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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轉隸退休人員怎麼安排

發布時間:2023-01-07 10:00:29

Ⅰ 事業單位退休政策最新規定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規定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是有一定的規定的,規定如下:

一、公務員以及與公務員相關的一些人員的退休條件:

一是在國家規定的年齡之內退休或者是喪失了能夠繼續工作的能力;

二是按照工作年齡來進行計算,滿三十年;

還有一種是工齡滿二十年,但是據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時間還有五年,以及一些符合規定的其他的相關情形。

二、其他相關人員的退休條件:

一是男性六十歲,女性分為兩種,一是女性幹部級別的達到五十五歲,工人級別的達到五十歲,連續工齡在十年的應當給予退休;

二是提前退休,其中分為三種:

1.因公導致的失去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者其他的某些原因不能繼續工作的,男性為五十歲,女性為四十五歲,連續工齡十年的;

3.具有特殊工種的,像是高溫等的,男性在五十五歲,女性在四十五歲,同樣的工齡要在十年。

三是由於一些原因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但是又不在退休的范圍內的稱為退職。

1.一般在達到退休年齡的時候,都是要及時辦理手續的,也不需要本人去申請。離休人員按照離職前的職務級別工資來進行離休費的發放;

2.公務員退休後按照退休前的職務工資來發放退休費,工作年滿三十五年的按照百分之九十來發放,三十到三十五年之間的,按百分之八十五發放,二十到三十年的,按照百分之八十來發放;

3.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時候和公務員分布的情況一樣;

4.工人退休像是技術工人等按照在職是的崗位工資以及各自所具有的技能來發放工資,發放比例以及工作年限與公務員相同;

5.具有獨生子女證的父母,若是從事機關、或者職工的,在退休後會在本人工資的基礎上多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Ⅱ 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安置最新辦法

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安置最新辦法的主要規定是:根據黨政、事業單位改革方案中,對於人員轉隸方面的規定要求,所有涉改人員,如果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可以在人員轉隸階段,申請提前退休,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對所有參改人員均有效,當然也對公立醫院的職工同樣有效。這就是說,在機構改革中,男滿55歲以上,女工人滿45歲,幹部和靈活就業人員滿50歲,都可以提出提前退休。
一、事業單位報考具體要求:
1、申請人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有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調動手續辦理流程:
1、申請人書面申請,並提供對方單位商調函;
2、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處,送學校審批;
3、學校審批同意後,所在單位寫現實表現,蓋章後交人事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Ⅲ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單位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工資怎麼辦

根據《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按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辦法享受退休待遇。

轉制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

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系,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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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制單位中任屆未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政協常委以上職務的人員,少數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員和相當這一職稱以上的高級專家,轉制時需留任的院所廳(局)級以上黨政一把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其中,轉制前到達退休年齡,轉制後辦理退休的,執行事業單位退休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轉制過渡期內到達退休年齡,延緩辦理退休的,按企業的辦法和到達退休年齡當年的過渡期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並按企業的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參考資料:網路-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Ⅳ 機構改革已退休人員怎麼辦

黨政機構改革於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市縣改革任務;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也將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務。各省的改革進展不同,黨政機構基本都會於3月底結束,事業單位有已經改革基本結束的,如遼寧省,也有隨同黨政機構改革共同推進的。尤其是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一些省份在將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機關職能的同時,對行政類事業單位提前進行了改革。

按照改革進程要求,人員進入轉隸階段,會對涉改人員進行妥善安置,在編在崗人員隨職能劃轉到新的機構和崗位任職,臨近退休的提前交由社保部門保障,編外臨時人員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擇業或者由人事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對於機構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或者是人員轉隸開始前退休的人員,按退休時的身份和政策,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不再溯及既往。尤其是已經退休的事業人員,如果是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退休的人員,機構改革後,原事業單位改企,在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和人員轉隸過程中提前退休的人員,依然按照機關事業人員享受養老保障;原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改為財政全額供給,已經退休的人員,或者符合政策提前退休人員,都是按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保障,不會再重新建立賬戶,按全額機關事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行政權力不溯及既往,已經退休的人員,其養老保險不受機構改革影響。

