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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殘疾人屬於什麼就業形式

發布時間:2023-01-14 02:08:07

『壹』 當前殘疾人就業情況是什麼

當前殘疾人就業面臨的主要問題與政策選擇
目前,就業問題是我國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的熱點和難點,因此也成為我國勞動科學研究領域中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就業渠道、就業形式、就業崗位的創造、積極的就業政策等方面,已取得了較為成熟、系統的研究成果,且有相當部分的理論成果已經付諸實踐,為我國解決勞動者就業問題提供了有益的指導。但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目前關於就業問題的研究大多僅集中於健全人,而對殘疾人的研究和關注甚少。殘疾人同樣是社會的成員,他們中的相當部分也是勞動者,而且由於殘疾人自身的特點,決定了他們在就業過程中更加需要國家政策、制度的幫助,因此,本文擬對此作些探討。

一、殘疾人就業問題的特殊性

研究殘疾人就業,首先要界定什麼是殘疾人。這在各國外關於保護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法規中,其界定角度和內容往往存在著差別。

聯合國在1975年公布的《殘疾人權利宣言》中對「殘疾人」作了如下界定:「任何由於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體或精神缺陷而不能保證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個人生活或社會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在國際勞工組織的《1955年殘疾人職業康復建議書》(第99號)中對「殘疾人」的定義是:「一切體力或思維能力減退而確實很少有可能獲得並保持一份適宜工作的人」。1983年由第69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規定,殘疾人是指:由於被正當承認的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傷致使其獲得和保持適當的工作並得以提升的前景大為降低的人。該定義不僅強調要獲得和保持適當的工作,而且還強調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能使其得以提升。即強調了殘疾人的就業質量問題,這比聯合國的《殘疾人權利宣言》和國際勞工組織的《1955年殘疾人職業康復建議書》的界定都有所進步。

中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

盡管各國的定義不同,但從殘疾人的上述界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殘疾人具有下列共同特點:(1)具有身體結構和功能障礙。由於身體或精神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在社會生活中,存在許多困難,因此,需要社會和家庭的特別關注,並給予幫助以及保障。(2)存在個體能力障礙,人力資本偏低。殘疾人的人力資本偏低,主要表現為勞動能力和就業能力的低下。由於自身的障礙以及社會教育體制的不健全,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機會較少,導致他們在體質、智力、知識、技能及潛能上不能得到充分的開發,總體素質較低,勞動技能單一,這使得他們在市場競爭中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3)存在社會能力障礙。由於殘疾人自身存在一定的障礙,以及因殘疾導致的就業困難、生活貧困,加上社會上存在一些偏見,使得殘疾人在心理上往往易產生自卑、焦慮、急躁和對社會不滿等情緒,在社會生活及學習、工作中有膽怯、缺乏信心、易有挫敗感等心理問題,他們的心理壓力一般高於正常人群,且心理高度敏感。

要指出的是,雖然殘疾人因生理功能、心理狀態的異常或喪失,使其體力或智力功能的發揮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無法像健全人那樣從事完全正常的勞動,但這不等於說殘疾人不是勞動者,不具有部分勞動能力,事實上,許多殘疾人還有一種與殘俱來的功能代償。根據國際社會流行的「對於殘疾人不能著眼於他不能幹什麼,而要著眼於他能幹什麼」的觀點,只要我們找到殘疾人勞動能力的特長所在,殘疾人就能成為勞動者。在社會上,有些人對殘疾人的勞動能力持懷疑態度,甚至將殘疾人與「殘廢人」等同起來,這是對殘疾人就業的歧視。建國之初,我國對殘疾人採取的收養救濟的保障方式雖然使殘疾人的生活發生了質的變化,免除了凍餓之苦,但這種方式無法使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回歸社會主流,因此,要從被動的財物保障轉變為主動的就業保障。

殘疾人就業,是指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具有一定勞動能力、有勞動要求的殘疾人獲得勞動崗位,並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人。它包含三層含義:第一,不是每個殘疾人都存在就業問題,只有有勞動能力已在就業年齡段的殘疾人才有勞動就業問題。第二,殘疾人不是從事了任何勞動都算就業,只有從事了被社會承認並能獲得報酬或收人的勞動,才算就業。第三,不論其從事什麼性質的勞動,只要這種勞動被社會承認又能獲得報酬或收人,都算就業。在上述三點上,殘疾人就業和健全人就業是相同的。但是,由於殘疾人受自身身體、精神方面的限制,以及歷史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殘疾人在就業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這表現在:

