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調動期間工資如何補發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後工資隨著調動而調動,包含勞動者依法享有對應的級別的待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不發工資去什麼部門反映
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可以撥打12333電話投訴,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如果投訴沒有效果,可以搜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 機關事業單位幹部3年漏調資怎能補發
如果是按照機關單位工資晉升的規定應該調而由於工作人員的失誤導致漏調的情況確有發生,應該按照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予以補調、追調。
補調或是追調如何操作以及涉及到補發工資問題的,應該由問題單位向工資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補發工資涉及到財政撥款的單位,還應該向財政部門寫出加撥補發工資的專項請示。
④ 事業單位補發工資是什麼意思
補發工資是什麼含義:
由於企業職工漲工資一般並不會補發,所以,補發工資可以理解為兩種含義,一是機關事業單位上漲工資後的補發,二是補發退休工資,也就是養老金。
【拓展資料】
2021年12月機關事業單位沒有補發工資:
先來說第一種可能,機關事業單位補發工資,由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調整文件下發和實際執行日期有時間差,執行日期會早於文件下發日期,因此,會涉及到上漲工資的補發。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上一次調整是在2018年,當年是在11月底印發調整基本工資的文件,但是實際執行是從2018年7月1日開始,所以涉及到補發幾個月的工資。
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兩年上調一次的周期,原本應該2020年調整基本工資,但是由於疫情的原因,至今尚未統一調整基本工資,既然2021年並沒有補發工資的政策出台,基本工資沒有上調,因此,也就不涉及到2021年12月份補發工資。
部分退休人員迎來補發退休工資:
再來說一下第二種可能,部分退休人員確實在2021年12月迎來了退休工資(現在一般叫養老金)的補發。
怎麼回事呢?這部分退休人員是2021年度的退休人員,但是在他們退休之前,計算養老金所需要的一個重要數據也就是2021年養老金計發基數還沒公布,這項數據一般是在下半年才公布,因此,在數據公布之前,這部分已經退休的老人,他們的養老金只能是先按照2020年養老金計發基數來算,暫時領取臨時養老金。
近期,一些省份陸續發布了2021年養老金計發基數,這些暫時領取臨時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他們的養老金就要按照2021年養老金計發基數來重新核算,然後領取正式的養老金。由於2021年養老金計發基數高於2020年的基數,因此,重算的養老金會高於臨時養老金,而他們領取了幾個月的臨時養老金,這期間是少領了養老金的,所以要把這部分錢補發給他們。
因此,一些地區確實會在12月份給部分退休人員補發重新核算之後少發的養老金。
總結一下:
如果補發工資說的機關事業單位漲工資,那麼是不可信的,因為2021年工資沒上漲,所以12月份也沒有補發。如果說的是退休工資的補發,是有可能的,部分退休人員確實迎來了重新核算然後補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