或者委託有選舉權的親屬或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參加選舉。
《選舉法》是中國政府制定的由廣大人民群眾選舉代表參政議政的法律。
該法律制定1979年7月4日頒布,1980年1月1日實施,其後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6次修改。
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❻ 退休人員有沒有選舉居住地村民委員會權利
可以,只要在本村常住一年以上,就可以參加村民委員會選民登記,就可以投票選舉村委會。
1、選民登記工作是選舉中一項極其重要的程序,是組織選舉的基礎性工作。必須依法進行,慎之又慎。
2、選民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年齡條件:到選舉日為止年滿18周歲(出生日期以身份證或戶口本為准)
2)屬地條件:①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③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且本人出具在原戶籍地未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證明,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3)政治條件:未被剝奪政治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參選村民,應予登記)
4)對於精神病患者(以醫院證明為准)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3、哪些人不能登記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即使在本村轄區內居住一年以上,也不能列入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不包括離退休人員)
❼ 選舉人大代表的渠道在哪裡怎麼參選
2003年10月出版的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縣鄉人大代表選舉流程》一書。主編陳斯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伯鈞: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副局長。說明,本文重點選摘了推薦人大代表候選人部分。
人大代表選舉流程摘要
一、縣(包括城市中的區,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屆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額:縣級基數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額分配:一次足額分配到各選區。
四、選區劃分的依據: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的人口數或單位登記的人口數為依據。農村選區:一個村或幾個村為選區,城市選區:一個社區居委會或幾個社區居委會為一個選區。每一選區按1—3名代表劃分。
五、年滿18歲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政府應在選舉日前21—25天完成選民登記。
七、選民一般在戶口所在地選區登記,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單位所在選區登記,也可在居住地登記選舉。
八、在選舉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場所公布選民名單,名單要保留20天。
九、在選舉日5天前把選民證頒發到選民手中,或用身份證領取選民證。
十、人大代表候選人產生:
1、各政黨人民團體可聯合或單獨提名代表侯選人;
2、選區選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選人。
A.聯名提名候選人不受選民小組限制,可在本選區內徵集聯名,但不得到本選區以外徵集聯名;
B.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必須是本選區或本縣區選民。每個選民提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的應選代表名額;
C.地方選舉領導小組可以廣泛發動,放手提名,盡量讓選民將具有先進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來,政黨、團體提名作為選民提名的補充。
D.選區選舉領導小組可以召集選民小組長進行布置動員,講清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的意義、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項;
E.在選民小組會議上發動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將《代表候選人推薦表》發給選民,由選民自行商量,聯名推薦,填表並簽名,然後收集。
F.選民在聯合提名前,要做到幾個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選區、明白本選區應選的代表人數、明白代表的素質和結構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時間。
3、選民可以自薦當候選人。自薦候選人必須徵得10名以上選民聯名提名,才能成為初步代表候選人。再經過醞釀、協商或預選,為較多數的選民所同意,才可以成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4、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應注意的問題。
A.主要看參加聯名的人是否具有選舉權利,是否是本選區選民,候選人是不是本行政區域選民;
B.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都要以書面形式提出,認真填寫《代表候選人推薦表》,寫明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及推薦理由,並由本人簽名或蓋章。要將《代表候選人推薦表》按規定的時間交選區選舉領導小組,由小組匯總報選舉委員會。
C.選舉委員會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後,候選人提名工作即終止,任何人不得更換代表候選人,不得擅自刪減代表候選人名單。
D.要使所有代表候選人具有均等機會,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體代表候選人。不得對選民所提名候選人進行種種限制,不得搞攤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選。
5、選舉委員會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
A.在選舉日的15日前公布名單,並分別在各選區專用公告欄張貼。
B.無論以哪種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凡符合選舉法規定的,都應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
C.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選舉機構,對依法產生的代表候選人都不得隱瞞、調換或增減。
D.公布代表候選人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黨派關系、工作單位、職務職稱以及推薦者等基本情況,有條件的還可以將其業績一並公布。這個名單還要印發到各選民小組。
6、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醞釀和確定
A.小組長要向選民介紹本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情況,組織各選民小組進行醞釀、討論,(建議)用票決制選舉產生。根據本小組選民贊成的應選代表候選人票數多少順序,按應選代表名額提出本小組贊成的候選人名單報選舉委員會。
B.選舉領導機構可召集由選民小組長、有關方面負責人、和選民代表開會,對各小組上報名單進行民主協商,(建議)用票決制確定新一輪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
D.將協商選舉產生的名單下發到選民小組徵求選民意見。可進行反復醞釀討論,直到按本選區多數選民意見,確定符合本選區應選代表數及差額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選人。