真寧腔調,貼心提示:評論刷得太快,來不及全部回復,若有問詢,請私信。

文章看點:1、機構改革進展不同,進程有快有慢;

2、機構改革對已退休人員不產生影響。

Ⅳ 事業單位改制後,40、50人群的工人身份編制將如何安排有什麼依據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或者是正在進行的黨政機構改革,明確的是精簡機構、精簡編制和人員,但沒有特定指出,應該對某一年齡階段的正式職工做出如何處理。機構改革中的人員安置,應該遵循「公平公正」和依法合規的原則,妥善安置,不能一刀切按年齡或者學歷等因素,對某一特定人群提出不公正政策。《機構改革方案》中,對於「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工作夠一定年限的」工作人員,按照個人意願,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門接管,這是分流安置方案中提及的唯一對年齡有所優待的政策措施。

40、50政策,是我國目前正在實行的一種社保補貼政策,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困難群體就業。政策規定:對於女性年滿40歲以上、男性年滿50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 (包括已「農轉非」的被征地農民登記失業的「4050」人員),以及 沒有 社會 保險保障的靈活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參加國家的4050社保補貼。這一補貼通常申領年限為三年, 就業困難人員最長不超過6年,且 每人只能申請一次,中途如有單位繳納了社保,補貼自動停止不再發放,直至退休不得再行申請。

黨政、事業單位改革,和40、50社保補貼政策沒有直接關系。行政部門的工勤人員在2012年的底數的基礎上,實行只出不進的政策,工勤編制隨現有工勤人員自然減員隨空隨銷,直至全部撤銷。事業單位工勤崗位和工勤人員雖然還在按正常人事管理政策,有出有進,但也在呈大幅減少趨勢。事業單位實行全員聘用制管理,工勤崗位設置逐步減少,工勤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競聘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並享受對應崗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政策,進一步淡化了幹部工人的身份區別。在此次機構改革中被整合撤銷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會隨同管理、專業技術幹部一起,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政策,隨職能連人帶編,一起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不會被「隨意推向 社會 」,造成大范圍的失業下崗狀況,影響 社會 穩定局面。

這個要分情況!

事業單位改制後,人員基本是走分流之路,只要是有編制的人員,不分幹部工人,基本還是保留編制,到新單位新崗位就職,除非你不適應所分流的單位和工作,自已調出或辭職,否則一般不會失業,就也是保穩定的事業改革方法,走逐步減少的路子。

但這里要說明的是,如果是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且自收自支的,人員就要取消編制,全部轉為企業性質了,如果你那裡事業單位還沒有改革完成,恰巧你又在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那我建議你最好想辦法調到公益類事業單位,哪怕也是自收自支的也好。當然,你如果是技術骨幹,又想呆在原來的地方,那當別論。

還有一點大家要注意,離退休不到五年且參保年齡足夠退休的在編人員,可以要求以事業單位身份退休,也可以選擇上崗,但只能選擇一次。

這都是大部分省市事業改革的路子,但各地根據自身情況略有不同,如果你是在事業單位,應多關注這類信息。要說依據,那就是當地的事業單位改革文件啦。

在機構改革中,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原工作人員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人員的分流。一般情況下,原有在職在編人員有以下三種分流方式。

1、留在改制後的企業工作。這部分人員一般年紀較輕,具有開拓創新意識,不願安於現狀,敢於放棄自己的事業人員身份,留在改制後的企業工作,成為一名企業職工。同時,其工資渠道、福利待遇等隨著身份的變更而發生變化,總體來說,工資報酬會高於原事業單位時的工資水平(一般為原工資的1.5倍以上)。對於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來說,認為這一轉變跨度太大,沒有信心和勇氣選擇這一方式。

2、提前退休。部分臨近退休的同志,覺得無法適應新的崗位,大多會選擇提前退休。這部分人員會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辦理退休手續。對於部分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來說,比較容易接受這一方式,畢竟身份在這里擺著,進步空間不大。

3、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對於大多數人員來說,面臨的是分流到其他單位的問題。這種分流一般把握「三不」,即不改變分流人員的原有身份,不改變分流人員的編制性質,不改變分流人員工資待遇。對於部分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來說,選擇這一方式是迫不得已,選擇企業吧,不甘心放棄事業人員身份;選擇提前退休吧,年齡還比較年輕,提前退休影響退休金的兌現,所以,只好選擇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的方式。

總之,事業單位改制,人員分流在所難免,不同情況的人群立足自身實際,選擇一種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成為必然。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這樣,既能保障40、50人群的福利待遇不變,又能對新進來的人員按改制後的辦法管理,實現平穩過渡。這是目前實行事業單位改革的普遍遵循,也是被證明了的成功經驗。

這個要分情況!