1、殘疾人的職業選擇和工作類型要受其殘疾類型和殘疾程度的約束。不同的殘疾類型(如肢體殘疾、聽力語言殘疾、精神殘疾或者多重殘疾)對殘疾人的工作能力有著不同的影響,比如視力殘疾的人就不能從事那些對視力有要求的工作,語言聽力殘疾難以從事教師、口語翻譯;智力殘疾不能從事腦力勞動和技術工作;肢體殘疾基本不能從事強體力勞動,精神病殘疾不應從事管理等工作等;不同殘疾的程度也對殘疾人工作的能力有重大影響。這都極大地限制了殘疾人的就業面,使殘疾人難以在更為廣泛的領域展示自己的才幹,制約了殘疾人在就業上的靈活性和可選擇性。

2、殘疾人就業的穩定性較差。由於殘疾人文化水平較低(目前文盲率約佔66%),勞動技能較為單一,往往只能從事一般的、單調的、不穩定的工作,且就業結構單一,就業可替代性高。例如,盲人所從事的職業主要局限於盲人保健按摩,而勞動力市場中這一行業或工作所容納的勞動力也有限,並不斷有健全人進入這一領域。用人單位稍有風吹草動,這些殘疾人便首當其沖受到影響。

3、殘疾人就業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較多。例如,殘疾人經常要承受的外部環境影響有:社會對殘疾人和殘疾人就業的歧視性態度、接受教育和培訓機會的不平等、有障礙的建築等公共設施、就業信息不靈、與就業相關的交通不便、缺少殘疾人用品、用具及支助服務等,這些都對殘疾人就業和職業活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4、嚴峻的就業形勢使殘疾人在就業中處於劣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和經濟增長方式的逐步轉變,以及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企業之間競爭的日益激烈,導致就業結構調整,勞動密集型工作逐漸消失,勞動力總量供大於求的矛盾突出,這都使本身勞動能力不強的殘疾人群體在就業上處於更為不利的地位。

5、殘疾人就業要促進與保障並重。在就業和勞動過程中,通常要求用人單位在精神和物質上給予更多的照顧,支出更多的資金,對殘疾人的就業安全給予保障。例如支付各種保險;在企業提供無障礙環境;提供特殊的工作用具和交通工具等。

6、殘疾人就業需要更多的人情關懷和照顧。殘疾人是在身心活動上有不同程度困難的群體,這是由於殘疾的存在和影響所造成的,應該給予特殊的關心和照顧,以利於克服這些困難的影響,為他們能力的充分發揮創造必要的條件。

三、三種就業模式及其效應評價

1、殘疾人集中就業模式。

殘疾人集中就業,使這些社會的「弱勢」人群能夠集中起來,從而集中地為殘疾人提供勞動所需的設備、工具和必要的福利設施,使殘疾人工作的物理環境有良好的基礎;殘疾人福利企業對殘疾人的各項保障措施和福利待遇也比較成型,企業為殘疾人提供的各項工作設施硬體和福利待遇軟體都具有了一定的規模,為殘疾人的工作提供了較完善的保障條件,同時也具備了產生規模效應的基礎,可以為企業節約一定的成本;殘疾人因其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容易產生自卑心理和其他心理障礙,不願與外界交流,也缺乏相應的技巧,集中就業可以使殘疾人在一個相對比較熟悉和自然的環境中工作,殘疾人彼此之間也更容易交流,少了一份歧視,多了一份理解,心態上更加平和,易於鼓勵殘疾人努力專心工作,為殘疾人的心理提供了平等的環境。總之,殘疾人集中就業為殘疾人提供了較為有利的條件,是殘疾人就業的「保護傘」。在殘疾人心目中是殘疾人就業的理想途徑。而且殘疾人集中就業也便於對殘疾職工的統一管理。有不少福利企業的產品還創出了自己的品牌,擁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如北京的「大寶」化妝品、「101」系列產品等,都有很好的銷量。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殘疾人通過福利企業集中就業這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傳統渠道,其地位及作用急速下降,其局限性日益顯露出來。表現在:

(1)福利企業急劇萎縮,安置殘疾人的數量下降。長期以來城鎮福利企業里的殘疾人都習慣於捧著「鐵飯碗」吃「大鍋飯」。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逐步取代計劃經濟,殘疾人賴以為生的福利企業因此受到了外界強烈的沖擊。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競爭日益加劇,日臻完善的市場機制對計劃色彩濃厚的福利企業的擠壓也在同步放大,效益下滑與生產不景氣正在嚴重製約著整個福利生產向前發展,福利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處於劣勢,使社會福利企業面臨越來越嚴重的考驗。目前,福利企業不僅無法吸納大量新成長的殘疾人勞動力,還要排放一大批下崗、失業殘疾人,其改革與發展面臨著很多困難,無法滿足殘疾人就業的需求。據統計,全國福利企業殘疾職工人數已從高峰時的90萬降至目前的不足70萬人,形成了全國福利企業經濟規模保持穩定而就業人數銳減的局面。例如上海市福利企業已由1996年的4200多家減少到2O02年4月的3198家,殘疾人就業人數也由92000多人減少為62000多人。濟南市福利企業由1999年的300多家、安置殘疾人6000多人,下降到現在的138家、在崗殘疾人職工僅有2048人。江蘇省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職工也由高峰時的24.8萬人降到現在的21萬人。