E.代表候選人的產生無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把持包辦,不能採取由領導指派或者上級硬性下達代表構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黨、團體或者少數人不經過選民充分民主協商就擅自決定,不應岐視任何一個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選人。
7、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A.統計各小組選民的意見,可以採取「徵求意見票」的辦法,進行量化掌握,提高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透明度。在此期間,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得票多於被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應以得票多者為准。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選人多於應選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C.不能把政黨、人民團體推薦的候選人視為當然的正式代表候選人不交選民討論。
D.不能把明顯不夠代表條件的所謂「差額對象」列為代表候選人用來當「陪襯」。
E.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8、必要時可以對初步代表候選人進行預選
A.如果經過反復討論協商,選民意見仍無法集中,選舉委員會可以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採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據差額比例要求,以得票較多的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B.預選時間,應安排在選舉日前15至6日內。
C.參加預選人員應是選區全體選民,也可採用選民代表預選。
D.以選民代表預選的,每5名或10名選民可選一位代表。
E.召開預選大會前,應安排每位代表候選人作簡短陳述,向參加者介紹自己的情況,但不得超時。
F.預選一律採用秘密劃票,不得採用舉手錶決方式。預選選票統一印製,所有投票管理與正式選舉相同。
G.全體選民參加預選的,選區全體選民的三分之一參加投票,預選有效,不足三分之一參加投票預選無效。選民代表預選的,參加預選人員應到80%以上,否則無效,應另外選舉。
H.預選投票結束後,公開計票並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I.以得票高者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9、在選舉日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A.名單以姓名筆畫為序,經過預選的按得票多少為序。
B.公布正式候選人其他基本情況。
C.一般來說,選一名代表,應有兩位正式代表候選人。
10、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和宣傳
A.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和選民介紹初步代表候選人情況。
B.可以在正式選舉前5天介紹正式代表候選人,在介紹范圍、形式、內容上應更為深入和詳細。本應平等、客觀、公開的原則,主要採取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會的方式。
C.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可以通過開會、廣播、電視或書面方式介紹,可把候選人的有關情況印刷成書面材料,向選民散發或者在公共活動場所張貼,要特別安排好代表候選人在公開場所演講的介紹。
11.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民主動自我介紹並表明自己的態度。代表候選人自我介紹或自我推銷是主動參選行為,選舉委員會必須大力支持,並給予認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選人在有關會議上發表供職演說並回答選民提問。代表候選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職演說會,但事先須報選區領導小組備案。
B.代表候選人可在選區張貼分發自我介紹,但事先須報選區領導小組備案。
C.代表候選人可以在選區通過其他媒體(如閉路電視、互聯網)介紹自己,但事先須報選區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批准。
D.代表候選人可以走村串戶、拜訪選民、發放材料等介紹自己。
E.代表候選人演說宣傳一般包括三方面內容,自我介紹、本人願望、當選承諾。
F.候選人的自我介紹費用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G.選舉日當天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自我宣傳和拉票活動。
參考自網友@jialonso 的答案
❽ 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的程序
各級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規定,民主選舉產生的。
1、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普遍的。凡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選舉的具體辦法是,在直接選舉中,按照選民居住狀況或者是按照選民生產單位、工作單位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按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代表名額由選舉委員會按照城鄉人口比例分配。縣級人大代表名額不超過450人,鄉、鎮人大代表名額一般不超過100人,人口超過13萬的鎮不超過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人數一般少於40人。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人數多於應選代表人數三分之一至一倍。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要獲得參加投票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在間接選舉中,按照選舉單位提名代表候選人產生代表,如省級人大代表是由省轄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軍人選出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選出的;台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國大陸的台灣省籍同胞協商選舉會議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3000人。省級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1000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數不超過650人。代表名額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如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人數,是按照農村每88萬選1人、城市每22萬選1人的原則進行分配。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代表人數不按人口數分配,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同時,法律還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出規定,人口特別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人數要多於代表人數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❾ 選民登記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1、選民登記應該遵守哪些原則?