事業單位改制後,人員基本是走分流之路,只要是有編制的人員,不分幹部工人,基本還是保留編制,到新單位新崗位就職,除非你不適應所分流的單位和工作,自已調出或辭職,否則一般不會失業,就也是保穩定的事業改革方法,走逐步減少的路子。

但這里要說明的是,如果是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且自收自支的,人員就要取消編制,全部轉為企業性質了,如果你那裡事業單位還沒有改革完成,恰巧你又在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那我建議你最好想辦法調到公益類事業單位,哪怕也是自收自支的也好。當然,你如果是技術骨幹,又想呆在原來的地方,那當別論。

還有一點大家要注意,離退休不到五年且參保年齡足夠退休的在編人員,可以要求以事業單位身份退休,也可以選擇上崗,但只能選擇一次。

這都是大部分省市事業改革的路子,但各地根據自身情況略有不同,如果你是在事業單位,應多關注這類信息。要說依據,那就是當地的事業單位改革文件啦。

所謂的工人身份在事業單位里也就是事業工勤編制,這部分人按我所看到的信息理解為:一部分符合條件的轉為管理崗,其餘不符合條件的保持現狀,直至退休完成自然減員。以後的事業單位將不再有事業工勤崗位(但最近又看到多地將轉業士官安置在工勤崗位,可國家又要取消工勤崗,搞不懂了)。以前是本人嗎理解,可能有誤,歡迎指正!

依照《黨章》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七項與《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第二條第三十條《檔案法第一條規定。

無論有什麼依據也不能丟失事業編身份,千萬別上當。本人在機關工作二十年,機關機構改革時,服從組織分配,到基層事業單位任職,從此丟了公務員身份,除了上當吃虧,別無所得。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人員分流安置,一是轉入同類型事業單位,二是改為企業員工,改企業員工的很少,年紀大的也可提前退休。

雙向選擇,自願培訓分流到其他工作崗位上,職干一致進行公開、公平、透明擇崗。可內退待崗,原則上達到退休政策辦理退休手續。保證每個職工基本生活保障。

Ⅵ 機構改革人員轉隸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黨政、事業單位改革方案中,對於人員轉隸方面的規定要求,所有涉改人員,如果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可以在人員轉隸階段,申請提前退休,不受工作年限限制。這條規定,對所有參改人員均有效,當然也對公立醫院的職工同樣有效。這就是說,在機構改革中,男滿55歲以上,女工人滿45歲,幹部和靈活就業人員滿50歲,都可以提出提前退休。

申請提前退休的時間,省級黨政機構改革已經進入人員轉隸階段,當下就可以向本單位提出申請,通過單位向組織人事、社保部門申請,經過審核後,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提前交由社保部門保障。市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即將獲批執行,黨政機關本月月底就會進入人員轉隸階段,機關人員就可以考慮提前退休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五條 公務員工齡滿30年的,或者工齡滿20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請提前退休。

Ⅶ 單位變為行政單位,原來的工作人員如何安排

事業單位改革為行政機關,只有部分參公人員可以轉換身份為公務員,其他大部分人員都要轉換為普通事業人員。

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為了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現管辦分離、政事分開,深入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同時又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進行了統籌推進, 對黨政部門設置進行了統一規范。