(2)福利企業先天存在不足,制約了集中就業的發展。福利企業是在政府保護下成長起來的,普遍存在著整體素質較低、體制不活、粗放式經營、設備簡陋、技術陳舊、資金鷹乏、產品落後、管理人員和生產人員素質偏低、管理意識落後、缺乏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等問題。有的基礎工作薄弱,規章制度不健全,經濟責任制不完善,沒有切實的經營戰略和長遠目標;有的商品經濟意識和市場觀念不強,在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技術改造、人員培訓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這些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突顯出來,成為制約福利企業在新形勢下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障礙之一,福利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成為了企業中的「弱勢群體」。由於企業效益不景氣,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工資普遍偏低。如濟南市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為4500元左右,相當於健全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一半左右,只能達到濟南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上海市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平均工資為6500元左右,而上海市職工的年平均工資按上海市勞動局的統計為15O00元。

(3)興辦福利企業投資主體和經營范圍受限,影響集中就業發展。按照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的通知》,只有民政、鄉鎮、街道舉辦的福利企業才認定為福利企業,享受退稅政策,其他主體投資興辦的福利企業一律不予享受退稅政策。實際上,不論是福利經濟占較大比重的蘇南、浙江、山東,還是西部地區,普遍存在福利企業的改制現象。而福利企業改制在深化企業改革的形勢下已是大勢所趨,相關限制性政策嚴重滯後。例如,青島市福利企業改制面達到90%。福利企業通過改制,由市局直屬的福利企業改製成企業或社會所辦,企業增強了活力,殘疾職工工資提高了,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此外,福利企業只允許從事工業性生產,不允許進人經營性、服務性領域,也限制了集中就業的發展。

(4)福利企業的退稅政策不完善。首先是福利企業中的「四殘」職工認定政策不協調。根據民政部、勞動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殘疾職工應包括:視力殘疾者;肢體殘疾者;聽力、語言殘疾者;智力殘疾者。但是,近兩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在對殘疾職工認定上只限於「四殘」,(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將智力殘疾排除在外,使許多得不到退稅的福利企業紛紛解除與智力殘疾職工的勞動關系。如青島市黃島區2003年上半年就由於福利企業辭退智力殘疾職工而引發了大批殘疾職工上訪、圍攻區政府的惡性事件。其次,福利企業的退稅政策沒有與殘疾人的安排和利益掛鉤,不利於調動企業安置殘疾人的積極性。

由於分散就業方式只能滿足素質較高,身體條件較好的殘疾人就業的需要而無法滿足所有殘疾人的就業需求,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福利企業也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因此,集中就業仍然是一種重要的就業模式。當前,應注意吸收國外有益經驗,搞好福利企業。如瑞典、芬蘭等北歐國家和一些東歐國家也採取國家投資興辦殘疾人工廠,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形式,並通過立法在稅收、信貸、物資、產業等政策上給予優惠照顧。瑞典政府為安置殘疾人就業,在20世紀70年代成立了薩姆豪爾集團公司,該公司除了領導層是健全人外,其餘都是殘疾人。這種殘疾人就業集團化、規模化的方式就可以借鑒和吸收,為我國殘疾人就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2、殘疾人分散按比例就業模式

所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就是國家和地方政府以法令形式規定社會各單位必須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以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方式履行法律責任,其實質就是把殘疾人就業作為全社會的責任,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安排殘疾人就業。因此,它克服了單一依靠舉辦福利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局限性,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可以說,集中就業是殘疾人事業處於收養救濟階段的高級就業形式,而分散按比例就業則是殘疾人事業處於平等參與階段的較高級就業形式。

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也是多數國家採用的一種比較通行的政策,以日、英、法等國家為代表,通過國家立法,規定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必須按一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另外,一些國家還對僱用殘疾人企業的最低規模做了規定,比如美國、奧地利等規定20人以上的企業必須僱用殘疾人。