選民登記應該遵守以下四個原則:(1)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2)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3)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登記;(4)計算選民年滿十八周歲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11月16日;(5)經依法登記的選民按選區發布公告,公布選民名單。
2、如何進行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有兩種方式:一是選舉委員會派工作人員到選民住所或工作單位進行登記;二是選民自己持有效證件主動到選舉委員會設立的工作機構進行登記。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布。選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名單公布之日起5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3、選民登記有哪些基本方法?
根據各地區不同情況,選民登記一般採取以下方法: (1)「三增」、「三減」登記法。以上次換屆選舉時選民登記名冊為依據,將上次換屆選舉後至今年滿18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新遷入本選區的選民,核查准確後,進行補充登記,即「三增」;對遷出本選區的、死亡的、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核查准確後,從選民名單上除去,即「三減」。
(2)住戶查訪登記法。選區工作人員深入到農村、社區、市場、廠礦和流動人口居住地等,逐村、逐廠、逐戶、逐人進行查訪,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為選民。對經多次上門無人的住戶,在其門上張貼 「告示」。
(3)「兩步」公告登記法。一是選舉委員會發布選民登記公告後,由選舉工作人員採取「三增」、「三減」登記法或逐戶、逐人登記法或由選民自動到登記站登記法;二是在選民名單公告之後,選舉日之前,按照選民增減變動情況,進行選民名單補正公告。
(4)重新登記法。對於因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造成人口變動較大的選區或單位,應重新進行選民登記。
4、選民登記工作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選民登記工作實踐中,除需要做好選民資格審查工作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臨時工、合同工一般應在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戶口所在地同單位在一個選區的,在取得戶口所在地同意後,也可在所在單位進行登記。(2)外出打工、搞副業人員,選區應通知他們回戶口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並參加選舉活動。長期在外從事個體經商者,可以在取得戶口所在地的選民資格證明後,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並參加選舉活動。(3)離退休幹部職工在戶口所在地選區登記,在取得戶口所在地證明後,可在原工作單位所在選區登記。(4)被推薦到其他選區作為人大代表候選人的,仍在原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
5、不予選民登記有哪幾種特殊規定?
(1)「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員,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使用選舉權利」。(2)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進行選民登記。(3)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痴獃人員(間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長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員暫不列入選民名單。
各村、企事業單位換屆選舉委員會要積極搞好選民登記
工作,必須保證選民登記工作扎實細致,力求做到不錯、不漏、不重、准確無誤,檔案齊全,專人保管。在具體操作中可以在各選區設立若干登記站,發動選民自行登記。也可以採取補登的辦法,對上一屆換屆選舉選民登記後新滿18周歲,以及恢復了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從其它選區遷入本選區的選民,列入選區名單;對遷出本選區的、死亡的、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選民名單中除名,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傻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研究確認,可不列入選民名單。同時要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利,流動人口原則上應在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要在流動人口中廣泛進行宣傳動員,使選民明白參加選舉的重要意義、具體途徑和法定程序。對於離、退休人員,一般應在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如離退休人員屬於由原單位統一管理的,可在單位進行選民登記。離退休人員到外地居住或者隨外地親屬生活的,由戶口所在地出具選民資格證明,也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戶口所在地不再進行登記。對於個體經營者,在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如果屬於長期在外地從事個體經營、外出打工的人員,也可以在取得戶口所在地的選民資格證明後,在現居住地進行登記,並參加選舉活動。
選民名單由鎮選委會審查後必須一律於9月5日前在各選區張榜公布,並發給其選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