政事混雜的現象,主要體現在市縣兩級,因此,市縣兩級也是黨政機構規范設置的重點,機構改革方案明確要求,市縣兩級不得設置部門管理機關,不得設置「事業局」,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今後,事業單位不得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得再行設置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受此方案規定影響,市縣兩級許多原來設置的政府直屬事業機構,和「事業局」,統一規范設置為行政機構。又因為受黨政機構限額制約,設置方式多以掛牌、內設或者整合到相應的行政機構為主。這類機構主要有市縣國資局,單設或者在財政局掛牌;規劃局,整合到自然資源局;農綜辦,整合到農業農村局;質檢安檢機構,整合到住建局;外事僑務機構,整合到統戰部,等等。還有一些原來就是行政部門,因為受機構限額制約,設置為事業局的,在這些黨政機構改革中,都統一設置為行政機構,或者整合到行政機關。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全部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原機構保留,只承擔公益職能,或者撤銷,整合到其他職能相近的事業單位。

機構、職能整合到位後,對於原在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工作人員,如果是參公人員的,部分隨職能劃轉到新整合組建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原來的工作任務,由機構編制部門調整行政編制進行置換,個人由參公人員轉變為公務員。其他大部分參公人員暫時保留身份,和 原來的普通事業人員、工勤人員一起, 整合到新組建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參與下一步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參公人員身份暫時保留,等待新的人事對接政策出台後按條件轉換身份。機關混編混崗、人員身份轉換工作,要在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


真寧腔調,貼心提示:

文章看點:1、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市縣部分事業單位將改革為行政機構;

2、政府直屬事業機構、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整體改革為行政機構;

3、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

4、部分參公人員隨職能連人帶編劃轉到行政機關,置換為行政編制,轉換為公務員;

5、機構改革造成的混編混崗問題,限期於2020年10月底整改到位。

事業單位變成行政單位以後,原來的事業人員大部分會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只有少部分人可以轉為公務員。 1.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大趨勢,將來主要向公益性質轉變。

現在事業單位正在實行分類改革,到2020年底將全部完成。事業單位分為行政類、公益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把行政職能和生產經營職能剝離出來,逐步向公益性質過渡。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把行政職能劃歸到相應行政單位,另一種是直接將事業單位轉為行政單位。對於劃歸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基本不涉及人員的變化,只是少了部分職能。對於轉為行政單位的事業單位,就涉及到了人員身份的變化和分流。

2.事業單位轉為行政單位以後,只有單位領導等可以轉為公務員,大部分人員會被分流。

事業單位轉為公務員單位,一般情況下肯定會涉及到人員的分流,不可能全部事業人員都轉為公務員。因為,事業單位成為行政單位後,大部分是作為行政單位的內設處室存在,而轉換後的公務員單位是有嚴格的編制限制的,與原來的事業單位相比,編制會少很多。對於那些管理八級以上的事業單位,在領導崗位任職的事業人員肯定優先轉為公務員。剩下的人員或者股級事業單位的人員,就需要通過公務員過渡考試,也就是會出現很多人競爭一兩個名額的情況,通過考試的可以轉公務員,通不過考試的自然會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

3.事業單位轉公務員確實比較困難,有過渡考試的機會一定要把握住。

事業人員轉為公務員主要通過公務員考錄、調任、選任以及機構改革劃轉。前幾種方式都是比較困難的,考錄考察的能力要求最高,需要和 社會 上其他人員共同競爭;選任、調任就是職務提拔,對於很多人來說也不是容易實現的事情。而機構改革劃轉的機會更是可遇不可求,所以如果有考試過渡的機會的話一定要抓住。我有幾個朋友在縣以下事業單位工作,之前費了很大的勁都轉不了公務員,結果去年機構劃轉時,通過考試順利登記公務員。

總之,事業變行政單位後,不是所有人員都可以轉公務員,所以有過渡考試的機會一定要抓住。

全國黨政機構改革在3月底前基本已經完成。涉及事業單位,行政類全部取消,絕大部分改為公益類,少部分整體轉為行政機構或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原來在職在編人員就面臨著分流安置,大致有幾個方向:

1、置換為行政編制 。少部分事業編制人員根據職能需要,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構,在機構和編制總額范圍內置換為行政編制。

2、保持編制現狀劃轉 。部分參公人員隨單位改革劃到行政機關,受行政編制總額限制,無法拿出多餘的行政編制用來置換,只能保持參公身份在機關任職,混編混崗使用。這一點在縣區尤其明顯,由於編制有限,很多事業單位歸並或劃轉到行政機關後,雖然機構性質變了,但實際上只是掛個牌,做事的還是原班事業編人員。