實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不僅可以提高殘疾人的就業率,而且有助於增強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但目前,我國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發展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殘疾人分散按比例就業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第一,殘疾人就業法規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如警察法、教育法以及鐵路、郵政、金融等系統的部門規章之間協調性不夠。法規之間的沖突,影響了按比例就業工作在相關行業、單位的實施;第二,現行法規、規章沒有賦予殘聯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也沒有確定其他執法主體,因此,有關政策在執行時難以到位,力度不夠,目前主要靠各級殘聯的積極協調與爭取,政府責任體系沒有建立起來,就業管理缺少行政權威,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專業手段不足;第三,法律對殘疾人就業的屬地管轄問題缺乏具體的界定,各地殘聯之間團跨地區用人單位的管轄權常常發生爭議,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帶來了阻礙。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存在一定問題。第一,現有法規、規章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並將就業保障金的計收依據規定為本地區上年度工資水平。在實際執行時,經常出現職工收入低於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用人單位以有違公平為由拒絕繳納保障金,而職工收入高於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用人單位卻更願意用繳納保障金的方式來代替安置殘疾人,這使得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難度加大,達不到政策設計的原有目的。因此,計收標准應進行調整,確定一個調節數值,並統一規定虧損單位減繳保障金的額度和檔次,保證法規的可持續性。第二,法規中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在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費用中列支。這樣,在實施過程中,有的用人單位經濟狀況不佳,結余經費極為有限,付不起就業保障金;有的用人單位則以沒有結余經費為由拒付就業保障金,使就業保障金的收繳遇到困難。第三,有些地方在就業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上普遍存在有錢不敢花的現象,反映在資金使用上限制在五項用途,嚴格不準突破,使一些應當做的工作做不了。同時,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情況也缺乏向社會和殘疾人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第四,就業保障金在扶持殘疾人集體開業、個體從業和扶持貧困殘疾人從事種養業的力度有待加強,多數地方沒有建立良好的資金運作機制,基層不敢投入、不會投入,無法做到把就業保障金用好、用活。

(3)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宣傳力度和重視不夠。不少人認為,現在連健全人就業都難,出現大量下崗失業職工,還談什麼殘疾人就業?有的人則認為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干預了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亂收費」,加重了企業負擔。還有的人把殘疾人看作「包袱」,迫於形勢和安置殘疾人就業政策的壓力,消極對待安排殘疾人就業,使殘疾人就業工作得不到有利的支持。例如有些企業採取殘疾人不用工作,每月發給殘疾人一兩百元的「懸空上班」工資的做法。這種「掛靠就業」雖然可以完成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任務,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且節約了大筆工資開支。但由於這部分殘疾人尚未真正就業,他們的就業和生活問題並沒有得到真正解決,影響了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的切實開展。因此,應加大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全社會都重視殘疾人就業工作。

(4)按比例就業推行力度不夠,安置就業的少。很多單位、企業考慮到安置殘疾職工後的醫療支出、勞保福利、住房等問題,在生產安排和生活管理等好面都有困難、因此寧願交保障金也不願長期安置殘疾人就業。如上海市參與實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的單位10042個,其中不足比例且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就有2198個。占實施單位的21.9%,還有一些地方政府以保護投資環境、減輕企業負擔為由,不支持強制實施,致使按比例就業阻力重重,安排人數遠未達到法定比例,弱智、精神殘疾人安排就業十分困難。另外,按比例就業在覆蓋范圍上不同用人單位、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承擔社會義務不均等,存在差別對待問題。如蘇州、無錫等地對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不施行按比例就業。在安排對象上僅限於城鎮人口,不適應農村勞動力加速向非農領域轉移的發展趨勢,阻礙了就業工作的開展。

3、個體就業和靈活就業模式。

目前,全國殘疾人個體就業的規模超過集中就業和按比例就業。在一些省市個體就業在城鎮殘疾人就業中佔有較大的比重。據調查。安徽全省17.6萬就業殘疾人中個體就業者達12.6萬人。在私營經濟較發達的浙江省涌現出一大批殘疾人創業者,殘疾人私營業主資產在百萬元以上的有260戶,資產在千萬元以上的有40多戶。

從總體上看,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有更多的困難。由於市場需求變化快,個體就業的周期性、多變性、不穩定性矛盾日益突出,殘疾人應變市場變化的能力較差,技能水平不高,再加上缺資金、短場地,大多從事傳統經營項目,缺乏市場競爭力。因此,經營收益低,參加社會保障的能力差,保障率極低。國家制定的優惠政策缺乏剛性規定,有關部門執行中帶有隨意性,優惠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實。

