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安局所屬事業單位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應該何去何從呢
當下的公安局是沒有所屬事業單位的。因為,早在20多年以前的機構改變時期,通過國家統一收緊編制,考錄公務員,充實轉換了執法人員身份。改變理順了執法機構和編制。亦原掛鉤或掛聯相關的、或類似於所謂的“事業單位”,已經“脫胎換骨”回到了“原形”或原點。更不屬於公安局所屬部門之列。
現在的公安局編制,是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經編委確認的“對口”管理編制。屬於必備的執法機構。也沒有所屬事業單位之實,其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身份的人民警察,並非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執法。
譬如:公安局有市公安局、縣公安局之別。所屬機構有政治部、(行政辦)、法制處(科)戶籍處(科)…,刑警大隊、治安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交警大隊、110指揮中心、派出所……等。
簡言之。沒有國家《公務員證》,就沒有公務員身份;而是根據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和約定,對應分流解決去向。
② 機關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編制實施范圍如下: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今後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③ 事業單位改革中在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將被取消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機構,不再參公。其人員除極少部分隨職能劃轉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將保留參公待遇,分流到事業單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輪機構改革,地方行政機構和編制實行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編制用於置換事業人員,因此大部分事業編制人員(包括參公身份)都將保持編制現狀不變,無法置換行政編制轉公務員。這是大環境,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
2、如果是執法類機構,保持現狀。本輪機構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已經非常明確,除執法機構外,其它事業單位都不在參公。執法機構的改革,具體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執行。目前現狀,執法類機構如果沒有轉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參公現狀不變,其人員參照執行。
3、如果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一類保持現狀,二類視情況而定:效益不好的,剝離收費或經營職能,改為公益一類;效益一般,可以維持自負盈虧,不需要財政加大投入的,維持現狀;效益好的,主體職能是經營或收費的,直接改企。其人員除少部分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全部取消編制,改為企業人員。
(3)公安局機關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要求編制和崗位相互對應。混崗混編是違規行為,行政機關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和極少部分供工勤人員使用的工勤編制。
由於行政編制少,大部分行政機關編制不夠用,尤其是縣區一級。為了彌補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機關使用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代替,或者是超編使用工作人員,這些雖然合情,但不全理,是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行為。
解決的原則:首先是嚴禁超編調人,調整人員的時候,先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控編卡」,如果有空缺編制,才能採用招考、遴選、調任等方式,為單位調整加強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編混崗。行政機關只能使用行政編制或者工勤編制,不管是下屬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還是在機構改革中整合進來的事業編制,都不能供機關人員使用。調整使用的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要嚴格按照個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應的機構使用相應的編制,即使因工作借調,也不能超過6個月。
④ 蘭州市公安局事業編幹部在改革中究竟如何是好
公安局是地方政府組成部門之一,屬於政法系統,在職幹部一律使用政法專項編制,有統一的警銜和警號,並按規定報批備案,不能隨意變更,是當然的公務員。
從公安部的這次改革的內容來看的話,基本上沒有涉及公安事業警的內容。但是從部分地方來看,一些縣市基本上會和民警一樣,發放執勤津貼,大概有1200左右。我覺得這種方式可以增加公安事業警的認同感和公平感,能夠促進事業警的責任心,如果能夠全國推行,哪也算是一相成功之舉。
現在既然國家開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那麼人隨編走,故而公安中的事業編人員估計也會隨改革而變化:對於公安下屬單位,具有營利性的自收自支單位,可能會改企,留下人員轉企;可能就是人員分流到具有全額財政拔款的公益性質事業單位;可能繼續保留現在身份,將不在新進事業編人員,以後只減不增,直至內部消化;可能性極小的給少數已存在執法崗位上的轉警,授警銜,轉公務員,但估計難。
⑤ 新疆公安局事業編制人員能轉警嗎
可以。
1、如果你是在市級政府及其以下單位,你只要被提拔為副科,只要領導同意就可以調入機關成為公務員。比如你在市裡或縣里某事業單位,領導可以直接提拔你到機關為副科級幹部,你自動就成為公務員了。或者你已經是事業單位里的副科級幹部,也可以直接調入機關成為公務員,如果你是省級以上單位,那麼只有達到副處級,和上面一樣,通過提拔可以成為公務員;
2、根據公務員法規定,事業編制人員可以通過調任的方式,調到行政機關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直接置換為公務員身份。因此,只要事業編制警務人員取得事業副科以上職務,公安機關內設機構有空編,有領導願意用你,完全可以調到機關任職,改變事業身份成為公務員。由於從事業編到公務員屬於逆向流動,需要足夠的助力才能實現,要完成這種身份的大轉換,除了滿足以上基本條件外,關鍵的一點是要有領導幫你,有領導幫你,有領導幫你。
⑥ 2022年事業編警察怎樣改革
2022年事業編警察改革如下:
按照《公務員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將來事業編制會區分承擔行政職能的和公益一二類職能的,行政職能的將參公,如你的公安機關很可能參公或者公益一類。如果公益一類也是全額撥款,如行政機關的下屬單位,比如質監站、地方海事處、政府裡面的很多崗位都是這樣。它跟公務員一樣都是財政發工資,就是年終考核只有公務員的70%左右吧,其他待遇與公務員一樣。而公益二類則是自收自支或者半自支,而公益二類主要指的是學校、醫院。
(6)公安局機關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改革一直進行,事業單位的分類:按照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一共分為三類。
1、承擔行政職能類的,轉歸或轉為行政機構;
2、從事生產經營的,轉為企業
3、承擔公益服務的,繼續保留事業單位編制,強化公益服務屬性。
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可能轉為公務員。
行政類的事業單位正在改革,其中中央確定中央確定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作為中央試點部門;江蘇、安徽、廣東、寧夏作為重點試點省,在省、市、縣三級開展試點,其他省在市縣兩級試點。
改革正在有序推進,人員配備,編制配備,機構設置等都在有序進行。
自收自支類的部分事業單位轉為企業。
這類事業單位,將根據屬性進行分類,行政類的歸屬行政職能,自收自支的轉為企業,這類職工可能失去事業編制,但是這類人員將更具有工作才能和技術,更好的服務社會。
⑦ 事業單位改革中公安局事業編怎麼改革
事業單位改革中公安局事業編改革有一些2方面:
1、涉及國家安全,對政策和經濟管理工作有明確輔助作用,以及明顯以社會公益性為屬性的事業單位,將繼續得到財政保障;目前這類事業單位的工資分配大多以"參照公務員"和"全額撥款"的形式獲得,不過,在國家部委所屬的事業單位中,比例在少數。
2、對於一些以業務突出、主要以行業或專業業務為主的事業單位,將繼續獲得財政扶持。此類事業單位工資收入主要以財政補貼形式獲得。
(7)公安局機關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擴展閱讀:
改革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把提高公益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特點,實施改革和管理;堅持開拓創新,破除影響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鼓勵進行多種形式的探索和實踐。
堅持著眼發展,充分發揮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公益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樣化;堅持統籌兼顧,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注意與行業體制改革、政府機構改革等相銜接,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