3、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安置 。部分人員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後,如無崗位需要,其餘人員按慣例全部安置到改革後的事業單位,或根據職能需要,在總盤內分流調整到其它事業單位安置。

4、臨時聘用人員按照崗位需求清理 。單位改行政後,原來的合同工和臨時聘用人員由於不能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已經失去存在的必要,將根據崗位需要進行清理整頓,避免超范圍行使職權。

首先,你說的單位變為行政單位有點歧義,一般情況下, 財政全供事業單位是不可能變為行政單位,最多變為參公單位,但是還是事業編,只不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參公事業單位一般也不能變為行政單位,只有在極個別情況下(行政編空餘較多)才能轉為行政單位。財政全供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本上也不可能轉為公務員,最多轉為參公人員;參公事業編人員一般也不可能轉為行政編,只有極少數人才會轉為行政編。



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中對事業單位的分類和改革做了詳細的說明,今天我們只說事業單位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轉為行政單位。《意見》第11項「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明確提出:「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



這句話的大概意思也就是說: 一是一般情況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把行政職能劃出去,只保留事業單位職能,編制還是事業編不變;二是某些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把行政職能劃出去以後,剩下的事業單位職能很少很少,那麼就把這個事業單位撤銷了,人員並入其他事業單位,人員編制還是事業編不變;三是某些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能全部是行政職能,根本沒有事業單位職能,那麼這種事業單位可以調整為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也可以單獨成立一個部門,是行政編。

一、參公事業單位轉為行政單位。去年11月份,我在網上看到一則新聞:「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掛牌,由事業單位整體轉為行政機關」, 我登陸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官方網站上查了一下,確有其事,以前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是參公事業編,2018年明確海南省糧食局為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類事業單位,據了解,海南省的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也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改為了行政機構。請大家注意:我在網上查了查,截止目前, 全國只有海南省是這樣改的,其他省市沒有類似的例子,當然了,也可能有隻是我沒發現,希望知道其他省市有類似改革例子的朋友我們可以私信聊一聊, 探討一下。之所以海南省的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能這樣改革,我個人推測: 因為這次國家機構改革一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精簡機構、編制和人員,可能因為海南省省直行政編空編較多,所以才能直接劃轉為行政編,當然了人員也變為了公務員。



二、事業單位沒轉為行政單位,事業編人員可以通過考試轉為公務員。 2018年底, 遼寧省印發了《關於擇優選拔鄉鎮公益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充實鄉鎮機關公務員隊伍的通知》(遼組通字〔2018〕43號), 《通知》大概規定了事業單位在編在職人員可以通過考試選拔到公務員崗位,這個考試可能比國考、省考要簡單一些,並且對參考人員有嚴格的要求:2011年4月9日後未經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進入的(主要指部隊轉業人員)不得參加考試。這類改革的例子也很少,據我個人了解,好像全國只有遼寧省有這種政策,其他省、市在編事業單位人員要想考公務員必須通過國考或者省考。



三、承擔執法類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參公事業單位。 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方案》第五大項「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明確了要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和農業等5個領域的執法隊伍,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也明確了要組建城管執法隊伍。也就是說國家已經明確了 城管、市場、環保、文化、交通和農業等6個執法隊伍,



根據2016年中共中央下發的 《關於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意見》 第四大項「組織領導」第三小項「明確機構設置、編制、人員和經費」中已經明確:「 綜合執法人員依法依規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其他5類執法隊伍建設都有類似文件類似規定,所以這類事業單位會轉為參公單位,人員雖然還是事業編,但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待遇、晉升、工資跟公務員一模一樣。 注意:有些地市規定的很嚴格,必須通過考試取得執法證才能成為執法人員,才能轉為參公。

行政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兩個性質不一樣,行政單位是黨政機關及政府行政職能管理機構。他們的編制是公務員編制,所需經費是由所在地財政全額撥款供養。事業單位是黨政行政機關下屬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機構,隨著行政機關單位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的分離。行政機關單位不承擔事業單位的事業職能,事業單位與行政機關單位的脫離去行政化。只有行政機關單位的人可以向事業單位流動外,事業單位去行政化,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人不可能輕而易舉地進入行政機關單位謀得一官半職,行政機關進入事業單位倒是大才小用輕而易舉的事,事業單位想進入行政單位是難上加難搞得不好又得吃頭再來。行政單位進人是逢進必考,你得報考相應的職位通過國考,政審,面試才能夠獲取相應的行政單位的編制!