殘疾人的靈活就業是指個人或通過一定的組織組織起來參與社區的便民利民服務以及社區公益性勞動。所從事的主要崗位包括保潔、保綠、保安、車棚管理、報刊收發、電梯修理、廢品回收等工作,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殘疾人自己尋找經營服務項目進入社區;二是根據安排就業困難人員需要,由政府有關部門幫助建立勞動組織,如社區公益性勞動組織等。靈活就業門檻較低,是一種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就業形式。這種形式在大中城市發展較快。它可以藉助社區建設,整合社區內的資源和政策優勢,利用勞動部門的托底政策,多方聯手,努力使大量殘疾人在社區公益性勞動崗位得到安排。殘疾人在社區公益性勞動崗位工作,一方面為實行全面保障奠定了基礎,同時也為部分殘疾人從社區崗位走向分散就業或集中就業創造了條件,起到蓄水池的作用,有利於殘疾人就業整體水平的提高。但殘疾人靈活就業也存在一些問題:(1)開辦小攬企件和從事個體經營面臨不利的經營政策環境。在稅收、信貸、場地、服務方面都存在障礙和困難;(2)社會保障制度與促進靈活就業的要求嚴重不相適應;(3)靈活就業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4)城鎮社區建設滯後,就業崗位尚未合理開發。

『貳』 殘疾人有哪些就業途徑

殘疾人找工作比健全人找工作要難很多。而且現在的社會,不管是健全人還是殘疾人,尋找一份工作都是一件很難的事情。不過,殘疾人需要找到正確的方式,並且付出更大的努力,總會找到適合自己的機會。
下面針對找工作這一問題,給殘疾人提供找工作的幾種方式,希望能夠幫助到殘疾人找到工作。有需要不妨可以參考一下,以下介紹的都是日常殘疾人最常用、最有效的找工作途徑。
一、首先就是殘疾招聘網站
下面給大家提供四個專門招聘殘疾人的網站,裡面有很多公司招聘信息,具體職位需要查看網站發布的信息,大家不妨嘗試一下或者是主動打電話,再或者是發送電子郵件聯系。
1.全國殘疾人就業創業網路服務平台
2.中國殘疾人才招聘網
3.殘疾人人才網
4.殘疾人就業促進網
二、其次是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參加殘疾人特別招聘會
其實,所有省市都會有殘疾人就業信息,而且各地區殘聯會在相應月份為殘疾人舉辦招聘會,每個地區都必須有,這是中殘聯的嚴格要求,可以更多地關注報紙和殘聯微博微信平台發布的信息。比如中國殘疾人服務網等這些機構,目前都已經有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微信搜索中國殘疾人服務網即可關注。而且全國各省市縣殘聯網站網址和聯系電話等到網路進行搜索就可以找到了。
三、最後是各主要招聘網站
大家都知道,現如今是互聯網的時代,殘疾人找工作可以通過各主要招聘網站搜索殘疾人崗位就可以看到很多工作方面的信息,但是一定要注意選擇和識別,如果要你支付一定費用的工作那麼就可以說明是騙人的,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
現在可以說就業非常的難,更不用說是殘疾人了。一般接受殘疾人就業的公司將節省大量的稅收和人保障金,或者有很多公司願意接受殘疾人就業的。

『叄』 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 事業單位改革屬於那個

就業服務中心屬於殘聯下屬二級事業單位,是行政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改革分成行政事業單位、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和公益性事業單位。

(3)事業單位殘疾人屬於什麼就業形式擴展閱讀: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為殘疾人聯合會下屬社會公益類純公益性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縣處級。 主要職責是:

1、承擔殘疾人就業服務和指導。開展殘疾人的求職登記、失業登記、就業咨詢、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

2、組織實施按比例分散安排殘疾人就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管理。

3、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就業和農村殘疾人種養業。

4、組織實施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和中國手語的培訓、推廣、管理等。

殘疾人康復指導中心

殘疾人康復指導中心為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社會公益類純公益性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縣處級。主要職責是:

1、承擔全省殘疾人康復業務的技術指導。

2、指導全省各級殘聯康復機構業務建設,並提供示範服務。

3、指導全省各級聾兒康復機構開展聾兒聽力語言康復訓練。

4、承擔全省殘聯康復機構業務培訓。

5、為全省」三癱一截」和智障兒童提供康復教育與康復治療。

6、開展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

『肆』 殘疾人就業的主要形式

殘疾人勞動就業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依法參與社會勞動並取得報酬或收入。
目前,在城市殘疾人就業有三個主要渠道:一是在福利企業中集中就業;二是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經濟組織中按比例就業;三是因地制宜、因人而異、機動靈活的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個體就業及社區就業。在農村,殘疾人根據自身特點,參加種植業、養殖業或家庭手工業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勞動,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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