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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事業單位幹部喪葬費是多少

發布時間:2022-02-24 23:10:02

㈠ 事業單位人員喪葬費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喪葬費標準是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1、死亡注銷證明;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3、火化證,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4、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㈡ 關於黑龍江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以及喪葬費的標准

摘要 您好,您咨詢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我整理一下相關資料,請稍等一會兒哦~

㈢ 黑龍江喪葬費2021年最新標准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7-27

㈣ 事業單位喪葬費標准

1、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2、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其喪葬補助費,不分年齡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發給。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㈤ 事業單位職工喪葬費及撫恤金標准

事業單位職工喪葬費及撫恤金標准如下: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㈥ 事業單位人員過世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是怎樣的

社保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去世後撫恤金、喪葬費計發辦法的通知》:

1、撫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業單位人員過世喪葬費和撫恤金需提交的材料: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審批表》一式三份。

(2)戶口注銷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死者火化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4)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發放表復印件(驗原件)。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撫恤金

㈦ 事業單位的職工去世後喪葬費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㈧ 黑龍江喪葬費標准

目前都是六個月的平均工資。

㈨ 事業單位人員過世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是怎樣的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撫恤金:

1、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3、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黑龍江事業單位幹部喪葬費是多少擴展閱讀: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金執行標准不同的原因是:執行標准文件不同。

一、事業單位的執行標准文件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機關單位(公務員)的執行標准文件規定: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可以看出,2011年,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的文件,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進行調整,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此文件中沒有提及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依然執行2007年下發的規定: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事業單位人員應當與公務員享有平等待遇。為此,2017年兩會上,雲南人大代表李光成曾建議,把事業單位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列入補助范圍,參照公務員執行,與公務員持平。

此外,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㈩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離休普通員工去世撫恤金和喪葬費怎麼規定

根據《黑龍江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轉發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黑民優[2007]66號)和《黑龍江省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民政廳、財政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發[2008]134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就我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三、有關問題說明

(一)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原規定的基數計發。

(二)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按上述標准執行;2007年1月1日以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按我市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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