機構改革,事業單位整建制改為行政單位的,原來工作人員有三種安排方式:一是參公人員轉為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全部轉為公務員。二是事業編制人員分流安置。原為事業編制的,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現單位下屬事業單位。三是工勤人員分類安置。司機可能轉為行政工勤人員,其他安排到下屬機構。在人員分類日臻完善的今天,人員身份是非常難改變。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經過實名制登記,轉變事業編制時,要承諾放棄公務員身份。

事業單位變成行政單位,原來的工作人員滿心歡喜,以為自己的編制性質也可以隨著單位的性質變更,置換成行政編制,自己成為公務員。但事實上,這種可能性非常小。那會怎麼安置這些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呢?

第一,最大可能是編制劃轉到新的行政單位,但編制性質維持不變。 我們國家實行機構改革、編制體制改革,都會有一個原則,那就是把很多相同或相近的職能劃歸到同一單位進行管理,而總的編制將維持不變或減小。所以想要搭上改革的紅利,而輕易的把事業編制轉變成行政編制是不太現實的。我們這個地區進行過一個很大的機構調整,那就是整合了所有除公安之外的執法類職能,全部掛歸到綜合行政執法局來統一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肯定是行政單位,而且是執法類的行政單位,一般情況下只有行政編制的公務員才有執法權利。但即使如此,這次改革當中劃歸到綜合行政執法局去的原事業單位人員,劃轉的原則仍然是保持編制性質不變,保持待遇不降,未能轉成行政編制,成為公務員。這些人員在新的行政單位工作到退休,自然減員,但新進人員必須是公務員。

第二,次要的可能就是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安置。 只要是編制內的人員,一般政府都會妥善安排。如果新的行政單位容納不下,就可能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一般也是接收其原來職能的單位。這樣分流的原則也是保持編制性質不變,待遇不降。但到新單位之後能否發展還要看個人的努力。如果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一般也可以選擇申請提前退休,這樣的情況組織人事部門一般都會給予批准。

第三,原來是參公事業編制人員,可能會慢慢過渡為公務員。 如果行政單位的行政編制比較充足,因為參公事業編制,實際上在工資、晉職晉級等方面是與公務員沒有什麼太大差別的,參公事業編制可能就會直接置換成行政編制。如果行政單位的行政編制不足,等退休人員或調離人員空出行政編制之後,參公人員可能會落編成為公務員。

第四,至於原來的臨聘人員,可能接收也可能辭退。 目前臨聘人員多數為勞務派遣人員,如果行政單位還需要這些人員作為補充,那麼可能會維持待遇不變的接收。但如果行政單位不需要這么多人,那可能就會把這些人退回到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來安置。

事業單位變成行政單位,對於普通事業編制人員來說並不一定是好事。因為如果不能轉變成行政編製成為公務員,那麼在行政單位,他們將從事一些輔助性的工作,或將失去晉升發展的機會。而極個別人員能夠轉變成行政編制,將獲得更好的發展。

從問題來說,應該是由於該機構改革,單位性質轉變了。 最大可能性就是事業單位或者參公事業單位轉變為了行政機構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原單位的工作人員一般有以下幾種安排方式:

第一種,就是原單位的原有行政身份或者參公身份的人員 自然轉為公務員身份 。這樣人員身份與機構行政相一致,可以留在該單位繼續工作,從事相應的行政業務或管理等。


第二種,就是原單位的事業身份人員 , 是不能根據機構性質的轉變而直接轉變身份的。這樣的話,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種就是繼續在該單位工作 。那麼,就要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模式, 工作繼續干,身份不轉變。這是特殊情況下的處理方式,原則上是不允許的,是一種混崗的做法 。 另一種就是分流安置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 。


