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人代表有哪些風險
建築公司的法人代表有以下風險:
1、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建築公司的法人代表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建築公司實施了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法人代表應當負刑事責任;
3、其他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㈡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法人有什麼風險
謝謝!
先給大家普及一下我國的組織架構,也就是機構編制的設置。
機構是我們行政體制的組成單元,負責承擔行政事業職能,確保政府高效運轉。總體上,不管是黨委、政府,還是人大、政協,都是由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組成。而一級部門都是行政機構,承擔行政職能。部門下設事業單位,承擔公益事業職能。因為個別事業單位改革不徹底,就有了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經審批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根據經費形式分為全額財政供養、差額財政供養、自收自支三種形式。2015年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時,按照中央精神,將事業單位重新分為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公益類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公益類事業單位又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就是完全承擔公益職能的事業單位,如學校、疾控中心等,這些機構財政全額撥款經費,更多是政府指令性工作,人員為正式在編幹部,工作相對穩定。按照2007年事業單位登記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全部登記為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這里說的事業單位法人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指單位負責人,是承擔責任的主體。事業單位自己造成的經濟和民事訴訟糾紛,由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擔,與主管部門無關。
有不明白可私聊,關注也行。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最大的風險就是:國家撥款不夠用,但國家又不允許創收,沒錢無法調動職工工作熱情,單位越搞越死氣沉沉,出差沒差旅費(規定的不夠用),本地打車不給報銷(單位又不讓養車,還沒有車補),加班沒加班費,午餐補貼沒地方出……呵呵,當這種官除了過「官癮」,其他的……沒啥意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法人代表,是單位的一把手,這個還真沒有什麼風險。獨立的事業單位要有法人證書,這個是由編辦下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辦理的,單位新成立,或者財務剛分開,需要去該單位申請登記,成立事業單位法人,頒發證書。法人代表也需要用組織部門的任命文件,去注冊備案。此後,如果單位重大事項發生變動,比如法人代表更換,都需要辦理變更手續,以前還要做年檢,貼年檢標簽。
現在,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也進行了改革,經和市場接軌,統一辦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 社會 統一信用代碼證」,用以代替以前的法人證書。無論是法人證書,還是 社會 統一信用代碼,都只是對事業單位法人的一種登記與管理,法人代表也是對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一種登記備案,一般也只有在執行項目時,或者上級單位檢查時才有用,平時基本沒有什麼大用。隨著 社會 的發展,事業單位做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會逐步參與到 社會 服務、市場活動中來,這時候 社會 統一信用代碼證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是由組織任命的,只需要按規定負責職責內的責任,並不會因為是法人代表,對事業單位從事的市場活動,承擔無限責任。在任期內,或者自己的任期內發生的勞動糾紛、經濟糾紛等,只負責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領導責任,或者因工作失誤產生的後果。不會像企業法人代表那樣,以承擔經濟責任和賠償責任為主。畢竟事業單位的法人代表,是代表單位或者政府承擔責任,其產生的後果,也是由單位或者政府來承擔。
風險就是不能要別人的錢。
只要不出事,沒什麼風險
公益一類還有啥風險,旱澇保收,不愁吃穿用度,啥都是財政買單。二類就不一樣了,還要考慮單位生存和發展問題,迎接市場的挑戰。
信息中心,無財權(沒有會計、出納)無人事權(主管局人事處),除了幹活,就是擔風險。
任何一個崗位設定,都有責任風險。領導方面,不作為,瀆職,都是風險。
㈢ 做別人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風險
如果不是自己親身體會到的話,任何人都沒辦法想像如今看來表面上風光無限的這些人在背後所付出的努力,比如我們說公司的董事長或者是其他高級董事等對下面的這些普通職工都具備著絕對的權威,可實際上他們這些人所承擔的各種法律風險也是普通職工不會接觸到的。比如公司的 法人代表 ,那麼,做別人 公司法人代表 有哪些風險? 做別人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風險? 一)法定代表人的 民事責任 風險提示 民事責任是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謹慎、勤勉、忠誠、保密等義務,而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即所在的企業/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2、法定代表人在表見 代理 情況下,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在代表人超越許可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許可權范圍的,符合《 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條規定的表見代理的情形。此時,該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給本企業/公司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企業/公司利益的,應當與第三人一起向本企業/公司承擔連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4、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公司股東,濫用 公司法 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 債務 ,損害 債權人 利益的,其應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風險提示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 經營范圍 從事 非法經營 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由此可見,做別人公司法人代表主要是會面臨著一般的民事侵權和行政責任的這些法律風險,而且在很多情況下法人代表甚至有可能會直接被 刑事拘留 了的,比如 單位犯罪 案例肯定少不了法人代表是必須要承擔責任的。因此如果關系不是特別親密的話,自己最好是不要隨便答應別人做法人代表的,法人代表有時候可能是一種吃力不討好的崗位。
㈣ 做企業法人工作有什麼風險
做企業法人的風險有: 1、由於企業法人對外代表的是公司,公司信譽形象受損的,會對 法定代表人 產生影響; 2、公司犯罪的,如果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也要判處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㈤ 事業編制當法人的後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任法人代表屬於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盈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行為,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最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㈥ 事業編制當法人的後果
事業編制當法人的後果如下:
1、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2、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
3、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