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規定什麼級別公務員配車
副部級以上領導幹部。
2014年7月16日,公車改革,將取消副部級以下領導幹部用車和一般公務用車;同時,將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1、將有三類人群受本次公車改革影響,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
2、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省區市廳局正職的主要負責人,縣市區鄉鎮(正職)主要負責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出發,鼓勵他們參加車改。確因工作需要,也可以採取實物保障的方式;採取實物保障的不能再領取補貼。
3、司勤人員:對於因取消公車而失去崗位的司機和後勤人員,主要採用內部安置的辦法,不能簡單推向社會。可以安排轉崗,提前退休,適當提高退休待遇。
(1)事業單位配車怎麼辦擴展閱讀:
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改革後,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要與差旅費保障范圍搞好銜接,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要做好遠距離公務出行的差旅費保障。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改。
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具體范圍由各地根據本意見研究確定。
規范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職務待遇和業務消費,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改革後不得再配備車輛;對保留的必要的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經營用車和事業單位業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
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與年薪制、崗位津貼及國家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等統籌考慮、相互銜接。
Ⅱ 機關事業單位私車公用及租車作如何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私車公用這個是違法的,如果是租車,必須要簽訂租車協議,用車事由、權利義務、責任、結算等相關條款都要詳實。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非法佔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Ⅲ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機關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省級機關小汽車的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省級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機關,包括省級各類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經濟組織和事業單位。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汽車系指非生產用車,包括轎車、吉普車、旅行車等公務用汽車。第二章定編管理第四條正省級幹部專車,副省級、正副廳局級幹部工作用車,離退休幹部用車,機關公務用車均實行編制管理。定編原則是,根據機構編制、職能和領導職數,從實際出發,嚴格掌握,合理確定。
(一)正省級幹部專車按1人1輛配備。副省級幹部離退休後享受正省級待遇的,不配備專車,過去已按有關規定配備了專車的可繼續保留,但本人不用時,由機關調劑使用。
(二)副省級幹部相對固定用車或保證工作用車,按1人1輛配備。
(三)在職正副廳局級幹部工作用車,按2人1輛配備,個別工作任務重的綜合部門可視情增配1輛。
(四)機關公務用車,按省編委核定的編制人數配備。廳局級機關單位,編制人數在90人以下(含90人)的,每30人配備1輛;90人以上每增加50人增配1輛。處級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在60人以下(含60人)的,每30人配備1輛;6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增配1輛。
(五)離退休幹部用車,廳局級和享受廳局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包括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資改革前行政15級、擔任過縣處級職務的離休幹部),6人以下每3人配備1輛,6人以上每增加5人增配1輛;其他離退休幹部,每30人配備1輛。
(六)特殊業務用車,按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制定的標准配備。
(七)一套機構兩個牌子的單位,按一個單位配車;兼職負責人列入工資所在單位配車。
(八)經批准接受贈送的小汽車計入車編。第五條省級機關各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社控辦,按省編委批準的「三定」方案和本辦法規定核定。對超過編制的車輛,進行調劑處理。第三章配備管理第六條小汽車配備的標准:
(一)正省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以下(含3.0升)的小轎車。
(二)副省級幹部配備排氣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轎車。
