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人員過世後待遇
一、事業單位人員過世後待遇是什麼
1、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待遇如下:
(1)一次性撫恤金,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離休幹部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2)喪葬補助費,每人一千二百元;
(3)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4)享受遺屬補助范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二、喪葬補助費的領取流程是什麼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
4、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2. 國家公務員死後待遇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1、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2、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3、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參照機關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病故的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 事業單位人員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事業單位人員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如下: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
領撫恤金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領撫恤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必須由死亡人員的第一法定繼承人來辦理;
2、參保人及法定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參保人及法定繼承人的關系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火化證原件;
5、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6、退休死亡需提供待遇證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4. 國家公務員死後待遇
病故公務員去世補助標准如下:
1、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
2、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恤金和喪葬費的標準是多少?
國家機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的補貼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公務員有什麼用?
(1)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2)為人民服務,接受群眾監督;
(3)履行工作崗位職責,忠於職守,遵守職業道德;
(4)堅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歪曲事實真相;
(5)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6)遵守法紀,保守國家機密;
(7)接受工作崗位必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8)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本職工作之外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贏利性的經營活動;
(9)維護國家和群眾利益,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10)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 公務員和事業人員過世後待遇有什麼區別
一、計算金額不同:
公務員去世撫恤金為40個月基本工資外加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
事業單位人員去世撫恤金為20個月的基本工資。
二、發放條件不同:
喪葬費:發去世前一個月工資或離退休費有些符合條件的還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這個審核一般都十分嚴格。
事業單位的參照上述執行,就是計發基數也是本人生前工資或離退休為基數。
三、待遇不同:
事業單位: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公務員: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5)事業單位的人死後有什麼待遇擴展閱讀:
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此外,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金等。
6. 事業單位人去世後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去世員工家屬領取的錢叫撫恤金,不叫補償金。事業單位員工去世,其配偶或子女可以領取撫恤金,撫恤金的標准分三個檔次:
(一)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二)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40個月的基本工資;
(三)榮獲烈士稱號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80個月的基本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為本人工資的40%,其他親屬為本人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按照上述標准增加10%;
(三)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標准48至60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7.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後遺屬的補助是什麼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民政部 財政部
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財政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你們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下發執行,並報我們備案。
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
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者定期的補助。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多作貢獻,根據現在的情況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之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發後,原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規定自行廢止
8.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除了拿20個月的工資,還能領到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事業單位的的退休人員死後能拿20個月的基本退休金,還有5000元的喪葬補助和撫恤金,如果配偶無工作每月還有遺屬補助。其次就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和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都可以繼承;如果是事業單位"老人"也就是2014年10月以前退休人員,則沒有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
撫恤金有四部分:(1)40個月基本工資;(2)3個月全工資;(3)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4)喪葬費800元。由財政承擔。
除此之外對於遺屬還可以領到遺屬補助。兩個標准:城鎮居民每月290元;非城鎮居民每月270元。這個需要到人社局申請。
事業單位的在職、退休人員去世後,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退休人員非公傷性去世,可享受喪葬費、5000元一8000元不等的費用,到社保部門領取;
二:遺屬可繼承死者、沒有領完的「職業年金」余額,到原單位領取;
三:遺屬可繼承死者、醫保卡上沒用完的余額資金;
四:遺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未成年弟妹)可享受撫恤金,為死者本人工資〈退休金)的20個月的待遇;
五:死者的遺屬(供養人、撫養人),可享受生活補貼:城鎮戶口人員、每人每月250元一290元不等,農業戶口人員、每人每月220元一250元不等;
以上的標准、各地不一,均以當地為准!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以後死亡的,按照死亡原因有不同的撫恤金政策,同時還有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余額、喪葬費、職業年金等可以領取。
1、事業單位撫恤金標准
事業單位人員死亡撫恤金分兩種標准, 一是 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是 事業編制人員病故的,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在職死亡)或基本離退休費(退休死亡)。在職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數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2、 注意事項
一定要區分不同死亡原因 ,因為撫恤金差額很大 ,另外注意退休費是基本退休費不是現在發放到手的工資額,可能需要扣除一些津貼等非基本退休費項目。
你好,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病故後,除了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外,還有 喪葬補助金 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而且,若是2014年10月之後退休,還有 養老保險、職業年金、醫療保險 的 帳戶余額 等。
這個的官方名稱是「 一次性撫恤金 」,其標準是全國統一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退休人員是 因公犧牲 的,撫恤金的標准會翻倍,即本人生前4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喪葬補助金是指用於有關裝殮和遺體告別等各項費用的補助,其標准由 所在地區自行制定 ,一般都在幾千元不等。
以我所在的浙江省為例,標準是4000元,而隔壁江蘇省的標準是6000元。
這筆補助的發放對象僅針對特殊人群,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到。
顧名思義,補助范圍為 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親屬 ,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只有這些親屬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未成年、無勞動收入,才能申請領取遺屬補助。
遺屬補助的標准也是由各地自行制定,以我所在的浙江為例,符合條件的遺屬每人每月是1335元。
2014年,我國進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
因此,在病故之前,如果 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 的 個人帳戶余額 沒有領完,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同理,如果 基本醫療保險 的個人帳戶余額在看病時沒有用完,也可以依法繼承。
歡迎關注@瑛傑小豬,一起聊聊體制內的小知識。
喪葬費,南京應該是6000元。如果配偶沒有固定收入,還可以申請遺屬補助。
持續關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