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監督事業人員
法律分析:1、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
2、監督的重點內容是: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3、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嚴格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迴避等制度。
4、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從業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
第三十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監督的重點內容是: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嚴格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迴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從業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2. 事業單位人員跨市區調動怎麼調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跨市調動程序:
1、到人社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調動審批表」,可先到人社局網站上去看一下,若有,從網站上下載即可。
2、將個人的基本情況和愛人的基本情況填完。
3、到接收單位將審批表的「調入單位意見」欄簽字蓋章。再到調入單位主管部門將「調入主管部門意見」簽字蓋章。「調入組織人事部門意見」可先不蓋章,因為那兒是最重要的,如果調動成功那兒就無所謂了。
4、將調動審批表和調動申請一起交往調入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審請。等待調入市領導開會研究,如通過則會進入下一個程序。
5、調入市的人社局向調出市的人社局發商調函。
6、到調出單位將審批表的「調出單位意見」簽字並蓋章,到調出單位主管部門將「調出主管部門意見」簽字蓋章,到調出市的人事主管部門(人社局)將「調出組織人事部門意見」欄簽字蓋章。
(2)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動如何監管擴展閱讀: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文件對事業單位人員調動做出了如下要求: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堅持工作需要、人崗相適、公開透明、程序規范。調入單位應有空缺編制和崗位,擬交流人員須符合相應崗位基本任職條件,具備相應履職能力;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可通過交流方式進入事業單位工作,並規定了6種一般不得交流的情形:
1、試用期未滿,或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但在原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
2、縣(市、區)以上所屬事業單位從鄉鎮(街道)機關事業單位選聘人員,在鄉鎮(街道)工作不滿5年的;
3、通過招生招聘並軌方式為基層事業單位定向培養的人員,未滿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的;
4、人事檔案涉嫌塗改造假,或者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身份(以下簡稱「三齡兩歷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記載存疑的;
5、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且尚未作出結論的;
6、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3.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何辦理調動手續
材料:
1、擬調人員申請調動工作報告;
2、調動呈報表(一式三份);
3、編制審核通知單;
4、考察材料[個人總結、單位鑒定(含遵紀守法、計劃生育情況);
5、計劃生育證明;
6、近期體檢表;
7、個人檔案(轉正定級表、年度考核表、是公務員的需有公務員錄用表、公務員登記表等)。
審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調動報告、填寫《幹部調動呈報表》。
2、所在單位、接收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3、《幹部調動呈報表》、《編制審核通知單》、計生證明、體檢表等材料報市人社局流動調配股。
4、組織考核、審查幹部檔案。
5、局務會議研究。
6、發出調干通知。
7、轉行政組織關系。
8、與調入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9、轉工資關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資格條件:
事業單位調任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6號)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事業單位調出機關後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4. 事業單位工作調動手續怎麼辦理
1、申請。符合調動條件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調動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調動申請,並就調動原因、調入單位意見,以及擬任職位(崗位)等情況作出說明。
2、審核。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擬調動人員的申請和要求,對其在現工作單位的表現及現實情況進行初審,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
3、研究。對初審符合調動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職能科(股)室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同意後,分別提交部務會議或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原則上調動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
4、調動。經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後,由調入單位所在市(州)、縣(區)組織部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商調函,經研究同意後辦理調動手續。
5、下編。人員調動後,調出單位主管部門憑相關手續及時到縣編委辦辦理下編手續。
審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調動報告、填寫《幹部調動呈報表》。
2、所在單位、接收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3、《幹部調動呈報表》、《編制審核通知單》、計生證明、體檢表等材料報市人社局流動調配股。
4、組織考核、審查幹部檔案。
5、局務會議研究。
6、發出調干通知。
7、轉行政組織關系。
8、與調入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9、轉工資關系。
調動申報材料:
1、擬調人員申請調動工作報告;
2、調動呈報表(一式三份);
3、編制審核通知單;
4、考察材料[個人總結、單位鑒定(含遵紀守法、計劃生育情況)];
5、計劃生育證明;
6、近期體檢表;
7、個人檔案(轉正定級表、年度考核表、是公務員的需有公務員錄用表、公務員登記表等)。
以上內容參考: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范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的公告
5.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程序主要有以下流程:
1、擬調單位根據缺編情況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先報區編委辦做出核編意見,再根據幹部調動的管理許可權,向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提出書面申請,區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根據崗位設置的需要報區委或區政府。
2、根據區委、區政府的批示,按管理許可權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聯合用人單位對擬調入人員進行考察。
3、經考察合格後,按照調動審批許可權報批,區委、區政府同意擬調人員調入後,先由區編委辦出具《空崗卡》,再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介紹到接收單位報到,由接收單位安排工作。
審批許可權
(一)下列人員的工作調動事項,報區委審批。
1、科級幹部(包括科級待遇幹部)。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區委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鎮黨委、人大、人武部、人民團體和街道工委、人武部、人民團體的幹部。
(二)下列人員的工作調動事項,報區政府審批。
1、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區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科員以下工作人員。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鎮政府、街道辦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科員以下工作人員。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區內黨群系統的工勤人員。
以上內容參考:全國黨建網政聯盟-印發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程序規定的通知(黨發)
6.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事業單位人員調出:
1、調出單位填寫《調動人員登記表》,並由調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單位行政公章
2、調入單位人事部門發商調函到州人事局
3、州人事局接到調入單位調檔函後寄出調動人員檔案
4、州人事局接到調入地區調令後,辦理行政、工資及相關內容轉移手續。
事業單位人員調入:
1、調出單位所在地人事部門發商調函到我州人事局
2、根據《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填寫的基本情況,審定調動理由,由調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填寫意見和蓋行政公章和調動請示
3、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經審批同意發調檔函
4、審查檔案後經審批同意發調動函
5、調動人持調出單位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及其他手續到州人事局計劃信息科報到
6、州人事局計劃信息科與調入單位銜接後,把調動人員介紹到接收單位,辦理行政、工資及保險、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對審批不同意的,人事檔案退回原單位。
調動條件,以呼和浩特市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為例
1、人員調動應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本單位具有相應的人員編制空額或職數(崗位)空缺。沒有人員編制空額或職數(崗位)空缺的單位不得調入工作人員。擬調單位必須使用空編調入,並先經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使用或調整空編。
2、調入人員應為行政、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調入行政機關的人員必須為已進行公務員登記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必須為已進行參照公務員管理登記人員。
3、調入人員應具備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年齡在45周歲以下;應符合《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員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其中,涉及市本級人員調配不受年齡、學歷、職稱的條件限制。
4、我市引進各類高層次或急需緊缺人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應符合呼和浩特市培養引進使用高層次人才相關規定,具體由組織、人社部門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