(三)正副廳局級幹部配備排氣量2.2升以下(含2.2升)的小轎車。第七條正省級幹部專車、副省級幹部用車,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配備。第八條現職廳局級幹部工作用車、離退休幹部用車和公務用車,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車輛編制及辦理社控初審手續,經省社控辦正式審查發給社控「准購證」後,按經費管理渠道購車。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九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派車登記、出車記錄等制度,加強燃修費用管理,搞好車輛維護保養。第十條禁止使用公車從事打獵、釣魚、遊玩等非公務活動,從嚴掌握公務車輛使用范圍。第五章罰則第十一條對未經批准或擅自提高標准購買的小汽車,車輛管理部門不予掛牌,由主管部門另行調配。第十二條對借款、貸款或集資、攤派購買汽車的,向企業或基層單位借用或換用高檔汽車的,未經批准接受贈送汽車的,以及購買走私汽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公車私用的予以通報批評,因不負責造成車輛損失的應視情賠償。第十四條上述違禁行為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Ⅳ 國家規定什麼級別公務員配車
一、
關於公務用車的配車標准
(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規定:
1、
黨政機關車輛配備要堅持使用國產車的原則,要與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資金承受能力相適應,有利於促進我國汽車工業發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減少國家財政支出,促進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
2、
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3、
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轎車的,中央機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
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地方黨政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審批。
(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社會集團小汽車配備標准>的通知》(黑政辦發[1996]13號)關於配車數量的規定:
1、
在職廳局級幹部可配備領導工作用車,每2至3人配備1輛,一律不準配專車。離退休廳局級幹部8人配1輛,已發小汽車乘車費的單位,不再配車;
2、廳局級機關(含事業單位)除配領導用車外配備機關公務用車,原則上每30至50人配1輛。機關的內部處、室,一般不準單獨配車;
(三)《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審查工作的通知》(黑財采[2004]7號)關於配車檔次的規定:
1、廳(局)級單位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下的轎車或價格4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
2、縣(處)級單位配備排氣量1.8升以下、價格20萬元左右的轎車或價格3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
3、縣屬科(局)級單位配備排氣量1.8升以下、價格15萬元左右的轎車或價格2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鄉鎮機關配備10萬元以下吉普車、旅行車。
二、關於對超標准公務用車處理的具體意見
(一)《關於抓好超標准公務用車整改意見的通知》(黑紀發[2003]20號)規定糾正超標車的原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中規定:「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超過這個標准,都屬違反規定配車,必須進行糾正。糾正處理的基本原則是內部調劑解決,一律不準借機購買新車。具體可按以下幾條原則掌握:
l、現職領導幹部乘坐的超過規定標准車輛必須換掉,但根據實際情況,1998年底以前購置的超標車,可繼續使用,達到使用年限後再更換符合標準的車輛;
2、中辦、國辦[1999]5號文件下發後購置的價格超標的車輛,按現行價格已不超標的,可繼續使用。,
3、各市(地)領導幹部使用的日本豐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時拍賣不掉的,不準配備給個人專用,可實行集中管理,需要時統一調動使用;
4、借用企業和基層單位的車輛必須退還回去;
5、換下來的超標車經過評估後,要統一由各級財政部門公開向社會拍賣,賣不掉的可暫時作為接待用車,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Ⅳ 幹部配車規定
各地幹部配車是沒有統一規定的
不知道你是什麼地方人,姑且把你的id認為是你的qq號,那麼注冊的地址是湖北,那麼給你轉一下《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鄂辦發〔1994〕61號1994年12月23日) 為了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保持廉潔,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4〕1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正、副省級幹部的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
(一)現職正、副級幹部和離休、退休後享受正省級待遇幹部的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按照中辦發〔1994〕14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離休、退休的副省級和享受副省級待遇的幹部,過去已相對固定用車的,可以繼續保留,但本人不用時,由機關調度使用。今後不再固定用車。其用車由原單位或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在現有車輛中予以保證。
(三)正省級幹部的專車,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按規定配備;副省級幹部的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分別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辦公廳和所在單位負責安排。
二、地廳級、縣級幹部汽車的使用管理
(一)地廳級以下(含地廳級)幹部一律不配備專車。地市州委書記、行署專員、市長、州長和省直正廳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保證工作用車;副地廳級幹部和縣(市、區)正、副職幹部根據工作需要派車。