我是三百字,一個喜歡嘮嗑的朋友。

從我所在省份來看,市一級只有參公單位變為事業單位的,沒有發現事業單位轉變為行政單位的。省一級也只是把參公事業單位轉變為行政單位的內設處室,並沒有把參公事業單位直接轉變為行政單位,而且從現在的改革結果看,很多東西模稜兩可,並沒有呈現出最終的結果。縣區一級很多本身就是事業單位,連參公都不是,就更沒有什麼變化了,主要是合並為主。

從省一級來看,原有的參公單位,比如某某局,裁撤後並入主管機關,叫某某處室。要是原單位人很少,基本上都能進處室,身份由參公事業單位身份轉化為行政身份。如果人多,那麼只有幾個人能夠轉換身份,其他人老人老辦法,身份不變化,但到處室參加工作,也有一些人分流到其他單位。省一級畢竟層級高,所以整體改革呈現出的態勢還是比較好的,人員安排也還算比較合理。

但到了市一級就不一樣了,市一級的改革結果基本上就是換塊牌子。只有極少極少一部分幸運兒能夠轉換身份,到局機關參加工作。絕大多數人還是待在換了牌子之後的單位,干著原來一樣的活。從身份上來講沒有變化,只是單位性質變了。在本輪改革當中,很多部門之間存在相互交換,但多是劃編不帶人。比如財政部門劃了部分職能到農業部門,很明顯,沒有哪一個財政部門的人員願意從一個強勢部門到一個沒人寵的部門工作,甚至財政部門在給編制的時候還會打折扣,所以農業部門最後只能拿兩個空編,一個人也撈不著。不過話說回來,從弱勢部門劃到強勢部門的職能,相關工作人員都擠破腦袋想要走,一個個爭先恐後,使出渾身解數,生怕自己去不了。一般局機關會根據相關職能設立新的科室,但由於編制不夠,所以不能夠接納參公單位原來的一些人,所以新成立的科室也是由原局機關的人員負責工作。而且市一級最喜歡乾的就是本來在省裡面是兩三個處室的職能給合並到一個科室,說白了就是壓縮人員。不管怎麼講,原單位的人員基本上是沒什麼變化的,只是說現在有點不清不楚,不知道以後會是什麼樣子。比如晉升途徑,單位編制的核定增減。

到了縣一級那就簡單了,很多單位原來就是事業單位,根本與參公不沾邊。連參公都不是,還談什麼轉化為行政呢?所以很多都是把幾個事業單位合並到一個單位,人員也隨之流動。從工作內容來看,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但從職稱評定來講,應該還是有一些影響的。合並後人員增加,相關職稱數也要重新核定,職稱總數一般不會變化,但不同的職稱數會有所調整。有人歡喜有人憂吧,一些人在原單位眼看就要晉升一個等級的職稱了,而且沒有別人跟他爭。但是新單位成立後,很有可能會被別人搶了位置。而有些人在原單位由於單位職稱數量的限制,已經到了天花板,新單位成立後,路子又活了。

兜兜轉轉終究還是那麼些人,如果把所有人看成一個整體,其實是沒有變化的,但把整體拆分成一個個的人,有人無動於衷,有人冷眼旁觀,有人歡呼雀躍,有人垂頭喪氣。

在哪兒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一顆為人民服務的心,要認認真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對得起自己拿的那份工資,對得起黨和人民的信任。

我是三百字,一個喜歡嘮嗑的朋友。

單位變成行政單位,一般是在國家規定的文件內執行,國家規定了某項職能具體 社會 管理職能,就會改變單位的職能性質,原單位的人員,也會在規定的條件內進行身份轉換,大多數單位會設置一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直接劃入公務員劃參照公務法管理的隊伍,還要參加過渡考試。不符合條件的會安排分流到 其他單位去,一般政府部門會妥善地安排好被分流的人員,這一點我們國家政府部門做到了人性化,不會像西方國家甩鍋。

Ⅷ 事業單位撤銷後人員安排

法律分析:1.總的安置原則,是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安置整合、撤銷後的分流人員。

2.為了解決臨退休人員安置問題,工勤人員工資滿20年、幹部工作滿30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門接管。病休和未滿年限但臨近退休年齡的,也可適當放寬條件限制。

3.對於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員,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等編外人員、自收自支人員、自定自籌類編制人員,統一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也可以隨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業就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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