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確定選舉和選票是否有效
第三十四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各選區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六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三十七條 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三十八條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九條 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第四十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四十一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二條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本法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
2. 選舉票數超過多少有效
法律分析: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四十三條 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3. 投票人數達到多少有效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是這樣的,參加投票的人員超過應該投票的人員的80%。贊成的人數超過投票人數的51%。投票就有效。
法律依據:《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參加選舉的人數為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選舉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差額率分別為5%和10%。
4. 選舉辦法
是指進行選舉時,規范選舉行為的規則。選舉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制定選舉辦法的依據、選舉的任務、提名確定候選人的辦法、確定當選人的原則、候選人和當選人名單排列順序的規定、填寫選票的注意事項、監票人和計票人的產生辦法、選舉的方式和程序、選舉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規定、選舉的紀律等。第一條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及黨內選舉有關規定,制定本選舉辦法。
第二條選舉工作按照學習動員部署、提名推薦、確定正式候選人、投票選舉、上報審批的程序進行。
第三條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和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得低於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候選人按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第四條凡黨的組織關系在本支部的正式黨員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時,黨員到會人數超過黨員實有人數的五分之四,方可進行選舉;選舉收回的選票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收回的選票多於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第五條填寫選票時,選舉人有權對每位候選人表示贊成、不贊成或棄權,也可以另選他人。贊成的,在候選人姓名後空格欄內畫「O」;不贊成的,在候選人姓名後空格欄內畫「X」;棄權的,不畫任何符號。如另選他人,在另選人欄內寫上另選人姓名,並在另選人姓名後空格欄內畫「O」。
(4)事業單位選票超過多少比例有效擴展閱讀:什麼人可以參與選舉?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書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選民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法律依據:《選舉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 代表候選人得票多少才能當選
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時,必須有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才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十三、 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第四款修改為兩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6. 發展對象選票贊成票超過多少
對群眾贊成票超過應到會群眾代表人數 50%和黨員同意票超過應到黨員人數的50%的, 方可作為發展對象人選。
7. 選舉比例
法律分析: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四十一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三十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8. 一個方案表決,要多少票的比例才算通過
這個要根據事先的約定來執行。
一、可以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可以約定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數通過;
三、可以約定有權投票的人,必須到會二分之一以上,現場投票的,再按一定比例通過。
通過的方式有很多,這個必須事先有約定,正常情況下,應當是以所有有投票權的人的總數為基準,同意的,在二分之一以上,可以通過。重要的方案,應當是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能通過。
9. 業委會選舉需要多少業主參與才有效
業委會選舉需要全體業主過二分之一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全體業主過二分之一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採取差額選舉辦法,差額人數不超過兩人。依據得票數順序產生中選人。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委員會產生方式為首屆業主委員會由小區全體業主投票選舉產生,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規則進行選舉產生。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委員會委員終止原因有哪些
業主委員會委員終止原因有:
1、已不是業主的;
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的;
4、有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6、兼任所轄區域物業管理企業工作的;
7、嚴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或者拒不履行業主應盡義務的。
10. 黨支部換屆選舉人數多少有效
法律分析:支委會選舉人數必須達到有選舉權的黨員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時,才可以宣布會議有效,可以開會,否則會議無效。選舉大會由上屆黨支部委員會主持。主持人在宣布開會前,應首先清點到會黨員人數。清點結束後,要向全體黨員報告結果,說明本支部黨員總數,其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黨員數;實到會黨員數,其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黨員數。
法律依據:《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