(二)地廳級幹部使用排氣量2.2升以下車型的轎車,縣級幹部使用排氣量1.8升以下車型的轎車。
三、黨政機關今後應使用國產轎車。現已使用的賓士、林肯、卡迪拉克、凌志、寶馬等高檔豪華轎車,縣及縣以下黨政機關使用的皇冠3.0和公爵王轎車,一律上交省另行處理。其它進口轎車也應調換,確有困難的可繼續使用,達到報廢更新條件時再換國產車。
四、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配車和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本著從嚴掌握,控制數量,合理確定的原則,由省政府小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制定定編標准。
五、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和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一律由主管部門按規定配備或批准配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配車、購車和換車。嚴禁違反規定進口或購買汽車,不準利用職權向企事業單位調換、借用或攤派款項購買汽車。
六、各級黨政機關現已使用的轎車超過本《規定》標準的,必須在年內從現有車輛中調換,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繼續使用,不得借機購買新車,造成新的浪費。
七、各級黨政機關要加強對汽車使用的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控制各項開支。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要自覺遵守本規定,切實在廉政勤政上發揮表率作用。
八、本規定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行。對違反本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此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Ⅵ 事業單位車輛確實不夠用怎麼辦
每個單位應配備幾輛公務用車是有規定的,確實因工作上不夠用的話,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增加公務用車。申請的車型不要太高級了,哪樣的話不會給批的,全國要在明年吧(好像是)推行公務用車車改完畢。按現在的風頭要是申請增加很難批復。
建議,找下屬單位或沒有公務用車的單位以他們的名譽去申請購買。這樣能好批些。
Ⅶ 事業單位上級給配發車輛戶是上級的現需要過戶到下級單位過戶手續的具體流程
首先,賣方需要給你開具一份帶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的委託證明(也就是身份證復印件復印在一張紙上,然後賣方在上面給你手書一份委託證明)去銀行辦理按揭到期的相關手續,拿回車輛的所有證件。
然後,再開一份同樣格式的委託證明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並交納相關過戶費用後,過戶到另外的人名下。
受委託人和過戶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Ⅷ 市各級領導配車標准和類型
一、嚴格采購預算管理。市級黨政機關配備、更新小汽車所需經費必須列入年初的部門預算,凡超編、超標准或未經批准私自配備的車輛,財政部門一律不得安排購置經費和運行費用;對列入采購預算的車輛購置計劃,在具體采購時必須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規章制度,同時對采購資金實施財政國庫直接支付措施。
二、市級黨政機關應配備價格不超過25萬元的國產小轎車。嚴禁購買進口小汽車,不準超過原配置的標准進行裝修,積極提倡購買地產小汽車;市級領導幹部小汽車的配備使用,嚴格按照中央、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車輛更新嚴格按規定執行。領導幹部在任同一職務期間新配備的小轎車,5年內不準更換;使用5年以上里程不超過30萬公里的,能夠使用的繼續使用;領導幹部變動工作崗位時一律不準帶車,新單位能在現有車輛中調劑使用的,不得另配新車。
四、達到報廢更新標準的小汽車,經公安部門鑒定、批准,可按規定程序申請更換。單位在按規定申請購買新車的同時,必須將舊車及時報廢;如舊車尚能行駛使用的,一律交由市國資部門通過公開競價方式出售。
五、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定編管理。各單位按照核定的編制人數,每20-30人可配備一輛小汽車;編制數少 於20人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市政府批准,最多可配備一輛小汽車;公、檢、法、紀公務用車的配備標准按照上級業務部門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的實際另行確定。原則上要從嚴控制新增車輛,對過去已配備的超編車輛實行逐步淘汰,報廢後一律不予再更新。
六、上級調撥或經批准接受贈送的小汽車,必須要到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計入各單位的車輛編制。一套機構、兩個名稱的單位,按一個單位配車。
七、市級黨政機關車輛由各單位集中統一管理,並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市級黨政機關小汽車的定編、配備與更新管理工作,由市財政局、市廉政辦共同負責。
八、鼓勵有條件的單位試行公務用車改革。改革方案由市財政局、市廉政辦、市級機關事務管理處批准,並報市紀委、市監察局備案。對節約車輛編制的單位,由財政部門安排車輛節約獎勵經費,標准為每車每年1萬元。獎勵經費作為單位公用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九、市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向下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服務對象借車和換車,不得自行出資以所屬單位和其他單位的名義購車,更不得以各種理由長期佔用有關單位車輛。
十、不準公車私用。因特殊情況私事用車時,需經批准,並按實際里程數計費。收費標准:小轎車1.00元/公里,旅行車1.30元/公里。車費由用車人直接向單位支付,收取的費用必須按有關規定入賬和使用。
十一、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嚴格控制其他事業單位購置小汽車,確需購置的,經市財政局、市廉政辦審核同意後,報市政府審批。
十二、市級黨政機關要嚴格遵守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